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和融合(二)

  也就是说,在崇尚个个主义精神的时代,人们有从事自己所选择的职业的自由,与此相适应,人们也就承担了自己所选择的职业具有的所有潜在风险。在工业化的初期,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还没有变迁,此种推理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社会奉行的风险观念是“自担风险规则”,这种观念在侵权行为法上表现为过错原则,它在司法上的体现是,在具体的法律推理中,面对一个侵权行为案件,法官和陪审团的基本回应是“该行为有过错吗”?
  如前所述,如此风险分配观念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雇主对工业事故给雇员造成侵害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工业事故面前,雇员面临着这样的抉择:要么自己随工业事故造成的侵害风险,要么放弃受雇的机会而冒失业、贫困之风险。如此观念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遭受工业事故侵害的雇员,如果希望得到赔偿救济,它不仅要证明雇主的过错,还要证明人和同伴雇员没有过错,并且要推翻雇员所遭受的侵害是雇员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这些要求结合在一起,使得雇员在发生工业事故的场合获得赔偿的权利成了一种脱离实际的空谈。
  但是,此种风险观念以及与其适应的侵权行为法上的制度设计,迎合了那个时代的道德要求。雇员是一个自由人,他选择了某种职业的工作,相应地也就默认了这种职业潜在的风险,作为一个自由人,雇员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任。在此种价值观念的支配下,侵权行为法几乎排除了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社会意义在于通过取消无限的责任风险来扶植企业,促成工业化进程,不至于因侵权行为责任的强加而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
  如此风险观念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侵权行为制度的运作,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在不断增多的工业事故面前,工人的生活条件不断恶化。疾病流行,工业事故丛生,失业问题严重,老人、儿童、失业者绝大多数陷入贫困无援的境地。这样,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难解的结,一方面工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它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是贫困的加剧。与这种两难选择相伴随的是,贫民的日益增多,使他们逐渐成为一个群体。当这个群体不断扩展以致成为一支社会力量时,他们不再甘于因工业事故而招致贫困这样一种不公正的状态,于是他们开始组织起来捣毁机器、焚烧工厂,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
  这种情景足以说明,“自担风险规则”已经走到了尽头,丧失了它存原合理性,而新的合理性还没有形成,社会的价值观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正经历着一种变迁。以英国为例,早在工业化到来之前,英国曾于1601年颁布过《济贫法》,它以传统的慈善救济为基本特征,并没有把救济失业视为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来看待,也不承认公民要求社会救济是一种公民权利。然而,在工业化导致的两难选择面前,英国政府在1832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规定,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种积极的社会福利措施,要求受过专业训练的人从事此一事业。
  从现在公认的观点来看,英国的《济贫法》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开端,但是,正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它时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的行会,在它们的会员和家庭生活处于逆境时提供帮助。为此目的,在这些国家确立了使用公共基金的原则,并且在它们各自的范围内建立全面性原则的同时,这些济贫法还保留着承认公共济贫责任的历史功绩。然而,正如某些人所说的,其宗旨在于对实际的饥饿问题作出反映,把社会动乱缩小到最低限度,从而使问题的尖锐性得到缓和”(44)。
  不过,《济贫法》是以新教伦理为立法依据的。在新教伦理观念中,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假定,其一是说,“财富是通过个人的努力而获得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自由地通过劳动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二是说,社会上存在着充分的就业机会。这样它就完成了如此推理,贫困是由于个人不努力的结果,而不是社会造成的。在新教伦理的理念中,“贫困乃万恶之渊”,它不仅造成道德原则的扭曲和沦丧,而且由于与其相伴随的刑事犯罪和政治动荡,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因此主张对贫穷者必须进行必要的压制和惩戒,慷慨的救济制会鼓励和放纵更多的人懒惰,从而加剧社会混乱的程度(45)。
  在工业化进程迈入新阶段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传统的伦理、经济和政治观念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变迁。在相当完备的工业化和市场化体系中,经济比以前更依赖于有效的劳动力,社会上越来越欣赏并认可对劳动的补救可能会提高而不是降低生产率(46)。结果是新的价值取代了传统的新教伦理观念,人们倾向于认为在竞争的市场中,慈善或救济作为一种道德规则,是公平的致富之路。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竞争在回报了那些致力于作出了实质性努力的人们之后,必然会有人沦为市场竞争的牺牲品。因为工业化过程本身产生的危险强加给雇员,从而使对此类工人的生存风险由整个社会承担的原则得到了部分的认可(47)。
  正是在这个时期,在先于其他国家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德国,出现了一种新历史学派。该学派主张劳资合作和社会政策,认为国家应直接参与经济生活的管理,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并认为经济问题的解决必须同伦理价值相连。在他们看来,德国当时所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劳工问题,解决此一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将雇员、社会、国家捆绑在一种社会责任制度中。
  事实上,在此种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中,德国是先行的。依照德国社会责任机制的法理念,至少有两个基本原则是不应该忽略的:一是“相关一致原则”,一是“自上而下原则”。“相关一致原则”(德文Solidaritatel),原本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初始的含义是多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的共同义务和责任。把此一概念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中,“相关一致原则”则表示作为一个共同的思想和共同的行为,“所有的为一个,但同时一个也为所有的”基本原则。至于“自上而下原则”(德文Subsidiaritaet),它意指共同体不同成员之间的连带,强调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弱势的人们自助的必要性,而且只有在助于自助实现的前提下才提供外援。也就是说,自助是外援的条件,外援应是对自助的推动。“相关一致”和“自上而下”原则在上述社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价值观念,它们无论对“个人主义”还是对“集体主义”都给予了相当程度的认同。“相关一致”强调“个人的自负责任”,它不仅是对自己,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自上而下”强调的是个人和小集体的自负责任,但是,它并不否认社会整体对个人的责任。此种社会责任理念的实质在于:在社会转移支付及其资金筹措支持下运转的社会再分配系统,涉及到权利和义务、收入与财产、人与人等之间的互助共济。其目标在于构建社会成员互相帮助、共同分担社会风险的机制,由此达成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在此种风险理念之下,“政府可能使自己成为一种预防事故的互惠保险公司,并在所有社会成员内部分配公民不幸的负担”。事实上,在此种风险观念的作用下,德国于188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雇员赔偿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与疾病强制保险法》。1911年又在上述三部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这些立法基本形成了综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