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惩罚性成本,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可能受到惩罚。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与惩罚的概率有关,惩罚概率大,惩罚性成本也高,反之,惩罚概率小,则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也就低。[3]法律经济学派在分析刑罚所具有的威慑效应时就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取决这样两个因素:一是刑罚的严厉程度;二是刑罚的确定性。由此也就可以认为,如果犯罪的惩罚性成本高,那么,犯罪率也就低;如果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低,犯罪率也就高。因此犯罪的惩罚性成本可以表示为:
C=P×R
C——惩罚性成本
P——惩罚的强度
R——惩罚的概率
(一)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分析
《
刑法》第
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如果刑讯逼供未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的危害后果,则定罪为刑讯逼供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则定罪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量刑时从重处罚。该条规定在
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一种转化犯,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大都认为刑讯逼供罪侵害的法益是一种较人的生命、健康为轻的法益,刑讯逼供一旦致人伤残、死亡则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4]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转化犯并不妥当[5],隐含在以转化犯处理这一立法技术背后的是,刑讯逼供犯罪的惩罚性成本的降低,使立法本应具有的威慑效应大大弱化。以致有些人认为刑讯逼供并非什么严重的犯罪,只要不把人打残、打死就行了,而从当前的司法现实来看,因为刑讯逼供而定罪的,也大多是因为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的危害后果,而众多的刑讯逼供行为因
并未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的的危害后果而未受到刑事追究。
(二)刑讯逼供犯罪刑罚的确定性分析
所谓刑罚的确定性在文中指的是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的确定性,也就是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一种犯罪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取决于两个大的方面因素,一是犯罪行为本身,如犯罪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等;二是犯罪控制能力方面,如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条件等。以下这些因素决定了刑讯逼供犯罪受到刑罚惩罚的确定性相当之低,也就决定了其惩罚性成本的低廉。
1、刑讯逼供犯罪发生环境的封闭性使其难为外界所知。
刑讯逼供犯罪发生的空间大多是公安机关内部办公场所,如侦查人员的办公室、审讯室、临时羁押室、看守所等。能够进入这些场所的一般只能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外人不得入内。而在审讯时,除了侦查人员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外,其他人更是难以接近、进入以上场所。也就意味着当刑讯逼供犯罪发生时通常只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侦查人员(刑讯者)和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刑讯者)在场,犯罪环境的封闭而使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不易为其他人所发现,而使刑讯逼供犯罪受到刑罚惩罚的概率大大降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行使侦查权的部门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来源可以有群众举报、报案、控告等诸多途径,但是刑讯逼供犯罪,没有除刑讯者及被刑讯者以外的其他目击者,群众在刑讯逼供时不存在。控制刑讯逼供犯罪的线索来源只剩下被刑讯者的控告,但是这种控告由于被刑讯者本身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而使其控告显得那么的无力。
2、侦查、羁押不分、长期羁押延续了刑讯逼供犯罪环境的封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