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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和融合(二)

  相比之下,财产损失却具有这种社会连带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对重大的纯经济损失案件,有学者认为,“即使我们可以为纯经济损失中的社会保险扩展找到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理由,但是,在实践中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81)。
  对此种假定,实际上也存在着这样的情景,相对于财产侵害而言,对人身侵害的关注处于一种有限的地位,但是,在财产侵害的某些特定的领域,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计划也取代了侵权行为法上责任,机动车意外事故侵害案件就是此种情景极好的例证。不过,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关注的重心不在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恢复,而是人的生存条件的维持,这些条件包括受害人医疗、康复、继续生存等所必需的基本需求。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免受生活中的危险,如果把它推向极端,社会保险可以给所有人提供一种完全的防御疾病或者侵害的保护(82)。
  与前述观点不同,比较法学家丹克则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这一独特的视角,分析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逐渐缩小的趋势。他认为,仅仅威慑反社会的行为,不仅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且也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在一个工业社会中,许多侵害都或多或少是意外的,对侵害数量的减少,法律几乎没有什么作用;如果没有必要要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救济的话,那么,侵权行为法就没有发挥用用的理由。不仅如此,当真实的反社会行为被归咎于侵权行为人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该由侵权行为法调整,还是应该由刑法调整。如果法律的目的是威慑,那么,适当的法院应该是刑事法庭,而不该是民事法庭。最后,社会保障组织被赋予对造成侵害的侵权行为获得补偿权。但是,为了便利起见,也由于意外事故的比较较大,这种补偿权在一些法律制度中已经消失,也可能为其他法律制度所废除(83)。
  有基于此种考虑,丹克教授认为,“在人身侵害领域,或者至少在意外的人身侵害领域,面临着侵权行为责任被保险计划或者社会保障所取代的可能性。”(84)在这些领域,侵权行为法为社会保险所取代的问题,至少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如此。“侵权行为法被限定在对财产、商业利益和道德价值的侵害领域。在财产侵害领域,侵权行为法的存在也不是完全有保障的。发展到极端的话,社会保险可以把它的保护拓展至一些财产侵害领域。因为社会连带在一些集体灾难发生时,已经发挥了作用(85)。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嫁,探讨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各自适用的领域,虽然他们的出发点极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结论基本是相同的。那就是,在财产侵害领域,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仍将发挥主要的调整功能;在人身侵害领域,尤其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侵害领域,最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险活动的空间。但是,即使在这一领域,由于社会保险计划自身的缺陷,也使得这种期待存在问题。
  
【注释】(39)帕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页。
(40)M.米特罗尔、L. 西德尔:《欧洲家庭史》,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1页。
(41)《资本主义经济史(1500—1980)》,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42)M.米特罗尔、L. 西德尔:《欧洲家庭史》,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43)庞德:《美国法的形成时代》第4卷,转引自《美国法律史》,中译本,第68页。
(44)联合国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基础》,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45)Oqug & Barende, the Law of Social Security, p.2.
(46)同上书,p. 5.
(47)Oqug & Barende, the Law of Social Security, p. 5.
(48)W. G. Friedmann, “Social Insrua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Tort Law”, see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3.
(49)W. G. Friedmann, “Social Insrua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Tort Law”, see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3,p. 242.
(50)《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英文版第14页。
(51)《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4页。
(52)《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英文版第15页。
(53)《道德与立法原理》,见《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583页。
(54)《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英文版第15页。
(55)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56)亚里士多德,见泼斯纳:《法理学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页。
(57)Insurance and Tort law, p. 12.
(58)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59)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6页。
(60)《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6页。
(61)《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6页。
(62)《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6页。
(63)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64)《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6页。
(65)《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86页。
(66)《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3页。
(67)(68)同上。
(69)《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3页。
(70)同上书,第6页。
(71)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09.
(72)同上书,p. 114.
(73)同上书,p. 116.
(74)覃有土:《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248页。
(75)《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卷·导论》,第18页。
(76)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16,
(77)同上书,p. 109.
(78)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10.
(79)同上。
(80)(81)同上书,p. 111.
(82)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 1, p. 18.
(83)同上书,p. 19.
(84)同上。
(85)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 1, p.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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