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8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靠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靠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靠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靠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见《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前言《译者的话》第1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那么,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真的会出现“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奇迹吗?
还以牧者的牛吃了耕者的禾为例,让我们看看结果是否真的一样。笔者认为,
如果法院判决牧者败诉,认定牧者无权让自己的牛去吃耕者的禾,牧者必须赔偿耕者的损失的话,那么,无论有无交易成本,牧者都有可能找耕者谈判。因为,这时法院实际上确认了牧者和耕者都有权利:牧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放牧,耕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种麦。既然双方都有权利,就有可能进行权利的交换。当然,如果交易成本太大,也诚如靠斯所说,交易也可能泡汤。但毕竟存在着交易的可能性。
如果法院判决耕者败诉的话,那就说明:牧者不仅有在自己的土地上放牧的权利,而且还有在邻居的农田里放牧的权利;耕者就不再有耕种的权利,而至多还有外出讨饭的“权利”了。既然耕者已经失去了权利,又拿什么和牧者进行交易呢?不管有没有交易成本,交易都不可能发生,因为这时已经失去了交易的前提——双方都有权利。
在侵权者(牧者、妲己等等)败诉的情况下,由于有交易的可能,交易成本如果又为零,那么确实可以象靠斯设想的那样,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产值最大化。
在受害者(耕者、比干等等)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已经没有交易的可能,又怎么可能通过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使产值最大化呢?
受害者败诉后,如果要继续同侵害者谈判交易,就必须有一个大前提:受害者的权利特别特别地多。也就是说,受害者必须是一条很大很大的大鱼。比如,比干必须很有钱,能足够填满妲己的欲壑,才能使妲己放一马,归还心脏,或虽不归还心脏但不再摘除比干别的内脏。如果比干没有条件满足妲己的欲望,谈判就根本不能进行。耕者只有特别有钱,才有可能在败诉以后继续同牧者谈判,承诺:“只要你的牛不再吃我的麦苗,我就另外给你一块优质草地做牧场。”如果耕者是穷光蛋,就指望那两亩耕地维持全家的生计,一旦败诉,要么要饭,要么造反,根本不可能再和牧者进行任何经济上的平等谈判。
大鱼有权吃大鱼以及小鱼有权吃大鱼的时候,谈判可能继续进行。大鱼有权吃小鱼的时候,大鱼一张口,小鱼就没命了,继续交易根本不可能。即便是大鱼,如果权利得不到保障,每次被别的或大或小的鱼咬上一口后,打官司总是败诉,时间不要太长,也会破产,继续交易的可能性也不是无限大、无限多。
所以,不管有没有交易成本,交易的前提都是双方都有法定的权利。所以,交易的前提与“法律的状况”密切相关,而不可能有与“法律状况无关”的交易。
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侵权者胜诉与侵权者败诉,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靠斯假说是没有充分的逻辑根据的。
所以,被称为“靠斯第一定理”的靠斯假说是不能成立的。
(三)是“靠斯定理”还是靠斯困惑?
靠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靠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靠斯第二定理。”<见《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前言《译者的话》第1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所以,靠斯的说法基本是正确的。也就是说,靠斯的第二定理是能够成立的。但是,这个第二定理还存在着三点严重缺陷。
首先,靠斯第二定理的前提——“考虑到交易成本”——是多余的。前文已述,不管有没有交易成本,权利的界定都会影响到经济的运行。
其次,靠斯强调的仅仅是权利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意义,这也是不全面的。
实际上,不仅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权利的每一次界定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宪法对权利的一次重新界定,可能会导致整个经济制度的变革;普通法对权利的一次重新界定,可能会导致产业的调整;某一法院的经济法庭对权利的一次重新界定,在判例法国家同样具有影响整个产业的普遍意义,在成文法国家也至少会影响到该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经济动力。
第三,最重要的是,光指出经济法制对经济运行有或好或坏的影响还不够,还要指出怎样的权利界定才能够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而靠斯恰恰没有指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界定权利时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参数。
发现并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
在文章的开头靠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靠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靠斯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1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又提不出来,这表明靠斯仍处于困惑阶段。所以,靠斯第二定理实际上是靠斯困惑。
(四)靠斯困惑的根源是什么?
生产活动、经营活动以及人们的生活行为都具有比较复杂的外部性,坏的行为可能有好的外部性,好的行为可能有坏的外部性,有些行为既有好的外部性又有坏的外部性。所以,当坏的外部性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时,处理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只要坚持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也并非找不到较好的处理办法。因此,外部性的复杂性并非靠斯困惑的根本原因。
第一,假想的“侵权有利论”与保障人权的矛盾是靠斯困惑的直接原因。
在靠斯看来,侵权不一定都是坏事,侵权可以导致产值最大化。然而,侵权毕竟是侵权,在美国那样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靠斯又不敢说“侵权有理”。所以,他就只能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传统和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其实,这种只算经济账,不算道义账,不算人权账,不算情感账的所谓“有利”,如果任其发展,最终会导致社会形成一种破坏经济增长的力量,从而大幅度地增加生产和生活的社会成本。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这种显而易见的社会成本并没有进入靠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视野。所以说,靠斯的“侵权有利论”中的“有利”仅仅是假想的有利,而不是实际的有利。靠斯如果明确这个道理,靠斯困惑也就不会发生了。
第二,相对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是靠斯困惑的深层次的原因。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但是,如果将相对性无限夸大,一切事物就都没有确定性、稳定性可言了。
牧者的牛群践踏耕者的麦苗,按照皮古的观点(实际上也就是通常的价值观),理所当然地应当让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靠斯偏偏别出心裁,说:为了“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即:是允许牧者的牛群践踏耕者的麦苗?还是允许耕者向牧者索赔?)还需要好好权衡权衡,“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7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如果耕者种植了一种有害的植物,其散发的气体和花粉影响到牛的健康,那么当然可以认为是耕者对牧者权利的损害。可是,耕者因受到牧者的侵害而向牧者索赔,也被靠斯认为是对牧者的侵害。请问,这不是对相对性的无限夸大又是什么呢?
如果耕者向牧者索赔这样的事也是对牧者的侵害的话,那么世界上的一切正义行为就都是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了。依法追究杀人犯的责任也是对杀人犯权利的侵害?也要权衡权衡,是允许杀人,还是允许追究杀人者的责任?显然,这是一种相对主义的价值观。
工厂的烟尘污染居民的生活环境,按照皮古的观点,或按照正常的价值观,都应当让工厂承担责任:首先要赔偿损失,然后还要纳税,或停止侵害,或迁出居民区。然而,靠斯却说,这会给工厂造成损害,不是最好的办法。什么办法最好呢?靠斯没有说,不过他的意图很明确:也可以让居民无条件地搬出去,或者也让居民和排放烟尘的工厂一起纳税,建立“双重纳税制度。”<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按照靠斯的价值观,法院在判决杀人犯赔偿无辜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时候,也应当同时判决被害人赔偿杀人犯因杀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立“双重赔偿”的制度。显然,这也是相对主义的价值观。
一个工厂污染环境,要让遭受污染的居民一起纳税,那么一个农场净化了空气,还要让未作贡献而享受新鲜空气的居民一起获得环境奖吗?按照靠斯的价值观,既然可以建立“双重征税”的制度,就应当建立“双重奖励”的制度。如果没有人享受新鲜空气,新鲜空气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所以,新鲜空气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有人享用了新鲜空气。所以,对享用新鲜空气的人也应当奖励。这不是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又是什么呢?
总之,靠斯困惑完全是靠斯个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应当怎样界定权利?
以上的分析表明,皮古的方法符合人类基本的价值观。界定权利仍然要回到皮古那里去。当然,皮古的方法也并非尽善尽美,也需要做一些补充和完善。根据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笔者以为,在处理相邻关系、需要界定权利的时候,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小成本服从大成本,大利益保护小利益。
以飞机的噪声妨害居民的生活为例。如果迁移机场的成本大于迁移居民的成本就应当迁移居民,反之则应当迁移机场。在通常情况下,迁移机场的成本会大大高于迁移居民的成本,因而应当迁移居民。这就叫小成本服从大成本。不过,本大则利大,机场也应当补偿居民因迁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这就叫大利益保护小利益。
第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