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 (i)承诺。项目信用中充满了承诺。为了避免简单列出承诺带来的混乱,承诺被分成肯定承诺(借方必须做的)和否定的承诺(借方不能做)。当然大多数承诺可巧妙地用两种方式来表达。例如,承诺不对财产进行担保可被写作承诺保证财产免于担保收益。
4·81 信用协议中许多另外的承诺是针对项目高度依赖某些关键性合同。有时借方的所有资产只是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如在北海或采掘中的合资企业)。其它承诺让借方给银行提供了太多的信息与文件,名义上让银行了解项目的进行。
4·82 以下列出在项目信用协议中可能包含的承诺,但在公司信用协议较为少见。
(i) 承诺遵守项目合同中的各条款。这条不释自明。
(ii)项目公司承诺努力在项目合同中维护自己权利,本条款保证项目公司必要时对股东提起诉讼,如果他们作为其它方参与项目合同。
(iii)承诺不修改项目合同。这条当然视情况而定,对合同中的变化都去征求银行同意是不现实的。
4·83 (iv)承诺按银行要求,使用或禁用信用协议中的处理权。这些处理权按谈判过程中可称为“保留处理权”,将什么列入保留处理权通常是谈判中的热点,项目公司通常认为他们最适合管理项目。而银行介入项目合同上能造成 延误。在决定何种为保留处理权时应保持比例感觉,只有更主要的能左右项目经济处理权才被列入保留处理权范围。实际上银行在信用协议中还拥其它检查和控制手段(如保证比率和各种一般性的项目承诺)。在有关建设合同中,以下常列入保留处理权:项目公司在造价超过某一定值时,有权发出变更指令,延缓工程和停止建设合同。其它列入的保留处理权按项目的性质及各方关注点而定。例如,银行对分包商的状况较为关注,希望在建设合同中控制项目公司对分包商的同意权。而项目公司总是要求将证券认购协议中的进一步证券认购权纳入保留处理权中。
4·84 (v)承诺以优良企业为标准来进行项目。本承诺也是自明的,但是可能太含糊以至银行不能控制企业的铺张浪费。在北海油田项目中,银行对其中一家合伙者进行融资,一家合伙者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影响力有限,所以承诺修改为该合伙人有责任在管理委员会的投票中尽可能保证项目以优良油气田作为标准。
4·85 (vi)承诺除非在不经济的情况不得放弃项目。很清楚,如果项目公司放弃了项目而仍欠银行贷款,并且银行仍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这种局面将会很糟糕。这时银行会行使它的监察权并亲自接管该项目(如果它有权的话)。银行并不乐意做这样选择,他们愿意尽可能长保留借方及他的管理系统。这导致对术语“不经济”的深入谈判。双方主要澄清什么时候项目的资金成为负值(也即项目运行成本高于总收入)并且无希望变为正值。一个典型定义如下所述:
“‘不经济’指的是在三个连续计算期内净收入,而且代理人的意见是即使再投入资金以提高产量也无济于事考虑了这些投入的成本之后)。”
考虑三个计算期的资金情况是为了排斥暂时因素(如长时间的维修)而考虑进一步的资金投入是为了让借方开拓延展项目经济期的成本效益方法。
4· 86 (vii)承诺仍作为单一目的公司。当然这在适当情况下发生。
除了以上承诺,还可能包括:在某些保证比例被破坏的情况下,承诺不进行分红和其它分配。类似承诺也存在于公司信用协议中(比例指的是配 比率等)。近来项目融资银行引入了另一条针对分红的条件,也即保留帐户必须有一定水平的资金水平。
4·87 (j)违约事件:在项目信用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事件(除了违反相关保护比例及在其它信用协议通常定义的违约事件)包括:
(i) 长期没有完成项目;
(ii)损毁项目的关键部分;
(iii)长时间的停产(例如不可抗力因素)
(iv)放弃该项目
(v)项目设施国有化
(vi)法规上的变动给项目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vii) 所未能提供要求的保险
(viii) 未按股东协议加入保险
4·88 对于银行在债务保留帐户所有资金中的权益,借方提出在该帐户的资金用完之前,与该项目相关的违约事件(如停产)尚未生效。主要论点在于,借方认为债务保留帐户目的是在项目发生困难时为了弥补收入亏空,如果银行收回这笔资金,他们也应有在违约事件发生后享有延迟带来的好处。根本上,银行仍然在中断时间接收付款,借方的目标花钱买时间以整理困难局面。反对的意见是:如果项目有困难,银行通过违约事件的中介促使借方商议时间表,债务保留帐户中的资金在协商期间内必须用于归还贷款。借方不应从银行审慎将资金用于抵押中获取好处。
4·89 借方常对一些违约事件如(vii)感到不满,理由是这类事情并非他们所能控制。银行的可预见的答复是这类违约事件只在于分配风险而非分配过失。在项目融资中,没有适当的保险将带来巨大问题,因为在发生灾难后银行对项目资产的唯一手段就是保险赔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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