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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第四章

   在每一还款日,借方以还贷形式支付给代理商,数额于以下两部分的更少部分。
  (a) 在付款日前计算期所得的净收入中专有百分比和
  (b) 协议下在付款日未偿还的数额。
   4·2专有百公比
   在任一付款日,专有付款百分比指的为下面两者中更少的数额:
  (a) 百分之百和
  (b) 下面两者比的较大部分
 i)所取百分比值,在付款日后将使贷款全程保证比例为1.75:1。
  ii) 50% ”
  使用“专用百分比”的概念或多或少为一个市场习惯,严格说来,可以免除起草工作。计算期的使用如段4·22所述。
  4· 73  条款4·2为典型的还款条款。
   i) 段(a)显然限制银行不收取比项目净收入更多的还款。
   ii)段(b)(i)规定在正常过程中,每期应偿还的贷款。
  iii) 段(b)(ii)尽管有段(b)(ii),仍规定了最低的专用百分比。
  即使项目进行非常顺利,以至于为保证贷款全程保证比率,不能收还或少量 收还贷款,但银行并不对未来太乐观,常要求在每个还贷日归还项目净收入最低百分比的部分。
 4·74  运用有取追索权或还贷条款,将还款与项目的净收入挂钩,这单纯为了限制银行索取更多的还贷。认识这一点很重要,这保护了借方的其它资产(若有)和避免了在未能偿债时陷入破产(然后关门)。但也不意味,这解除银行对未按协议所定还贷采取任何行动。若还贷远迟于所定日期这属于违约事件:或者违反违约保证比例,或者未履行在每一还款日将未付款降低至协议所规定的最大值以内。每次违约事件的发生可允许银行使用监察权。纯粹从理论上。若借方不能如期推动项目以偿还贷款,银行应该有权接受该项目以达成原定目标(通过实行监察权)。但从以后讨论(第五章),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系统拥有允许监察者去控制项目的监察系统。
 4·75 (e)强制性的预先支 保险赔偿。项目信用合同规定:如果主要项目设施遭到损毁,项目尔后收到保险赔偿,那么在贷方要求情况下,项目公司应用该项资金预先归还贷款。贷方这时的态度是:虽然他们准备给原先的项目在来的时间表上给予贷款融资,但发生的损失及损毁延误了原来的时间表而在本质又变了一个新项目。如果项目还需为此项目融资,它应当去寻找新的融资者。相反项目公司由于害怕贷方的短期行为而且已经支付相应的开张费,非常希望贷方尽可能支持项目。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但应记住对于一些财产损失保险的政策来说,保险费应用于重整损毁的设施和补救拖延造成的损失,而且业务中断保险(如果有)是使贷方免受延期项目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如果造成有关协议,将超过某一数额的保险赔偿用于预付贷款(其它用于修整),那么在确定该临界数额时,应考虑清楚采用重修基础还赔偿基础来计算。按重修基础的支付是“以新换旧”的基础,国内投保人都应熟悉这方式,只有在维修和重修发生时才预以付款。相反,赔偿基础则是仅仅赔偿投保人所损坏部分的价值。
 4·76  对于如何使用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费,关心的人不仅是项目公司和贷方。如果存在特许权,颁发特许人的人也同样关注,在项目设施遭到毁损之后,保险金应尽快用于设施的修理与重建。如果特许权持有者不得不重新寻求资金去做修理和重建工作,那么将造成延误,特别是桥梁,飞机场和其它基本设施,相关的特许权又要重新向社会发放。进一步,若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接受了如果设施发生损毁,则他有责任重建的条件,承包商接受此责任的原因是他们能得到财产损失的保险赔偿。在较大型和较复杂的项目中,不可避免地由各方面协商签订单独的保险协议。
 4·77  (f)利润保障条款。针对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的“俱乐部”性质,这论点可能占优势。主要论点在于:如果银团贷款中的每一成员都可对其所蒙受的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见段4·09),那么如果只有一家发生此类情况,而其它家均没有,那么在有收到项目资金的情况下,该银行有优先处理权。如果此观点成 ,信用协议常规定,蒙受影响的银行对相关支付资金的权利可累积,但只能在有剩余资金可用时才能被支付(优先于调拨活动资金给借方)。
 4·78  (g)非法条款。在段4·77中有关该条款的讨论可用于由于非法引起借方有责任提前支付银行贷款。如果该论点成立,通常的解决方法是规定提交支付只能在有剩余资金及其多少来决定。这对银行来说不构成任何难题,因为它不愿法律上的变动以将已支付的贷款提前收放作第一位。通常银行被禁止将已有的信用更进一步。
 4·79  (h)陈述与特约条款。项目信用协议包含了对项目的各种陈述,例如已取得对有关项目进行的所有赞同的陈述。担保信用协议常包括一条陈述:担保文件已创建其想建立的担保,并在文件中依次排列,借方常对此举也出反例,因为他们指出他们的贷款可能被提前收回,因为银行的律师忽视他们的准备和银行担保的完备。对此的反驳是陈述与公正性没有任何关连,但与风险分配息息相关。银行的观点是在其担保的基础上,银行已经履行了信用协议(相应地借方也获得利息收入)。如果担保有缺陷或根本不存在,银行有理由索回他们自己的钱(因为破坏陈述而提前收回贷款)。在有限追索权的信用协议中,银行的观点更为强硬,因为安全性是贷款结构逻辑中的关键(见段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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