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g) 非法条款。本条款指明如果法律不允许银行继续履行贷款协议,则借款客户必须归还所借贷款并且银行停止执行合同。
4·12 (h)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贷款协议中,代理资格占担保资格的功能远不同在其它商业买卖合同中的功能。虽然理论上银行能以违反贷款合同中的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条款而造成损失为由而提出诉讼,但银行主要关心非损失补偿而是索回贷款,因此往往采取债务追索的诉讼方式。以贷款客户破坏了协议中有关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的条款而造成违约(见下)。一般说来,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整个贷款期限中有效,这样给予银行一个持续的保护。
4·13 (i)承诺。贷款协议中包括各种客户作出的承诺,其中有纯粹非正常(提供年度报表),也有财务保障方面(否定性质誓言,也即承诺不隐藏事实)。公司方面(相对于项目)的三个主要承诺为否定性质的誓言,承诺不分配资产(除特殊情况)和承诺不改变其所经营的业务。这些承诺保证了借款客户能维持原银行决定给予贷款信用时的状态。
4·14 (j)违约事件。对于定期贷款发放者来说,如何在还贷期之前判断借款客户是否破产了是一个难题。如果放贷银行仅仅依赖合同中的偿付条款,只能作出猜测性的判断(因为贷款本金尚未到归还期)。这当然放贷银行不能接受,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须加入条款来处理这类违约事件及控制。一旦违约事情发生,银行可控制贷款,也即宣布所提供贷款已经到期而且必须立即偿还。违约事件发生后,银行通常提供其他补救措施:取消支付原承诺的全部贷款,有时要求借款者将原定期贷款转为随时可要求偿还的贷款。
4·14 在一般的贷款协议中的认定的违约事件包括:没有偿还贷款,违反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违反契约,破产和交叉违约。交叉违约指贷款方在其他的借款或财务交易中的违约行为。
4·15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典型条款包含在贷款协议中(如支付方式和印花税补偿等),但以上条款是协议中的最重要部分。本书并不准备讨论借款方如何去谈判这些条款(例如,引入实体体性概念到代理资格与担保资格;在无法偿还贷款时寻求宽限期等),但在以上段落4·01-4·14中一些特别涉及项目贷款的条款将在以下段落4·61—4·89中详细讨论。此间插入的部分主要讨论项目融资信用合同的更多的一般问题。
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概念
4·16 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交易中,一般原则是借款方只有权对借款方的部分财产处理以求追还贷款及利息。注意此概念也同时适用于其他的金融财务合同(如资金租赁)。对于贷款而言,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协议只能在借款方对那部分资产有监察权。倘无此种监察权,其它贷款者可以取得这些资产,若风险真正到来时,借款者在签约时的保障则已化为乌有。
4·17 有许多关于无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之间的差别的讨论。无追索权一般被认为是借款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对所押资产有处理权而对借款者本身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对于无法偿还贷款的贷款者的办法只有加强对所押资产的监察而没有对借款者本人提出诉讼以取得贷款偿还。此类财务合同可以说很少听说,但仍存在。
4· 18 从贷方者角度出发,在无追索权的交易中,借款方只有按所期待的方式处理所押财产,贷款方才满意仅使用对所押资产的监察权,这是风险在借方与贷方分配的一部分。因而,只要借方努力遵守项目建设的义务,贷方也只限于对此项目所押资产进行监察。有限追索权则赋予贷方对借方一定诉讼权。如果借方履行合同所定责任,也即没有对项目的发展与操作尽其所责,贷方有权提起诉讼。
4·19 在有限追索权的合同中,如何确定在借方未履行合同时,贷方有何种权利对付借方。一种解决方法是,为防止这类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把合同定为具有完全追索权的性质,但这种“突然死亡”常被借方视为极端行为。另外的方法是允许借方以违约或违反代理资格和担保资格为由起诉借方。尽管对这类损失赔偿的诉讼受到许多限制(如灾害、损失尚未生效和损失减轻),因而借方可能得到的经济补偿也很有限,它还是构成了对借方的完全追索权,足以取得在借方矫正行为时的合作。
4·20 下面是一个非常完备的有限追索权的综合信用协议的案例。它涉及到一个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银行没有对其价值仍无法确算的资产进行全面监察(此例被选中的原因是由于借方不能阻止经理人的任命,所押资产将被经理行政时处理,而无法实施监察。这使得本协议成为最复杂的有限追索权类型。)
4· 21 4 有限追索权
4·1 有限追索权的条款
(A) 不管是否在任何财务文件(由条款4·2 担保资格的破坏决定)中有相反意义的条款,借方所应支付的带有限追索权的款项的数额限定如下:
I) 净收益
II) 累计数额(不计抵帐扣除或存在抵帐等),须可由借方支付或由借方设法支付(但只有当除去代理人所满意的保险费之外均用于合同所规定的项目设施的修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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