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析从静态方面可以帮助警察了解犯罪现象,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从动态方面也可即时有效提出分析比对的第一手资料,以对侦查人员迅速破案提供支持。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之犯罪分析报告(UCR of FBI)及人口普查局与司法统计局共同主持的犯罪调查(National Crime Survey, 简称NCS),前者可以提供年度静态的犯罪资料统计分析;后者可以迅速提供犯罪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如在联邦的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VAC)之下设置有暴力犯罪分析计量组(VICAP),负责将全美所发生的暴力犯罪的所有加以整合,分析与比对,供联邦决策和各警察局使用。美国联邦、州政府每年针对与犯罪侦查和预防有关的财政拨款很重要的依据就是犯罪分析系统的结论。
3、采用侦查散在制(Decentralize Investigation)
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是世界上先进国家警务模式发展的主流,其运作不只注重对犯罪的控制与侦查,特别强调的是犯罪之预防及社区成员力量的运用和各机关之间的合作,重视社区自身的自治和排解纠纷、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西方国家里,新型态的犯罪侦查也朝社区警务方向发展而采用侦查散在制,以固定一组警力指派至一特定社区,独立规划勤务及提供社会治安服务,并充分负责社区治安问题,着重于刑事警察与社区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侦查线索资源。Bloch & Bell等的研究也发现,侦查散在制较集中式的侦查组织形态不仅在线索的收集与运用上较佳外,也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的逮捕率和侦查效益。[16]
4、实施打击职业犯罪方案(Targeting Career criminals)
根据历年的犯罪分析显示,实际上大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由社会上少部分人继续不断犯下的,换言之,只要有效掌握这一小部分人应就可使社会治安获得改善,这在美国的侦查学理论上被称为先发式侦查(Proactive investigation),①对那些以犯罪为常业者,侦查资源的配置通常是以特定的对象为目标,运用特情、情报咨询或犯罪纪录等方式,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发现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一方面降低犯罪发生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犯罪的侦破率。
5、强化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的侦查能力
和我们国家实行的治安巡逻警察体制一样,大多数的国家里,首先赶到犯罪现场的都不是专业的犯罪侦查人员,而是治安警察,一方面他们不是专业的犯罪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由于权限上的限定,使他们不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在侦查权由检察官行使的国家里,这一点更为明显),以致误了侦查时机,从而导致侦查效益的降低,对于国家或侦查机关而言,由于这样的原因而带来的侦查资源的更多投入,就是一种不必要的侦查成本的浪费。因此,新型的犯罪侦查理论指出:应当强化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之角色职能,以改善初步侦查的效果及提升现场逮捕之比率。对最先抵达现场的警员应接受更进一步的训练,以有能力立即搜集并保存犯罪现场中可获得的所有资讯,而毋须等待后续的刑事警察重复进行此项工作,包括被害人与目击证人的初步询问、对犯罪现场的保全与物证的收集等,此外为配合刑案筛选系统的运用,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还应能详细描述其赶到现场时的目睹情形,供分析案情参考。[17]
(二)侦查警力资源的配置
侦查人员究竟应占公安机关警察总数的多少比例,并未有相关的定量研究,在实践中,各国在警力配备时主要参考这样两个参量:第一是静态参量,即人口数量,在人员流动并不频繁的早期,区域性警力配置的人口数量参照一般就以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之后,区域性的警力配置之人口数量参照还必须考虑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情形;第二是动态参量,即社会治安形势,其衡量标准是犯罪发生率。但这其中犯罪侦查人员的比例是多少,却并未有统一的参照,一般考虑的是犯罪发生率,反映为侦查人员的工作负荷量;其他警种对侦查参与的程度,或者说侦查人员对犯罪案件侦查独立完成的情形如何;侦查人员的训练、经验与能力、科学技术的辅助程度等。以美国为例,一般美国警察机关以总警力的10%为侦查人员的标准配置,即其警察总数的10%为侦查人员,中型至大型的警察机关则可以总警力的8-20%分配至侦查单位。在我国台湾地区,以1997年为例,有刑事警察总数为5275人,占总警力的6.5%。[18](国内或省内侦查人员的警力配置情况,要有数据)
侦查人员数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就意味着治安形势的改善和侦查效益的提升,有时以“成本——收益”的模式来分析,甚至发现警力资源(或者说侦查资源)投入越高,反而造成了侦查效益下降的结果。对于国家而言,其对警力资源的投入之成本计算根据的是每个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量化的,与侦查人员的数量有着直接相关的金额,而与每个侦查人员的个体素质和能力并无关系。所以在国家对侦查的经济成本投入的有限性这一前提之下,提高每个侦查人员的个体素质和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对于在侦查成本投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侦查效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1、当前我国侦查机构体制在侦查警力资源配置上的弊端
以地市一级公安机关为分析参照,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主要管辖《
刑法》规定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共27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刑法》规定的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包括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税务犯罪、证券犯罪、公司企业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共74种;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刑法》规定的有关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的侦查,共95种;禁毒部门负责《
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共12种;边防管理部门负责《
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赿国(边)境及破坏界碑案件的侦查,共4种;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刑法》规定的失火、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共2种;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共1种;除此以外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侦查,共114种。尽管各类不同的犯罪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侦查也具有不同的要求,或许专业化在人类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些领域确实是提高行为效益的重要途径,但是,对犯罪现象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很少是孤立的,都常与其他犯罪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一点不言自明,特别是在侦查集有组织性、职业性于一体的重大犯罪集团时,只有各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在纵向和横向都能做到最有效能的结合,充分利用各自的设备、人才,做好情报信息和相关资源的共享,才能使侦查的整体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更重要的是犯罪侦查不是某一专业领域内的认识实践,而是一个综合知识的运用过程。当前我国的侦查机构体制在侦查资源的配置方面,我们认为并没有做到有限资源的优化组合,相反,却是造成了多头马车各自为政、叠床架屋互相牵制等种种弊端。
“刑事警察之主要目的乃在犯罪侦查,为达成此一目的,则有赖于各相关业务之推展与勤务的落实。惟勤务业务执行之目的乃在促成警察任务之达成,若因执行勤务反而防碍任务之达成,则丧失该勤务业务存在之目的而实有彻底检讨之必要。”[19]在我国运行了多年的“侦防一体”的公安工作模式也在这样的理路背景之下进行了“侦防机制”的改革,选择了侦防分开。改革的现实背景是在侦防一体的模式下,尽管公安机关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治安状况有充分的掌握和了解,并能获得较多的情报线索来源,但是因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及众多的治安勤务使他们无法专注于犯罪侦查,导致侦查效益的低下,同时也导致防控效益的低下。但是这几年来的侦防体制改革也不能让人满意,也不能说我们就找到了一条很好的侦查警力资源的配置方式,尽管说专门的侦查机构可以保证警力资源的专项利用,少有各项治安勤务对侦查警力资源的挤占,但是因缺乏对地区性治安状况的联结及必要的情报线索来源,特别是“所队关系”(即派出所与驻派出所的刑警中队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太好的刑警队,在犯罪侦查过程中也迭遭瓶颈。所以在考虑侦查警力资源配置问题时,我们认为也许没有一个可以普适的模式,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广阔的幅原、人口分布和流动特点、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之间在社会治安形势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差异。侦查警力资源的配置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才可能找到一个最佳的侦查警力资源的配置方案。
2、侦查决策与个案侦查中的侦查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