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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侵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请求权竞合说是立法更为可取的一种学,其理由如下:
  第一,采取请求权竞合说可以有效地降低当事人的交易费用。其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择一行使请求权可以最低的费用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现实问题说明请求权竞合说是如何降低交易费用的,销售者销售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若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必须证明事先有合同存在,若依据侵权行使请求权只须证明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该消费者不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其消费商品的事实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赠与或其他行为而产生,这时让该消费者证明合同的存在就很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的。因此,如果侵权赋予消费者依侵权行使请求权,其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证明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此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费用是较低的。同样,在消费者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让消费者依约定义务请求损害赔偿时也是较为简便易行的。另外,法律赋予当事人两种请求权,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请求权来保障权益,其本身也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
  第二,采取请求权竞合说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侵权法效率。法律通过赋予当事人的两种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交易前的不确定性,使当事人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降低当事人保护和预防权利不受侵犯的费用。依侵权行使请求权往往还可以补充依合同行使请求权,如《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项规定属于“合同的缔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依据缔约责任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缔约责任往往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如要约、承诺为非书面形式,受害人无法证明缔约责任的存在,为寻求损害赔偿增加了费用。因此,立法上应当确定类似的请求权也应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减少事后的不确定性。
  通过以上对侵权法经济分析思路的阐述以及对侵权法有关问题的分析,我们试图提出以下几点结论,希冀对中国侵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注重法律经济分析在中国侵权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经济分析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其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研究一些法学现象,摆脱了传统法学研究中“就法论法”的弊端。特别是侵权法领域中法律经济分析的运用更为广泛,这是因为一些侵权法问题与相关经济学的理论有些内在的联系。如:侵权损害赔偿与外部性,侵权法替代合同法与交易费用、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生产效用函数等。然而,在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中,往往囿于传统理论研究模式,又不愿接纳新的方法论,致使侵权法学研究裹足不前。因此,在中国侵权法建设中采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不失为一种具有突破性的举措,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其次,法律经济分析是一种典型分析,即可针对具体的法律体系、制度、规范进行分析,且较其他法学方法更有说服力。如: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金的确定,可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以外部性大小作为赔偿金的数额,更为简捷、准确。而且,法律经济分析在侵权法领域内适用的范围最为广泛,几乎所有的法律经济学者都较为关注这一领域,几乎所有的侵权法制度、规范都可运用法律经济学加以分析。因此,中国侵权法制建设也应大胆借鉴法律经济分析方法。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强调法律经济分析在中国侵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寻求一种能够切实解决侵权法问题的新方法,并以此不断发展和丰富侵权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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