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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人人权论)

  (四)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中国“产权”学家刘伟、平新乔在其专著中介绍《社会成本问题》和“靠斯定理”时,多次说“科斯以耕种小麦和牧羊的关系为例……”,“科斯认为……牧羊者……耕作者……”等等。<见《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第101—10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
  其实,靠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羊和牧羊者,只是提过牛和牧牛者。这种错误虽然不大,但让读者怀疑:作者是真的读过靠斯的文章还是道听途说?
  中国产权学家段毅才在《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页上说:
  “为了进一步区分产权与所有权,科斯举例说,‘即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在这里,‘土地’以及‘枪’的所有权都是明确的,但枪的所有者却‘不应该’开枪。这就说明,问题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而属于产权问题了。”
  段毅才还在注释中注明,靠斯的“举例说明”载于靠斯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第50页上面。
  笔者仔细阅读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文版以后,发现段毅才犯了三个明显的错误:
  第一,靠斯确实提到过一个有关“枪声吓跑野鸭”的例子,但这个例子载于论文集中译本的第55页上面,而不是出自第50页上面。
  第二,靠斯并非自己举例,而是说在一次关于无线电立法的讨论中,别人举过许多例子,其中包括野鸭的例子。并评论说:“有些例子无疑很离奇,但大多数基本上还是与无线电干扰问题有类似之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5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第三,出现野鸭之例的那篇文章的题目叫做《联邦通讯委员会》,靠斯在这篇文章中虽然多次提到“产权”这个概念,但从未说“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什么区别”。相反,靠斯正是将“产权”当做所有权的同义词使用的。
  由于《经济研究》是中国的权威杂志,所以段毅才的错误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其他中外经济学家。
  在《唯实》1995年第2期第7页上,在南京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的《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第341页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上述段毅才的三点错误已经被中国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所完全重复。
  关于野鸭的例子,“进口转外销”以后,到了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的笔下,就更加离谱了。
  俄罗斯经济学家勃罗赫(Борох)在《产权理论与中国的改革》一文中说:段毅才等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 页上“举例解释自己的思想:如果邻居的一只鸭子飞到了所有人的田地里,他无权举枪射击这只鸭子(他也是枪的所有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已经超出‘所有权’的范围而发生‘产权’问题了。”<见俄罗斯《远东问题》(Проблемы Далънего Востока) 1995年第1期第59页。>
  你诱捕的野鸭,变成了你家的鸭。本来在野地里捕诱的野鸭(靠斯的原始记录),变成了跑到了我的田地里的野鸭。本来是“另一个人在附近用枪声把野鸭吓跑了”(靠斯记录的原话),变成了“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段毅才笔下所谓“靠斯举的例子”);又变成了段毅才等人认为:土地和枪的所有者“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举枪射击”入侵的“邻居的鸭子”(勃罗赫笔下所谓“段毅才举的例子”)。真是以讹传讹,越传越讹。
  每个人都可以以野鸭做事例,怎么说都可以,但是不能将“别人的野鸭”说成是“靠斯的野鸭”,不能将“美国的野鸭”说成是“段毅才的家鸭”。这是作为一个学者应当具有的基本的治学态度。没有这种基本的治学态度,做出来的学问恐怕是要打引号的。
  
  六、“产权”本体质疑
  从本体论上看,“产权”是不是一个客观存在呢?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的权利体系中,是不是有一部分叫做“产权”的权利存在呢?笔者以为,如果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的话,那么,“产权”当然是一个客观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讨论“产权”改革也是有价值的。但是,如果认为“产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它就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靠斯为何不说“产权不同于所有权”?
  靠斯(Coase,有人译为科斯,也有人译为高斯),美国“产权”学家, 被认为是西方“产权”学说的鼻祖,可是靠斯本人却从未给“产权”下过定义,甚至也很少使用“产权”这个概念。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靠斯只使用“权利”的概念而不使用“产权”的概念。在其他场合也确实使用过“产权”的概念,但只是当作“所有权”的同义语使用的。比如,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靠斯说:
  “从我们的一般经历可以知道,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政府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块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靠斯又说:“如果一个人用一块土地种庄稼,另一个人可以接着在种庄稼的土地上建房,随后又来一人拆掉房子用作停车场,毫无疑问,将这种状况称为混乱是恰如其分的。……不建立资源的产权,私营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企业、市场与法律》第37
  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10月版。>
  在这一段文字中,靠斯五次使用了“产权”的概念,但却看不出这五个“产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如果将这里的五个“产权”换成“所有权”的话,这段文字的含义、意义不会有任何变化。
  由此可见,被“产权”学家奉为鼻祖的靠斯,并不认为有一个不同于所有权的“产权”存在。
  (二)“产权”学家的“产权”定义难以自圆其说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产权”定义难以自圆其说,主观原因当然与“产权”学家的治学态度有关,但客观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客观原因就是:“产权”本来就不存在。硬要将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说成是存在的东西,只能越说越糊涂,越说越自相矛盾,越说越不能自圆其说,越证明越“证不明”。
  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已经对若干“产权”定义进行了质疑。这里再分析几个关于“产权”存在的说法,看它们能否证明“产权”本体的存在。
  其一,是“产权”还是人权?
  中国经济学家樊纲说:你有一间房屋,我也有一间房屋,双方的所有权都很明确。如果你半夜三更在你自己的屋子里跳迪斯科,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你的所有权,也没有侵犯我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争执;但是,你的行为却闹得我不得安宁,这就发生“产权”问题了。<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第15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月版。>
  樊纲所说的安宁问题其实不是“产权”问题,而是通常的人权问题。如果甲有破坏他人宁静生活的权利,乙没有获得宁静生活的权利。那么,甲干扰乙的生活安宁完全可以与财产无关。当然,甲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等等——来破坏乙的安宁。但是,甲更可以用自己的嗓门对着乙的窗户吼叫,也可以用脚踹乙的屋门,也可以到马路上拣几块砖头去砸乙的窗户上的玻璃或敲打乙的墙壁。所以,安宁问题是人权问题而不是“产权”问题。
  其二,法律岂能等于“产权”?
  中国经济学家刘伟、平新乔认为:篮球场相当于市场,“产权”相当于打篮球的规则,经营权相当于球员打篮球的各种权利。<见《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第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
  如果说“产权”相当于市场规则的话,就等于说“产权”就是法律,因为市场规则就是市场法律。
  然而,法律怎么能等于“产权”呢?法律规定权利,但法律毕竟不等于权利。法律还规定义务、权力、责任、程序,等等。市场法律不仅规定法人对于财产的权利,还规定法人的人格权、名称权、身份权、生存权、发展权、休息权、死亡权、诉讼权……,虽然这些权利与财产都有关系,但不能说与财产有关系的权利就是“产权”。否则,人类的一切权利就都是“产权”了,因为人类的所有权利都与财产有关系。
  其三,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了吗?
  中国经济学家储东涛说:“产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所有权。”<见《唯实》1995年第2期第7页。>
  笔者以为,受到时空限制的所有权也还是所有权。所有权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世界上的任何权利都是受到限制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权是不限制的。就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来说,商标的所有权是十年,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是二十年,著作权中的财产所有权是五十年。这些都是时间限制。有的国家规定胎儿有财产继承权,有的国家规定胎儿没有财产继承权,这也是对所有权的时间限制。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公民死后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这也是对所有权的时间限制。美国公民可以拥有枪的所有权,但是当一个美国人踏进中国的领域时,他对枪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就必须中止,这就是对所有权的空间限制。菜刀的主人可以用菜刀切菜,但不能用来杀人;汽车的主人可以用汽车运送客、货,但不能用来撞人;现代国家任何有权势的人,都不能拥有奴隶;这些都是对所有权的空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说明,所有的权利,包括所有的所有权,都是受到时空限制的。
  既然所有的所有权都是受到时空限制的,那么所有的所有权就都是“产权”,所有的“产权”就都是所有权,“产权”和所有权还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储东涛对“产权”的证明,也不能说明“产权”的客观存在。
  总之,“产权”学家无法在理论上证明“产权”的客观存在。
  (三)为何中国“产权”学家最终都回到所有权上去了?
  中国“产权”学家丁建中在《产权理论及产权改革目标模式探索》一书的上篇和中篇中,对“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做了许多论述,可是在第三篇中谈“产权”改革目标的时候,说的全是传统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改革问题。什么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什么农地公有,农民永佃;什么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等等。没有一项改革目标与他自己说的“产权”概念有直接的关系,与“靠斯定理”,与阿尔钦、德母塞茨等人的“产权”概念更没有关系。
  中国“产权”学家刘伟和平新乔说,“产权”之所以不同于所有权,是因为“产权实际上就是债权”。<见《经济体制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第1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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