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霍布斯的经典假说
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
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
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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