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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第四章

   4·42 (b)贷款期保证比例。这明显与项目全程保证比例相对,这是在贷款未收回期间项目收入的净现值与在任何特定日期中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的比例。
  4·43 (c)支付保证比例。该比例由贷款期的项目净现值与从银行借出的最大款额(债务峰值)的比值确立。如果此类保证比例确定,则要求每次支付贷款必须在此比例值未被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由于支付保证比例是由信用协议中的预测人员确定,从严格理论上发放贷款不会破坏支付保证比例:其分子指的不是在某一时间项目的负债额,而是未被偿付最大银行负债额。如果在信用协议中包含了支付保证比例,最高负债限额对于计算机模型又是一个重要前提。
  4·44 (d)偿付保证比例。在信用协议中规定在某一偿付日期里,偿付保证比例所应偿还的数额。该比例为项目全程或贷款全程的净现值比实际银行未偿还的债务。借方应偿还贷款以保证偿还保证比例在所定比例之内(例如1.75:1),这种偿付保证比例的计算与定义方式还可用于违约事件发生时:如果偿付保证比例低于另一标准(如1.4:1)则可认为是违约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偿付保证比例被用作违约保证比例。违约保证比例还包括一种预测因素,可认定若银行方面与借方估计显示的未来偿付保证比例不能低于所定值,则可视为违约事件,如果是此种情况,比例的分子与分母都须出自计算机显示的结果。
  4·45 (e)年负债保证比例(ADSCR)。以上比例均指项目预期收入的净现值,而ADSCR针对项目已有收入,测算这些收入多大程度满足项目债务偿付的要求(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也即在某一日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收入比同期项目的债务。
  控制帐户
  4·46  控制帐户的含义正如其名:银行帐户,对之进行的取款由受贷方一定程度的控制。银行将对与信用协议相关的控制帐户保持监察权。
  4·47  与一项目信用协议相关的控制帐户类型有如下几种:
  (a) 支付帐户,所有贷款支付和所有股本认领的收入均划入支付帐户内,可被用于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和建设期间利息(IOC)(在没有项目资金的情况,由银行自行提供,所谓“滚回”),当银行需对支付帐户进行高度控制,则使用支付帐户,只允许在确定相关支出已经发生或在极短时间内发生(如30天),才可从帐户中提取支付。
   4·48  (b)收入帐户,所有项目收入均划入收入帐户,允许从中提款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   ,在某些限制条件下,借方还可从收入中提取剩余,部分进行分红和其它用途。
   4·49  (c)赔偿帐户,收入帐户将处理收入项目,而赔偿帐户则处理有另外一些货币收入,如从物品损害中得到的保险赔偿,征用赔偿和如油田建设中的迁址赔偿(油田范围的重新界定说明了邻近地区比原划定的油田更富有油气资源,因而邻近地区的许可证拥有者可以迁入者要求货币补偿)从赔偿帐户提取资金。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而目的不同,经常需重新协商。例如,银行可能坚持物品损害的保险赔偿费应首先用于偿付贷款,而借方则认为这些收入需用于损坏或损毁的物品的维修和添置。这些在以下段4·75-4·76继续详细讨论。
   4·50  (d)债务准备帐户。资金经常收入帐户冲转入债务保留帐户,以确保在其它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建立准备金用于偿还信用协议中规定的本金与利息(例如,由于产品生产线的意外关闭)。通常建立与下面六个月所需支付的本金与利息相等的准备金。另外一种建立债务准备帐户的方法是在收入帐户中保持一个最低余额。(声明借方只能使用所需最低余额以外的资金。
   4·51  (e)维护准备帐户。由于项目维护周期,通常数年后需要大笔的维修资金(对电站来说为5至6年),银行一般要求设立维护帐户。银行希望每年在维护准备帐户中存入一定资金,若干年后该帐户有足够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对于维护准备帐户,借方常有疑问,似乎维护准备帐户最后也起作债备准备帐户的作用。如果在维护准备帐户中有钱,而借方无其它资金去应付应当还银行的贷款,为什么不可以使用该帐户的资金?(在项目收入中提取转入维护准备帐户这些资金是否能提取使用)。
  4·52 贷方认为从收入帐户中提款应有优先权顺序(一些人据此优先权顺序比其他人优先),事实上,这并不容易做到时间上的提款时间上的差异产生时间优先顺序。举例说项目公司可能在月初从收入帐户给一供应商付款,但在月尾则无钱可付给贷方,如果公司只是逻辑地期望在每月得到收入,那么很难明白项目公司不能支付供应商(期望的收入没有得到,而贷款也未收回资金)。为此,项目成本希望从收入帐户中收回,而无论从何处得到收入(贷方可从规定的最低收入帐户或债务准备帐户余额以得到保证。至于付款的优先顺序,这一方面用在项目公司与贷方之间的债务支付,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可以支配的数额。即使更为有限的优先权也会产生某种僵化,因为从纯粹意义上说,它使得项目公司只有债务偿付日时才有权从收入帐户中提取资金(只有在此时,才可认为项目公司没有优先于贷方取得资金)。许多项目公司并不愿意看见他们取得资金的方法受到如此限制,希望商讨出在另外一些时候也能自由提取资金的权利,譬如有时与一些依赖的项目资助者商议请他们返回一部分资金,用以在信用协议规定日支付应当的款项。
   4·53 如果在控制帐户中积累了较大笔的资金,较为强硬的借方会试图谈判取得将这笔钱再投资的权利。值得指出的是对于贷方来说,投资必须是良性的(一般证券投资是不允许的),有适当的投资期和贷方对投资有监察权。另一些项目信用协定更进一步规定:如果借方提取资金,需有银行方面备用信用状证明所提取的金额,或股东保证在确需时返还该资金到控制帐户。前者更易采用,因为后者易产生损害(相对于债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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