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复兴中,进行严格思想实验的人物首推约翰·罗尔斯。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要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42]罗尔斯不再以一种单纯的假说来论述他的自然状态了(他将其称之为原初状态),他安排了严格的实验步骤,而且也针对古典自然法中的一些不足采取了改进措施,同时,他也指出,“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43]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也在经历相应的演进,罗尔斯对于原初状态的解释已经不是古典思想家的观点了,因为既然现实与历史发展中都不可能出现那么一种状态,那么再去讨论自然状态中的人性的基础就没有必要了。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44]所以,罗尔斯就假定了“无知之幕”作为这种选择的基础,这个无知之幕的假定实质就是对原初状态的假定,此中,罗尔斯假定了这种“无知”就是指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对于社会地位、阶级出生以及天资的无知,是人对其善念、生活计划、心理特征的无知,是各方不知这一社会的政治状况和文明程度的无知等等。[45]我们可以推论,无知并不能导致正义原则的选择,还缺少一个外部的条件,罗尔斯还给原初状态设定了一个初始条件,即:这是一个物资相对匮乏的社会,人们需要合作,但物资也不至于匮乏到无法合作的地步,而这些物资是指:权利与自由、权力与社会、收入与财富。[46]这些物资,凡是有理性的人都是需要的,就人生目标而言,人不论有多少生活计划,基本物资总是越多越好,所以,罗尔斯在这个将基本物资作为反映价值取向但又不涉及价值问题的单位作为了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47]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把伦理中的主观好恶这一个难以比较的价值问题转化成了实体问题;其二,可以从一个现实的社会给予基本物资的量来评价各种制度,从而寻求正义原则。由此,一个精心设计的原初状态出现了,而人们此时则可以订立社会契约,而此时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由于有“无知之幕”的掩盖,即他们对于未来的不可知的利益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可以得出,此时最为明智的做法就是采取在增进处境最为不利者的利益方面比较合适的原则,这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也就是正义原则,也就是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差别与机会公平原则”。他将其表述为“所有社会的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而不平等的安排能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与职务相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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