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犯罪发生环境的封闭使刑讯者获得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犯罪实施空间,而侦查与羁押不分、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则使犯罪环境的封闭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造成的后果是:第一,侦羁不分、长期羁押使被刑讯者在被刑讯之后仍然处于与外界(被刑讯者的家属、律师、检察机关、群众、其他监督机构)隔绝的状态,其被刑讯的状态仍然不为外界所知;第二,在侦羁不分的现状下,被刑讯者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控告缺乏有效的途径。由于环境的封闭,被刑讯者与外界的联系只能通过羁押场所的管教干部代为,其控告意图往往被扼杀在羁押场所之内;第三,长期羁押造成的被刑讯者与外界的隔离,使刑讯在被刑讯者身上形成的身体证据逐渐减
少,直至消失,如伤口愈合、身体功能状况恢复。②
有论者将侦查讯问中的种种违法讯问现象归因于侦羁不分、羁押时间过长、讯问秘密进行,认为侦查人员能够长时间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置法律禁止于不顾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制度结构上的一种缺陷,是因侦羁不分、长期羁押、秘密讯问而导致侦查讯问缺乏必要的外部制约,对此笔者表示认同[6]。但在本文的分析理论框架内,笔者认为,正是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缺乏,使刑讯逼供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使刑讯逼供犯罪受到刑罚惩罚的概率大大降低,而降低了刑讯逼供犯罪的惩罚性成本。
3、国家对刑讯逼供犯罪进行控制的能力分析。
我国对刑讯逼供等侦查程序违法的控制主要通过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来完成,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程序监督职能主要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完成:第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对侦查程序进行监督;第二,在看守所设立长期的监所检察室,接受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现象的控告;第三,由检察院法纪部门(有些地区又称为渎职犯罪侦查处)对接受到的刑讯逼供犯
②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被刑讯逼供一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很大反响,2001年07月03日16:32:35新华网发表了题为《同遭警察刑讯逼供的警察杜培武的对话》,该谈话从一个被刑讯者的角度上说明了获取刑讯证据的困难。
记:您认为刑讯逼供罪的证据充分吗?
杜:足够了。这就是我被刑诉逼供时的伤情,是住监所检察官拍照提取的。
记:是您要求住监所检察官给您拍伤情照片的吗?
杜:是。刑讯逼供之后我回到看守所就翻供。我身上有很多的伤痕,我写控告书要求固定我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住所检察官就把这些证据固定了。但固定之后却又不提交,可能是检察机关受到某种干涉不准提交法庭。
记:如果没有这些照片,证据是否欠缺?
杜:也不会。我身上的伤痕依然存在。另外还有很多办案人员的证言。
记:据我了解,刑讯逼供罪取证很难。受害人怎样做才能取到证据呢?
杜:是很难的。只有通过三家机关(公、检、法)的互相制约才能做到,没有别的办法。任何一个人被刑拘、传讯之后,都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与外界接触,无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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