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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第四章

  III) 累计数额(不计针对银行或其代理抵帐扣除或存在抵帐),此数额来自证券利息,该利息由证券文件所证实。(无限制包括任何针对控制帐户的抵帐的手续费)。
  IV) 累计数额(不计针对借方、代理或银行和经理人的抵帐扣除或抵帐存在),此数额来自在项目中经理人处理借方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所取得的收入。
  V) (除了在以上段落(IV)所定范围内)任何缺额,本缺额由1986破产法第15(5)部分所规定的,由于处理(IV)项所定而产生的。如果在(I)—(V)中的数额仍不足以支付全部有限追索权的款项,除非未履行条款4·2的义务(担保资格违约),借方没有责任去补足缺额部分。
  (b) (a)段中(I)并不允许将在有限追索权的付款中,对过去付款计算期的所应缴纳的数额不能计入净收益内。为此,过去计算期的定法在介于(包括)计算日与付款日之间,除非计算期恰好计算日那天截止。
 (c) 据条款4·1有限追索权所要求支付的款项,如果无法支付或未支付仍可视为在此协议下挂帐,以期实施安全利息。(Security Interest)
  4·2违反担保条件与承诺
  条款4·1(有限追索要声明)并不限制和影响借方在融资合同规定的任何违反代表资格、担保资格、约定与承诺所承担的义务。(除去有关支付有限追索权支付的承诺)。
 以上例子的条款介绍了起草一个项目融资贷款中的一些有趣的特征,下面继续给予阐释。
  4·22  (a)计算期(见例中条款4·1(b),计算期与以下净收益的定义密切相关)。为了赋予有限追索权的概念有实用意义而提供的机制,贷款偿付期分成六个月一期的计算期(一般的期限划分法),贷款者还款日一般在一个计算期的稍后时间里而且还款协议规定,偿还贷款的最大数额为这个计算期中的净收益。
  4·23  (b)净收益(例中条款4·1(a)(I)、4·1(b)计算期净收益的计算方法是:项目在该计算期内的总收入中扣去该项目在计算期内的总支出。
  4·24  (c)抵消:请注意在条款起草时,在确定借方的义务时如何小心确免借方可能对银行及代理使用抵消手段或者第三方对借方可能使用的抵消手段。倘若所抵消的数额无法实际收回,那么银行可以根据该项目无关的交易对借方起诉。
  4·25  (d)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净收入、赔偿及其它可由安全措施可挽回的部分(见例中条款4·1(a)(i)—(iii))这是有限索赔条款的核心部分。赔偿主要由保险手续费及手续费组成。
  4·26  (e) 经理人条款:此条款列于例中条款4·1(a)(iv)和(v)。如果贷方拥有对借方财产(据段4·20及5·6—5·16)部分或全部的监察权(至少包括一项流动抵押)时,这些条款可以删除。条款4·1(a)(iv)针对下列情况,如果任命了经理人,所实行的恢复诉划往往会因为执行者原因而大打折扣。银行方面将由于这方面的恢复而增加对借方的赔偿要求。条款4·1(a)(v)将经理人以低于公开市场价处理财产视为借方应承担的风险(因为任何亏空都增加了银行对借方的索赔)。因此,由渎职的经理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在“项目风险”(也即银行准备承受的内在的项目所带来的风险)之内。
  4·27  (f)有限追索权的付款。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才是实行有限追索权条款的收益。其它收入(如在贷款协议所定赔偿)则非属这种收益。
  4·28  (g)无索回。计算期制允许每个计算期的剩余部分收入由借方拥有(也即除去应由银行收回的那一部分)条款4·1(b)确定了一旦银行发出给予借方的款项,银行将永不收回──银行的无索回制。
  4·29  (h)债务保留。例中条款4·1(c)清楚指出,正是因为有限追索权的条件,借方可以不必在某一规定日期中归还贷款,但这并不意味这些应付款被取消。据有限追索权的条款确定它们是否应被偿付。其它做法中,有采取将未付清款向后推的机制──向后推直至全部偿清。
  4·30  (i)损害赔偿保留,在4·16─4·19段落中讨论了关于免除对违反代表资格及担保资格和违背承诺所造成赔偿损失的索赔的情况。
  4·31  并非所有有限追索权的协议条款均如上例中这么系统完善,在一些英联邦的无追索权的财产融资中,无追索权仅意味着在借方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方唯一的补救方法是加强监察。(显然可见,不存在另外还款的协议)。
  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4·32  (a)信用协定是否也是有限追索权性质?对于一类公司,其所有资产即为所融资的项目,可能容易认为有限追索权的条款不应纳入信用协议中。如果公司无法还贷,显然贷方有权追索的财产即为所融资的项目资产(这情况称为事实上的有限追索权)。但是,如果出现了项目公司又是其中某一放贷者的子公司,那么项目公司对贷方的贷款不能偿还将会导致项目公司的母公司的交叉违约。若在项目信用协议包括了有限追索权条款,将会对此情况提供预防手段,也即除非项目本身有资金可用来偿还贷款,否则信用协议不允许视作贷款到期(此类条款一般与债务保持条款共存)(见4·29段)。然而这个条款似乎没有实现完全保护,由于项目公司的信用协议中可能包含了一些形式机制(如保险汇率,最大未付帐计划),如果未能按照原定贷款人意愿归还贷款,将会造成违约(子公司的违约往往母公司本身的交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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