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假设论已经完全摆脱了善与恶的假设,用一种新的方法论来支撑他的理论,而这种新的方法论则是以一种纯粹的假说为开端的,以至于他在《正义论》的开头就声明:“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情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49]其间,正义的构想并非能够从关于诸原理的自明的前提、条件演绎出来,宁可说是正当化能否获得众多事例相互支持这样一个问题,因此他主张的方法论的核心是一种“反思的均衡”,这是通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理”的相互调整过程而完成的理想状态,并且使判断与原则相互对照,自觉追求二者的吻合。因此,用“反思的均衡”来形容。[50]
三、方法与态度:法学研究中的思想解放与理论突破
行文至此,上面的论述似乎给了我们一个理论发展的模式,你完全可以挑剔说这是我们一厢情愿胡乱编凑起来的,法学发展的真相原本就根本没有这种不成为线索的线索。需要作出解释的是。我们的工作本身就是在试错,这条线索到底是否真实,是否得当在本文中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因为这只是一个例子,我们将一些自然法思想中非常重要的东西“屏蔽”掉,其目的在于观察法理演进的方式以及后人如何反驳的技艺,将它们凑合起来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法理中许许多多的概念“乃是理论的构造,这些对象,这些用以解释我们经验的构造,都是建构出某些模型以便解说某些经验的结果,它是以归结法作出解释这种方法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是以假说进行的演绎”[51]。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旨在为假设与试错争得相应地位的见解有些固执己见,法学是实用的学问,用不着这么抽象和深奥。我们不同意这种浅薄的见解,法律不仅只有应用的技术属性,而且还有自己的目的追求和终极关怀,法学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法律思维的深化与提高。诚如爱因斯坦所说,在科学研究方面,发现与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困难。在当今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假设与试错的缺失已经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我们在用纯粹“拿来”的理论,在没有经过我们的大胆“假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认真“反驳”,硬性地套在中国上时,这种“无思想”的习惯做法已多少“套牢”了我们的思维,以至于我们很难看到中国的法理学发展有了前进的步伐,知识在试错中有了增量的成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因为现在的情形是,制度不能依靠自身的理论去形成,而主要参照于外来的制度,结果总有几分淮橘成枳的无奈。所以,我们要反思一下,我们的假说是在什么层面上形成的?我们接受的理论基调是什么?我们的思想实验如何进行?试错又该从何开始?是制度的试错在先还是思想的试错在先?理论应该跑到一个怎样的前端?西化的思维似乎真的可行否?这些问题,是真问题,更是大难题!
已经有学者指出我们用实用主义过浓的方式来进行现今的法学研究,[51]这样的指斥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道理,是因为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理论,其本身并不真的实用,它很难通向实践。比如目前中国学者非常注重乡土中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问题研究,试图从民间法与习惯法的实证分析中找出本土的法理资源,[52]尽管这其间的寻找手段各异,但实际上都还是一种假设,也就是以一种假设的前提出发来研究具体的案例,真正切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尚未形成。既然大胆的猜想尚未形成,对其进行反驳也就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个基点上,所以,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必须培植和挖掘猜想与反驳意识。前文已经提及到了“前有”,事实上,除了“前有”,还应该有一个“前设”,也就是一个“先前的设定” [53],有了先前的设定,我们方可用一定的眼光去观察、收集然后再解释有关的社会情况。我们知道,观察的事物是可以收集起来的,而观察本身则是无法收集的[54],所以,假设的前提并非理论的缺点,而恰恰是理论的优点。目前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还在奢想理论来源于现实经验的归纳,或者在进行猜想时就自认为自己的前提是毋庸置疑的,这样的方法实际上是排除了试错的可能,如果一个理论不能试错,那它亟不是成了信念和教条。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没有什么确定的规律命题,我们要作出的态度是“必须把所有的规律和理论看作是假设的或猜想的,即看成是猜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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