程序性权利服务于实体权利所指向的某种利益或法律结果。任何结果都必须经相应的过程才能实现。程序性权利为实体结果的实现提供途径、方式、手段、步骤等,它们构成实体结果实现的过程。正因为程序权利可以服务于实体权利,现代法律制度中都特别强调对实体权利的程序保护。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条款,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特定的实体权利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9]但是,适用“正当程序”条款的前提是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实体权利可能受政府权利作用的影响。换言之,只要个人所享有的某些实体权利可能受侵害,个人就有权主张正当程序所要求的程序保障。这从一个方面印证了程序权利服务于实体权利的功能。
程序性权利具有服务于实体性权利的功能,但并非所有的程序性权利都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有些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或促进实体权利的实现;有些程序性权利既具有促进实体权利实现的功能,同时又是实现程序自身价值的手段。例如,当事人要求程序由一个公正、独立的裁判者主持的权利,既有助于公正结果的实现,同时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之一。还应当注意的是,有些程序性权利并不服务于一定的实体结果,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能够受到公正的、富有尊严的对待。
(三)程序性权利制约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依赖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的实体权利可能只是法律上的“空头支票”。就这一意义上讲,程序性权利可以制约实体性权利的实现状况。如果法律赋予公民以某种实体权利,但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和实现设置严密的程序限制,其结果可能是该实体权利实际上等同于不存在。同样的,如果人们被赋予一系列实体权利,但这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实现的程序却没有规定,个人为行使或实现其实体权利而必须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确认,则他们的实体权利将形同虚设。例如,我国1954年
宪法中就已经规定公民享有控告、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1982年
宪法有重新确认了这一规定,但是实际上直到1989年《
行政诉讼法》之前,公民无法向人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同样,1982年
宪法也规定,公民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有权获得赔偿。但直到1995年《
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他们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实现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因很简单:虽然公民在
宪法上被赋予了权利,但这种权利缺乏程序化的实施途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为我们理解公民在
宪法上权利义务的现实性提供另一个视角。公民在
宪法上的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这些权利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就很难具有现实性。在这一点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道格拉思关于美国宪法的一段评论确实令人回味。他指出:“权利法案主要是程序性条款。这样做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10]有的学者从程序的角度反观中国
宪法以及公民在
宪法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认为就实体性内容而言,中国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西方国家
宪法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权利实现的程度和形式却存在着较大差别,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宪法中缺乏对有关权利之实现和保障的程序性规定。[11]
(四)程序性权利可以产生实体性权利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还表现在,程序权利的行使和活动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创制实体权利。程序权利的运作可以创制实体权利这一命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实体权利的产生看,规定在实体法中的权利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产生。在奉行民主法治的国家中,包括
宪法在内的作为实体权利载体的实体法规范大多是通过一定的反映民主精神的法律程序而产生的;(2)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作用的关系看,只有通过程序法的运作过程,即程序性权利的行使过程,实体权利和实体法的内容才能得到具体化。在这个意义上,程序以及蕴含在其中的程序权利已经不仅仅作为手段来实现实体法内容(实体权利),而且可以说是在不断地形成乃至创制实体法和实体权利本身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位著名的诉讼法学者甚至称“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12]考虑到实体法规范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的规范状态与现实情况的差异性,程序对于实体的发展、创制功能就更容易得到理解,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程序而创制和发展实体法规范和实体权利的机制表现得更为明显。[13]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通过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和程序法的运作而创制实体权利的现象,在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是一个突出的现象。例如在英国,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典规定公民的实体权利。但是普通法上源远流长的“自然正义”原则以及“平等对待”原则,作为程序法上的原则在实践中的反复运用,产生了作为普通法源泉的一系列判例,以一种渐进的方式确立了公民的实体权利。可能正因为如此,英国最著名的宪法学者A.V.戴雪在谈论英国宪法时,认为“
宪法并不是公民权利的来源,恰恰相反,
宪法是普通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结果。”[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