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讯逼供犯罪的物质性成本分析
如果说刑讯逼供犯罪是侦查人员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在人是经济理性的这一前提之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刑讯逼供是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侦查人员所认为的在所有侦查资源配置方式中收益最大的一种选择,是一种成本最低的查明犯罪事实的途径选择,根据这样一种假定的前提,笔者对刑讯逼供行为作如下分析。
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消费使用,其间所经历的中间流转环节赿少,则意味着产品的流通成本赿低,对厂家来说是生产成本赿低,其所获得的利润也就赿高;而对消费者来说是消费成本赿低,其消费欲望也就赿强烈。因此,产品流通的最理想的方式就是从厂家直接流通到消费者的手中,就如农民到自家菜地里拨菜一样,中间没有其他流通环节。“厂家——消费者”的直销方式的吸引力正源于此,这是个相当简单的道理。把该理论运用于刑讯逼供犯罪的原因分析,我们可发现从表面上来看,刑讯逼供犯罪是侦查人员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成本最低的一种行为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侦查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在这一认识过程中,侦查人员是认识的主体,犯罪事实是认识客体,而认识过程则通常是一个回溯证明的过程,而这个回溯证明的过程需要侦查人员不断地获取必要的线索以推动其认识的深入、发展,最后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侦查终结的目标。在缺乏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线索B
线索A 线索D、E、F、…… 犯罪事实真相
线索C
(图一)
在图一所示的侦查认识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对所获得的线索A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了线索B、C,在对线索B、C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又获得了更多的线索D、E、F……,环环相扣,不断深入,最后查明了犯罪事实的真相。这是一种理想的侦查认识活动过程,但是侦查人员每一条侦查线索的获得和证实都意味着一个侦查成本投入的过程,如人力资源的投入,由于每条犯罪线索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都只是一种间接的联系,它需要众多的线索来支持侦查认识的推进。但是如果能从犯罪嫌疑人的口里获得真实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即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的话,这一侦查认识过程就简化为如下图所示:
犯罪嫌疑人供述 犯罪事实真相
(图二)
图二所示的侦查认识过程由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而省略了对诸多侦查线索的获取、调查和核实过程,就如产品直销过程一样,节约了大量的侦查成本。在图一所示的侦查认识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需要寻找犯罪工具的下落,需要多方查找,搜寻,大范围地、漫无目的地将侦查成本投入下去,但如果在图二的侦查认识过程中,侦查有员只需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讯,犯罪嫌疑人供述“凶器放在城隍庙里”,一切水到渠成。正因为口供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来说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对“口供
证据 口供”的侦查办案方式的重视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侦查人员在“成本——收益”理论指导下的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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