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必须指出:“思想实验中的试错”绝不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强调理论的相对性和环境的变迁,并不是任何思想都可以天马行空、任意臆想的。否则,我们除贡献了几个爱思想的疯子,增添一些思想上的混乱外,并无好处。思想实验要受到各个方面条件的制约,比如在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上,其后的思想家们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在逐渐修正和批判着前人出错的地方,这种方法论与认识论上的进步,其实质不是有意捣乱,而是要推动理论本身的发展,这种过程,不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在进行反向思维与正面纠偏。所以,思想实验在试错中的发展还有一点进化论的意蕴,但不是一种决定论的模式,它只是强调了一种可错性的存在。
还需要指出的是,思想实验决非只限于自然状态之假设,也决非限于哲学领域,而是许许多多的科学都运用了思想实验,尤其是近现代的物理学的发展——借助思想实验中的猜想就更多了。[56]所以,必须重视思想实验的方法,尽管它得出的结论并不那么天衣无缝、恒定无疑,但这种方法和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仍有意义。由思想实验建构的理论,尽管不那么完美,但如果可以解决很多问题,那么这种理论仍是成功的理论,或者说,理论导致一种有实际效果的新颖的事实,就是一个好的研究纲领[57]。同样,我们之所以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存在,其前提就是这个世界上尚无一种绝对的、较好的理论[58]。当然,思想实验中的试错更多是一种思考的方式,它不能代替对实证的分析。因为,仅仅知道需要“思想实验中的试错”不能解决或回答任何问题。同时,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并不否认其它法学研究方法,例如,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等等,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这就意味着,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只是理论来源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极其主要的方式,而并非唯一的方式。
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只是研究了理论的可错性,而没有解决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并没有说明我们没有在探索,有益的探索实质教会了我们在法理的层面上,对理论进行何种方式的优选,也即“要尽力检验未被反驳的竞争中间的假的理论,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未被反驳的理论,要尽力考虑到它可能失败的情况,提出否定的决定性实验”[59]。在前文关于自然状态的研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实验的结果必然“选择出俩那些经受住检验的假说,消除掉那些经受不住检验而被否定了的假说”[60]如果我们的研究还在迷信依靠一种纯粹的教条去解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将一种依赖于信仰和说教的理论运用到法律研究的各个层面,否认试错中的发展,那只会是一种悲哀;如果我们还仅仅只知道理论来源于现实又反作用于现实,而藐视思想实验的作用,那更是荒唐可笑,因为谁能说得清,“现实”究竟是怎样一个“现实”呢?只有意识到了思想实验的重要,我们可以放弃一些不必要的“坚持”,使法理本身可以以一种进化论的方式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要深入认识世界,就必须打破感性经验和具体事物的局限,充分利用我们的理性思维进行大胆的猜想与反驳,尤其是涉及到法理学的深层次问题,单凭简单的摆事实是不够的,尽管我们深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但要在理论上彻底征服对方,除了事实外,还必须依靠思想和理论思维的武器。故而,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可以说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要给理论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给思想解放插上一个可以腾飞的翅膀。当然,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比如,在法学的研究中,是假设推动了理论的发展,还是方法、论证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在试错的过程中,是假设在起作用,还是方法与论证在起作用?思想实验停留在形而上层面,试错则大多是在形而下层面,这种结合会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嫁接,试错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这些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悬疑,我们所能做的,难道只是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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