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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侵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其次,中国侵权立法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之间的失衡状态是诱发侵权行为的另一重要原因。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均已出台,物权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也在制定过程中,其目的都是希望运用法律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是,立法者却忽视了交易的核心是权利的转移,对权利保障不力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以企业权利以例,从单一的国家所有权,至企业经营权、公司法人财产权,这一权利演变形态并未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困境,原因在哪里?是权利定位不准,还是放权力度不够?应当是侵权法对权利的保障力度不够,没有将企业权利纳入侵权立法范围,致使企业屡遭政府侵犯,并且在其他权利领域,侵权立法也有类似的缺陷。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呈现出“重权利(确认),轻(权利)保障”这一立法失衡现象,导致侵权行为的增加。
  第三,由于立法上忽视侵权法,使得侵权法学研究成为“冷门”,在仅有的侵权法学研究成果中也局限于传统理论研究,如侵权法的历史文化、侵权行为产生根源等问题,未对侵权法理论进行实质突破。这种侵权法学研究的现状又导致侵权立法的滞后,出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无法可依”的现象。
  上述三点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侵权行为盛行的现实生活中,中国侵权立法在数量、质量上,以及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已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呈现出低效率⑤的状况。本文拟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运用相关经济学理论,对中国侵权法进行反思和重构,并提出构建高效的中国侵权法的现实思路。
  一、侵权立法模式与侵权法的效率
  从各国侵权立法模式看,一般有民事债权模式,民事责任模式,一般民事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模式三种。我国现行侵权立法采用的是民事责任模式,那么,这种立法模式是否有利于消除或减少侵权行为呢?我们认为,一般民事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模式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立法模式,理由如下:
  第一,经济学上的效率是通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衡量得出,侵权法其本身也有成本和收益,因此,对侵权法的效率分析主要从成本和收益入手,而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又是影响成本和收益的重要因素,因而对侵权法效率分析的重点应当是侵权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民事责任立法模式低效率的主要表现为侵权法的高成本低收益的现象。其中高成本主要指侵权法执法、司法成本高,低收益是指侵权法消除或减少侵权行为的效果较小。⑥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责任立法模式过于简单,将侵权行为的基本认定方法来在立法中予以表现,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对执法、司法中认定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成本支出;其二,民事责任立法模式将侵权责任局限于民事责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侵权行为,因此也降低了侵权法的收益。例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责任领域的侵权责任已不能用民事责任所涵盖。
  第二,民事责任立法模式限制了侵权法立法成本的支出,从而也降低了侵权法的效率。提高侵权法效率的途径除了有效降低执法、司法成本外,合理地支出立法成本也是途径之一。《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已十余年,而相关的主要侵权法律规范却只增加了二十余条⑦,显然与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相符。究其原因,就是民事责任立法模式将许多侵权责任归结于民事责任,使特别侵权法(超越民事责任方式的立法)裹足不前,虽然减少了立法成本,但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不佳。因此,现阶段侵权立法的趋势是破除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增加侵权法的投入量(立法成本),尤其是特别侵权法的投入量,以此来获得更多收益。
  第三,一般民事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立法模式的有效性,在于为侵权立法留有较大空间,可有效控制侵权法投入量,以解决高成本低收益现象。侵权法根源于民事领域,而又不局限于民事责任,我们主张,在完善一般民事侵权法的基础上,增加特别侵权法的制定是有必要的,并结合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侵权法的投入量。侵权法的投入量有一个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如果投入量位于最低限度时,虽然其成本处于最低水平,但是其所获得的收益没有实现最佳的最大值,因而出现侵权法的投入水平偏低,造成可预期的合理的侵权法收益的丧失,因此,从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来看,该投入量不是最佳的最小值;如果投入量位于最高限度时,在相关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侵权法的收益可获得最大值,但是由于侵权法投入量的成本本身处于最大值,从而导致执法、司法成本增大,侵权法收益的下降。基本以上两种情况,我们运用成本收益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侵权法投入量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该投入量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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