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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人人权论)

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人人权论)


刘大生


【关键词】靠斯;妲己;常识;相邻关系;法人人权。
【全文】
  
  原载《法学研究交流》1998年第2号
  西方产权学说质疑
   刘大生 著
  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于江苏省行政学院
  
  【作者按:本研究成果是江苏省行政学院一个校级课题的最终成果,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发表。一个技术性的原因是:五万字的成果,作为论文太长,作为专著太短。本课题的部分中间成果曾在一些刊物上发表过,但是其中一些最精彩的内容(如比干与妲己,等等)始终无缘发表。福建省法学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以《法学研究交流》(1998.2)为名向它的会员发布过这个最终成果。但是,这只能叫发布,而不能叫发表。所以,还望各界朋友对这一成果的最终命运予以关怀。】
  【编者按:本文写成于1997年1月。此后,江苏的《扬州税务学院学报》[97.2]选发了该文的第二部分《<企业的性质>质疑》;《福建论坛》(经社版)[97.9]摘要发表了第一部分《“产权”定义质疑》;国家教委的《高校理论战线》[97.9]以《科斯定理质疑》为题摘要发表了第三部分的第二、三、四章;江苏的《唯实》[97.9]选发了第六部分《“产权”本体质疑》;上海的《理论文萃》选发了第五部分《“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其余部分至今尚未刊发。上述选发部分应属于该文的中间成果,该文的全文才是该文的最终成果。因此,本刊在此全文刊发该文,应不会有著作权上的纠纷。】
  
  目 录
  一、“产权”定义质疑………………………………………………………………01
  (一)阿尔钦定义质疑…………………………………………………………01
  (二)德姆塞茨定义质疑………………………………………………………02
  (三)丁建中定义质疑…………………………………………………………04
  (四)刘伟、平新乔定义质疑…………………………………………………05
  (五)段毅才定义质疑…………………………………………………………06
  二、《企业的性质》质疑……………………………………………………………06
  (一)是企业的性质还是企业的原因…………………………………………07
  (二)企业肯定能节约交易费用吗……………………………………………07
  (三)可能节约交易费用是企业的唯一原因吗………………………………08
  (四)企业和企业家是市场的替代吗…………………………………………10
  三、《社会成本问题》及“靠斯定理”质疑………………………………………12
  (一)《社会成本问题》的内容梗概…………………………………………12
  (二)靠斯的假说能成立吗……………………………………………………15
  (三)是“靠斯定理”还是靠斯困惑…………………………………………16
  (四)靠斯困惑的根源是什么…………………………………………………17
  (五)应当怎样界定权利………………………………………………………18
  四、西方“产权”学说的目的质疑…………………………………………………20
  (一)世界上究竟有多少财产的“产权”不“明晰”………………………20
  (二)怎样才能使外部性内在化………………………………………………22
  五、“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24
  (一)推敲不足,语言多病……………………………………………………24
  (二)题义不清,莫名其妙……………………………………………………26
  (三)盲目追星,张冠李戴……………………………………………………26
  (四)道听途说,以讹传讹……………………………………………………27
  六、“产权”本体质疑………………………………………………………………28
  (一)靠斯为何不说“产权不同于所有权”…………………………………28
  (二)“产权”定义难以自圆其说的客观原因是什么………………………29
  (三)为何中国“产权”学家最终都回到所有权上去了……………………30
  (四)企业对财产的权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31
  七、结束语……………………………………………………………………………35
  (一)靠斯理论的价值与诺贝尔经济学奖……………………………………35
  (二)《社会成本问题》为何能产生巨大影响………………………………36
  (三)靠斯的为人………………………………………………………………37
  (四)为什么要批评靠斯………………………………………………………37
  
  
  西方“产权”学说质疑
  
  最近十几年来,西方“产权”学说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影响全球学术走向,而且已经开始影响全球经济改革。然而,笔者发现,西方“产权”学说不仅在基本观点和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在治学态度上也极不严肃。因此,笔者有一种刻骨铭心的担忧:色彩缤纷的西方“产权”学说恐怕很难对全球的学术繁荣和经济改革产生良性影响。这种担忧正是笔者写作本文的精神动力。进而,阐明这种担忧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也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本文所说的西方“产权”学说主要是指靠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人的“产权”学说,同时也包括他们的学说在中国的发展(即推崇靠斯等人“产权”学说的中国学者对靠斯等人的“产权”学说的解释和发挥)。
  西方“产权”学说又被称为“法经济学”。因此,本文也就不得不从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上展开讨论。
  西方“产权”学说很庞杂,本文只对它的基本问题提出质疑。这些被质疑的基本问题包括:“产权”的定义问题;企业的原因问题;靠斯定理问题;“产权”学说的目的及途径问题;“产权”学家的治学态度问题;“产权”本体的存在问题。
  本文最大的特点可能不在于观点的正确与否或新颖与否,而可能在于“严肃认真”这四个字上。还望学界同仁严格审察并慷慨赐教。
  一、“产权”定义质疑
  “产权”本来是“财产所有权”简称。然而,最近几年来,不少中外学者却将“产权”当做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新概念使用,并逐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产权”学说。
  西方“产权”学说对“产权”这个概念没有下过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一个“产权”学家就有一个“产权”定义。作为一门学科,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但最遗憾的还不在于此。在已有的“产权”定义中,没有一个定义是能够自圆其说的,这才是最最遗憾的事。下面分析几个有代表性的“产权”定义。
  (一)阿尔钦定义质疑。
  阿尔钦(Alchian,有人译为艾尔奇安),美国“产权”学家。他在《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一文中对“产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16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
  中国“产权”学家吴易风认为:阿尔钦的定义“是权威性的定义”。<见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载《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4期第15—19页。>
  然而,阿尔钦的权威性的“产权”定义却是讲不通的。在这个定义中,“产权”是主语,“是”是系动词,表语是“权利”。“产权是权利”,这在语法上和逻辑上是讲得通的。问题出在表语“权利”的两个定语上:
  根据第一个定语,“产权”就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权利。可惜,根据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权利不可能是“强制实施的”,而只能是自由实施的;强制实施的只能是权力或者法定义务。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权利也不是强制实施的,没有一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自由民必须拥有奴隶,否则就是犯罪”。由此可知,这个定义中的第一个定语和表语“权利”之间是自相矛盾的。
  当然,传统的关于“权利”本性的界定并不是不能修正的。问题是,你如果在传统的意义上使用“权利”的概念,你就得尊重它的传统意义;你如果不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一概念,那么你就应当说明为什么不能在传统的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一概念,“权利”这一概念的含义为何要重新界定。可惜,阿尔钦改变了“权利”的传统含义,却未对这种改变的理由作出任何说明。
  为什么权利要强制实施而不是自愿实施呢?读者在阅读了阿尔钦的“经典注释”的全文以后,仍然会疑惑重重,不明不白。
  或许,阿尔钦的本义是想说:“产权这种权利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是强制的,但对于权利的相对人(如义务人、债务人)和客体(如奴隶、牛马)来说是强制的。”这样理解虽然不自相矛盾,但却显得多余。因为,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根据第二个定语,“产权”是“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那么是谁来“选择”“经济品”的使用呢?是资本还是劳动?是法人还是社会?是个人还是国家?这个定语未作任何说明。也就是说,这个定义没有指出权利的主体是谁,没有指出权利主体的范围,而没有主体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还有,经济品是什么?非经济品又是什么?非经济品的使用为何不属于“产权”?这些都没有说明白。
  此外,“产权”究竟是对经济品的“使用权”呢?还是对经济品的使用的“选择权”呢?这个定义也没有说清楚。不仅在定义中没有说清楚,下文也未作任何补充说明。
  总之,阿尔钦在对“产权”进行的“经典的注释”中,并没有将“产权”注释清楚。甚至连语法关系都没有搞清楚。
  (二)德姆塞茨定义质疑。
  德姆塞茨(Demsetz,有人译为登姆塞茨),美国“产权”学家。他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说: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
  德姆塞茨的定义中出现了“一个人”和“其他人”,却没有出现权利主体。这个定义没有说明“产权”与“产权”主体的关系,也没有说明“产权”主体与“一个人”的关系,更没有说明“产权”主体与“其他人”的关系以及“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所以,从逻辑规则上和语言技巧上看,德姆塞茨的定义是一个很不严谨的定义。
  从《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的总的意思上看,从德姆塞茨的一贯思想上看,“一个人”就是“产权”主体,“其他人”是“产权”的义务人,同时,“一个人”也是他自己的义务人。也就是说,德姆塞茨的本意是:
  “产权”是指“产权”主体使自己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参见《经济研究》1992年第12期第60页上,吕益民、王进才对德姆塞茨理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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