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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

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


刘方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物质性成本;惩罚性成本;收益
【全文】
    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刑讯逼供利用的是人对肉体痛感的本能恐惧,物质性成本低;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较低,刑罚惩罚力度不足;刑讯逼供犯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内,侦查与羁押不分、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使该环境的封闭性得以延续,使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控制能力不足,因而导致刑讯逼供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低;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使刑讯逼供的收益稳定。要遏制刑讯逼供犯罪,就必须增加其行为成本,降低其收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物质性成本;惩罚性成本;收益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或者说“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他们认为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分析在内。这样的思想同样被法学家们运用于法律对人的行为规制方面的分析,从早期边沁、密尔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到当代的以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他们都曾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分析法律对人们行为选择的影响,如刑罚威慑论就是建立在人是经济理性动物这一前提之下的,认为人在犯罪之前总是(当然过失犯罪除外)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之成本(潜在的刑罚)与收益(潜在的经济利益)进行分析,当他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所承担的成本之时,有潜在犯罪意图者就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如果其在权衡之后,如果认为犯罪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犯罪成本之时,其选择的就是遵守法律,做个守法者。而且一个经济理性的人,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效益最大化是每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最高目标,“消费者的目标被假定为使效用达到最大化;厂商则使利润最大化;政治家要使票数达到最大;政府官员要使税收最大……”[1]而要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人们所选择的就必然是一种他认为“行为成本最低,且收益最大”,或“在收益恒定时,成本最低”,或“在成本恒定时,收益最大”的行为方式。如果人是经济理性的动物这一前提成立,那么这样的行为选择经济分析理论就适用于人类的一切行为,当然也就适用于对犯罪行为,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的分析。
  有论者认为:“犯罪主体具有智能性特征,其本质必然是理性人,犯罪主体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大都是理性人在理性选择下的活动。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犯罪主体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能作理性的比较。”该论者认为,犯罪效益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实际产生的对行为人有益的结果,它不仅强调犯罪行为的实际收益,更强调犯罪投入与实际的收益之间的比率,把实际投入量作为衡量犯罪效益的重要因素。犯罪获利是指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功利性利益。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物质性成本、非物质性成本及惩罚性成本。作为理性人的犯罪行为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其在进行犯罪前必然要对犯罪效益进行分析,只有当犯罪获利大于犯罪成本时,有潜在犯罪意图的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2]但是犯罪与犯罪控制不仅是犯罪人个体选择的结果,还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或法制体系选择的结果,因为理性人不仅仅是个体的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组织。国家在选择或构建其犯罪控制的刑事政策体系时,也受到“利益最大化”的制约。本文拟以前述理论模式为分析框架,对刑讯逼供犯罪作一简单分析,探究刑讯逼供犯罪在个体和体制方面存在的经济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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