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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效益研究论纲*

  在目前这种侦查体制下,侦查效益的提高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减少部门间由于各自利益之见而造成的资源耗费,其次是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情报共享。
  四、衡量侦查效益的几个参照要素
  如果地将侦查看成一孤立的运作过程,那么衡量侦查效益之高低的参量可以是破案率,但是,侦查不是一个孤立的运作过程,从公安机关工作而言,侦查工作是与治安防范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我们所谓的“侦防关系”;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公诉(或审判)的基础、准备阶段,其自身也许并无独立的意义,其意义必须放在刑事诉讼的整体环境中来考察。因此,要衡量侦查效益,我们就必须将侦查运作放在这两个不同的背景——侦防关系和侦诉关系下,才能全面地衡量。
  (一)侦查成本的总体衡量
  1、侦查经济成本的总体衡量
  借鉴国际警学进行警务效益研究时的分析模式,对侦查经济成本进行总体衡量时可以参照侦查支出人口比,和侦查警力人口比。
  (1)侦查支出人口比
  侦查支出人口比衡量的是国家对侦查的物质性资源的投入状况,其衡量方式为:平均每千人所承担的侦查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年度侦查支出÷人口数(千人)
  (2)侦查警力人口比
  侦查警力人口比衡量的是国家对侦查的人力资源的投入状况,其衡量方式为:每十万人中的侦查人员数,用公式表示为:
  年度侦查人员总数÷人口数(十万人)
  2、侦查权力成本的总体衡量
  对侦查的权力成本进行总体上的衡量,主要是对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手段运用情形的考察,侦查中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手段运用的程度与侦查的效益成反比关系,下面以侦查中羁押的适用为对象,就侦查成本的总体衡量作一简单的分析。
  (1)侦查羁押的适用比率参照
  侦查羁押的适用比率反映的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强制情形,适用比率越高,也就意味着侦查权力成本投入越大,效益相应降低。
  侦查羁押适用率=被侦查羁押人数÷到案犯罪嫌疑人总数
  (2)侦查羁押的适用期限参照
  因为羁押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具有不可逆性,是一种昂贵的侦查成本,所以在法治国家里对羁押的适用在程序上都谨遵司法令状主义,要求遵循强制侦查措施的比例原则,并且对羁押的期限作出严格的限制,尽量缩短羁押期限以降低侦查的权力成本。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侦查羁押的适用不仅是国家侦查权力成本的一种投入,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成本的投入,羁押就意味着必须有符合需要的羁押场所,管理人员、设备、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各种费用。
  (二)侦防关系中侦查效益衡量的参照要素
  台湾学者认为只注重案件的侦破,而忽视犯罪的预防的侦防绩效评比办法,不具科学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且这种绩效制度与民众的犯罪观与治安形势看法相互独立,即无论警察机关如何努力侦查工作,均无法改变民众治安形势恶化的观感,因此强调刑事侦防工作重心应以侦查转至预防,并力求两者之平衡。[31]这样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侦防绩效考评现状,所以如果从侦防关系来衡量侦查效益,不仅应参照案件的侦破率,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发生率等因素,我们认为从侦防关系来衡量侦查效益主要的参照要素可以包括:
  1、犯罪案件侦破率
  这是从总体上衡量侦查效益的表面参照系之一,其所体现的是一个总量的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犯罪案件侦破率=犯罪案件侦破数÷犯罪案件发生总数
  2、暴力、重大案件侦破率
  我们都知道,在侦查实践的运作中,侦查机关无论是在侦查经济成本还是权力成本方面的投入都比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要大,所以衡量暴力、重大案件的侦查率可以具体地反映单位成本的收益产出情形,用公式表示为:
  暴力、重大案件侦破率=暴力、重大案件侦破数÷暴力、重大案件发生数
  3、犯罪发生率
  犯罪发生率是衡量社会治安形势的一个重要参量,也是衡量刑罚之预防效果的重要参照,因为刑罚之一般预防只有通过不同时期的犯罪发生率之对比才能得到衡量。
  犯罪发生率=年度犯罪案件发生数÷人口总数(千人)
  4、暴力、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率
  暴力、重大犯罪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影响大,所占用的侦查成本也大,对暴力、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率的衡量是从预防面上来衡量侦查效益的一个最为明显和直接的参照。
  暴力、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率=年度暴力、重大犯罪案件发生数÷人口总数
  (三)诉讼关系中侦查效益衡量的参照要素
  从诉讼关系来衡量侦查效益,简单地说是从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率和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胜诉率来衡量。但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考虑,我们认为要考虑两个层面上的要素,第一,是从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侦查结果所表达出来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如何,由此来判断侦查的效益如何;第二,是从侦查的程序方面,因为侦查不仅其结果对于刑事诉讼具有价值,同时现代法治文明认为诉讼(侦查)过程本身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所以对侦查过程的考察,也是衡量侦查效益的重要参照,这里主要考察的是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对侦查程序的遵守情况,如有没有遵守法定的侦查期限、期限等。
  1、退回补充侦查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不具备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即意味着侦查没有达到公诉所要求的标准,是一种低效益的侦查运作,若经补充侦查后被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从诉讼的角度分析则是一种无效益的侦查运作,其侦查效益是一种负效益。
  退回补充侦查率=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数
  2、公诉胜诉率
  侦查收益只有最后经过法庭审判,经由控辩质证,法官裁判之后才能衡量其在诉讼中的最后效益,检察机关公诉的胜诉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衡量侦查收益。
  公诉胜诉率=终审判决指控罪名成立案件数÷提起公诉案件数
  3、个案侦查效益在诉讼中的衡量要素
  (1)案件实体方面的衡量要素
  从案件的实体方面来衡量侦查效益,主要的参照要素就是案件的事实清晰程度和证据掌握程度,如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有没有查清,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侦查中有没有调查清楚;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否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之间有没有形成证据体系,证据的量是否充分。
  (2)侦查程序方面的衡量要素
  从侦查程序方面来衡量侦查效益,我们认为可以选择侦查运作过程中对程序的遵守状态作为参照。在法治国家里,侦查程序的违法将导致程序终止、程序重作、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终止和程序的重作都将造成侦查成本的浪费,从而降低侦查效益,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则直接将侦查收益予以剥夺,其结果同样是降你侦查效益,或将使侦查效益为零,如果由于侦查程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情形出现,则使侦查呈现负效益的状态,所以从侦查程序的遵守状态来衡量侦查效益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
  [英]丹宁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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