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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的经济分析

  侦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认识活动,侦查人员是这一认识活动的主体,侦查认识任务的完成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认识工具,也就是说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资源的投入,而国家正是这一侦查成本的承担者。简单地分析一下,一个合格的侦查人员,尤其是审讯人员,他要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过程中获胜,他至少应当具备这样一些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心理分析、判断能力;策略的设计和运用能力;说服能力等。侦查人员这些能力的具备,除了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其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外,系统的理论学习的技能训练也具有很大的帮助,但是这种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需要时间的物质资源的投入。除了侦查人员个体的认识能力培养之外,国家还需要为侦查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认识工具以增强侦查人员的认识能力,从外部为侦查人员的认识能力提供某种助益,以补侦查人员内部能力资源的不足。如完善的技术侦查设施,以增强侦查人员获取其他证据的能力,减轻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或者为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建立更大的心理优势;建立完善的监控设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监控,更好地分析其真实的内心状态;购置测谎仪、培训测谎人员等。这些侦查外部条件的改善自然也是一笔很大的成本,在资源稀缺的现状之下,显然国家难以满足侦查认识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从一个侧面上表露了国家对侦查成本之节俭的心态。在刑事诉讼理念中正当程序观念的淡漠、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队规则的缺失、刑事诉讼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不力等现象从一个角度来看是我国刑事诉讼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表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国家对刑事诉讼资源极度匮乏之现状的无奈。
  反观刑讯逼供(在部份人的眼里,刑讯逼供也是一种侦查认识途径),它所利用的是人类对肉体痛感的最本能的恐惧。而制造这种肉体的痛感和恐惧无论对侦查人员个体来说,还是对国家而言,都不需要投入太多的侦查成本,因为制造人类肉体的痛感是一件相当简单的事。侦查人员不必事先分析判断某个犯罪嫌疑人有无痛感、
  ①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供述,而后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来获取其他相关证据,然后通过由此获得的证据反过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常用的一种侦查思维模式,因其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而被公安部明令禁止,但现实是屡禁不止。
  怕不怕痛、如何才能让他痛等等,他所需要做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痛”即可,其成本之低,只需要投入“体力”即可,如果再有简单一点,如电警棍之类的警具的话,“体力”成本还可以得到大大的节省。既然成本如此之低,经济理性的人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刑讯逼供犯罪的惩罚性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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