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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权学说质疑(法人人权论)

  (二)企业肯定能节约交易费用吗?
  靠斯说:“当企业存在时,契约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同他合作的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如果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一系列的契约就是必须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由此可见,在靠斯看来,企业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企业可以用一个契约代替一串契约,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但在笔者看来,这恐怕未必。
  地主雇佣长工,也不需要天天、事事订立契约。
  个体户老板如果雇佣临时工,倒可以用一个契约管一大串事情,甚至连书面契约都不要,只订一个口头契约就可以了。传说卡特总统的儿子在一家小商店里面看中了一双皮鞋,自己买不起,又不好意思向父母亲要钱,就和店老板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店打工三天换得高档皮鞋一双。在中国,工厂、机关、学校等用口头契约雇佣临时工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
  企业要雇佣正式工,则必须签订书面契约,还要管生老病死、吃喝玩乐。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管得多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在这方面管得可能少一些,但不是也不可能一点也不管。还要组织工会,还要防止怠工和罢工,还要解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等问题,还要预防以至解决员工之间的摩擦和内耗问题,等等。所以,成立企业不存在肯定能用一个契约代替一串契约而降低交易成本的问题。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靠斯不得不承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所以,只能说企业有可能节约交易成本,而不能说企业肯定能节约交易成本。
  (三)可能节约交易费用是企业的唯一原因吗?
  笔者以为,可能节约交易费用不是企业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不考虑交易费用,有些产品不通过企业(或接近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组织地、有机地生产,恐怕就根本生产不出来。
  生产要素一定,不考虑交易成本,有机集合的效益大于无机集合。企业就是生产要素的有机集合。
  挑选两千名熟悉原子弹制造工作的工程师,用抽签的方法将他们分为甲乙两队,每队各派一名水平相同的总工程师领导,给两队提供同样的原料和设备,要求他们同时制造十颗同样标准的原子弹,但是甲队采用有机组合的方式(接近于企业化的管理方法)组织生产,乙队采用无机结合的方式(既类似于小农生产式的又类似于劳改营式的方法)组织生产。具体要求是:
  甲队可以分组分班,分条分块,形成一个内部管理系统。并且,这一千人住集体宿舍,吃集体食堂,下班时间可以下棋、打牌、打球、吹牛、散步、谈恋爱。
  乙队不分班组,每个成员由总工程师直接指挥,指挥不过来就另行配备总工程师助理若干名,所需要的费用由国家另行拨款解决。并且,这一千人下班以后不准住在一起,不准在一起吃饭,不准在一起聊天,不准在一起打球散步,不准在一起讨论工作问题,也不准谈恋爱,一下班就回家,不准在这一千人之间进行任何社会交往活动。为了保证严格执行这些“不准”所需要的费用也由国家另行拨款解决。也就是说,乙队在管理上所增加的交易成本完全由国家负担,乙队领导不用为增加交易成本发愁。
  甲乙两队的生产结果会怎么样呢?笔者敢于断言:即使不算交易成本,乙队的生产效率肯定也不如甲队好。甚至乙队就根本造不出原子弹来。
  显然,在需要生产要素有机集合的时候和地方,企业或企业的雏形就产生了。在不需要生产要素有机集合的时候和地方,个体生产、个体经营就是普遍的。
  所以,笔者以为,企业不仅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而且也是生产管理的需要,是生产要素有机合作的需要,也是社交(情感和思想交流)的需要。
  军事化管理交易费用最低,为什么企业不能变成军营式的生产组织呢?
  世界明星女子排球队为何敌不过中国女子排球队呢?论队员的平均水平,前者高于后者,论经费条件(即可使用的交易成本),前者优于后者。这用交易成本理论无法解释,因为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多少。这是交际深度和配合效应问题。企业就是一个能为人们增强交际深度、提高配合效应的场所。
  企业扩大了社会的交易规模,企业为人们提供事业场,企业可满足人的自由联合的需要。至于企业是否提高或降低交易成本,那都是可能性问题。
  生产需要生产要素的有机集合是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即使管理成本大于市场交易成本,企业也不一定不能产生。
  企业的产生与生存决定于总的利润,而总利润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交易成本、生产成本、总产值,而并非取决于交易成本一个因素。
  举例来说,三个种粮大户在考虑合并成一个农业企业的时候,他们不会仅仅算交易成本一笔账。
  在联合前,如果他们各自的年产值是一百万元,交易成本是百分之三十,生产成本是百分之五十,利润率为百分之二十,那么他们每人每年可赚二十万元的纯利润。
  联合以后,如果生产成本占总产值的比率不变,仍为百分之五十;交易成本从百分之三十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总产值却翻了一番,从三百万元上升到六百万元。那么,这个时候的利润率虽然比上年下降了五个百分点,但总利润却比联合之前上升了,从六十万元上升到九十万元,每人可以尽赚三十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交易成本上升了,这三个种粮大户仍然可以联合成一个农业企业。
  如果联合成企业以后的生产成本可以下降十个百分点,那么交易成本即使上升十个百分点,变成百分之四十。这时,即使总产值不上升,利润率也不会下降,总利润也不会减少,也不会影响这三个种粮大户的联合。如果总产值能大幅度上升,联合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当然,如果交易成本、生产成本都能够下降,总产值又能大幅度上升的话,个体生产者就没有理由不联合成企业了。
  第三,在可以采用非企业形式进行生产并且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企业也不一定解散。
  如果节约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唯一原因的话,那么,自然而然的结论便是:只要个体生产的交易费用低于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就要解散。
  然而,笔者以为,只要企业还在盈利,或者还可能盈利,企业主仅仅出于自尊或不甘,就有可能决定继续维持企业的生存。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教师的收入总是比较低的,但是,就象靠斯这样的教师,只要还能吃饱肚子,总是不愿意为了多赚一些钱而轻易扔掉教师这个职位去当企业家的。同样道理,企业主在还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不会为了节省一些交易费用而轻易砸掉自己企业主的牌子而去当个体户。
  前述种粮大户联合的例子是从纯粹的经济利益上考虑的,如果再从人的身份和自尊心上考虑问题,即使三个种粮大户的总利润有所下降,但是,只要还不会下降到无利可图的程度,继续联合仍然是可能的。
  比如,联合以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都有所上升,产值却未能大幅度地上升,总利润从联合前的六十万元下降为四十万元。这时候,企业也不一定马上就解散。因为,如果不联合,他们再有钱,也是个体户。而在联合的情况下,利润虽然少了点,但三户人家的户主毕竟可以当个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什么的,其家属也可以弄个部门经理干干,走到社会上去,比个体户威风得多。因此,继续联合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少赚不等于不赚,如果总利润下降得太多,企业不解散的可能性肯定会大大减少,甚至等于零。
  第四,实现人的价值也是企业产生的原因之一。
  人生在世,总是要追求社会地位,实现自我价值的。人类社会在生产领域也是需要大量优秀人才的。然而,如果没有企业家这样的社会角色供人们选择和追求,生产领域就不能吸引到优秀和最优秀的人才。于是,就会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当官。于是,“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就成了在没有企业时代的广大有志青年的唯一选择。这种“唯一选择”导致恶性政治竞争,是政治动乱的重要根源之一。
  当官需要别人提拔,而且数额有法律的限制。企业数目的多少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家的数目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这就为某些人自己提拔自己提供了条件。
  一个国家只需要一个总统,一个总理,但想当(甚至能当)总统和总理的人才却比比皆是,社会如何解决这种供大于求的矛盾呢?设置若干个董事长、总经理的社会职位就是解决人才过剩的重要途径。
  靠斯认为:如果人们追求社会地位、实现自我价值也是企业产生的原因的话,就“意味着他们是为了能指挥别人而付钱,而不是以指挥别人而赚钱,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追求赚钱和追求指挥别人就必然地发生矛盾吗?为了能指挥别人就一定是“只付钱不赚钱”吗?这一点,靠斯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笔者以为,即使办企业比干个体户的交易费用高,即使为了指挥别人而花钱,也不能说办企业就一定“只付钱不赚钱”,至多是在某一段时间里少赚一点罢了。
  一个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扩张下去,以至于使一个国家或者全世界变成一个大公司呢?为什么所有的生产不由一个大企业去进行呢?靠斯仍然是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11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其实,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当所有的生产由一个企业进行时,就意味着国家和生产组织又重新合二为一了。这就是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的生产形式。这种生产形式不仅仅是一个生产管理费用上升的问题,它还会导致人性的摧残,导致恶性政治竞争。
  所以,追求社会地位,实现自我价值,缓解人才过剩,避免恶性政治竞争,等等,也是企业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企业和企业家是市场的替代吗?
  在《企业的性质》中,靠斯说:“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并注释说:“在本文的以下部分,我将使用企业家这个概念,并称在一个竞争性体制中替代价格机制指挥资源的人或人们为企业家。”<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3页和第19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很明确,靠斯认为,企业和企业家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替代市场。然而笔者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正是市场的产物,其目的不是替代市场,而是运用市场、扩充市场。
  “竞争体制”有“自由竞争”和“非自由的、超市场的竞争”之分,靠斯所说的“竞争体制”肯定是指“自由竞争”的体制。曹操、刘备、孙权都在指挥生产要素,发展生产,以扩充军事实力,但他们不是企业家,因为他们的竞争不是自由竞争,而是超市场的竞争。诸葛亮屯田,也是在指挥生产要素,但诸葛亮不是企业家,因为他不是在自由的、市场化的“竞争体制”下指挥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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