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部性理论与损害赔偿制度
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损害赔偿是这样表述的,“侵权行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至赔偿之数额,自应视其实际所受损害之程度以定其标准,如实际确已受有损害,而其数额不能为确切之证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调查所得斟酌情形为之判断”。⒀因此,侵权行为的成立往往与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传统侵权法中是“以受损害之程度”及“调查所得斟酌情形”作为确定标准,其不免带有主观判断因素。
法律经济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中损害的概念应当同经济学中类似的概念联系起来。侵权行为中的损害实质上是经济学中的负外部性,但负外部性同时可能会引起受害者生产或效用函数的下降,这说明已产生了实质性的伤害。正如工厂的排污不仅仅使渔塘污染,一定数量鱼的死亡,而且增加了渔塘权利人改善污染环境的费用,今后对该渔塘享有的效用的下降,鱼产量的下降和生产的困难,甚至对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无法履行及依合同期得利益的丧失。由此可见,经济学中生产或效用函数为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及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即生产或效用函数的下降就是负外部性的产生量,有多少生产或效用的丧失就有多少负外部性的产生,生产或效用的丧失与负外部性的产生是一致的。同时,由于侵权法将负外部性的矫正作为自己的功能,那么损害赔偿数额也应当同负外部性的产生量一致,在上述案例中,工厂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鱼死亡造成的损失,改善污染环境的费用,合同预期收益,今后一段时间内渔塘的收益。因此,侵权法应当是以受害人在某一时期内总效用的损失还是以受害人在某一刻的效用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侵权法的立法取向应当是规定对受害人的总效用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也是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经济根源之一。
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金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负外部性的矫正过程。侵权人因侵权赔偿而将其制造的社会成本变成自己的私人成本,从而起到限制侵权发生的作用。负外性的存在同时也证明了侵权法作为一种“矫正”方法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价值体现于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不仅在法律上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在经济上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既然侵权法是对负外部性矫正的一种方法,同时负外部性的产生又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立法中应当对哪些产生负外部性的侵权行为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对外部性的具体内容予以分析,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将物质利益损失作为负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如财产的减少,生产量的下降,资源利用率的下降等。
2、将精神利益损失作为负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如情绪的低落,心情的悲伤,丧失从事某种行为的信心等。
3、将权利的不完整作为负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如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不是按照权利人的意志行使权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受他人干涉以至达不到预期目的。
五、生产效用函数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将探讨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客观地、公正地通过因果关系来确定归属问题,以期为侵权法理论研究提供一种较为可行的认定方法。
传统侵权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是过错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很少有人问津。直到19世纪未,由于现代工业事故和其他事故大量涌现,因果关系问题越来越来复杂。与此同时,现代侵权法的变化也促使法学家们在因果关系方面积极寻求扩大法律救济和平衡社会关系的措施。在近两个世纪的因果关系问题上的理论研究主要借助于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其重要方法为“两分法”,即对事实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由此而产生了“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以及“相当说”“直接结果说”“预见力说”“充分原因说”等多种观点。众多的理论学说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均发生着不同的作用。本文依据有关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及有关经济学理论,提出一种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
所有的侵权法都要求,如果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那么侵权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一定的损害,侵权行为是原因,损害是结果,而且原因必须是近因,因此,因果关系实质上就是原因(近因)与结果的关系,如何确认原因与结果往往是侵权法研究中的一个苦恼问题。哲学家伯物兰·罗素在一篇因果关系的著名论文中曾指出,“一门成熟的科学用精确的数学语言系统地阐述变量的关系。当科学家作出一种解释时,他们是就精确的数学概念而言的并就模糊的概念而言的。因此,因果关系概念随着某门科学的发展将被淹没在数学之中”。⒁法律经济学者在分析侵权法时将因果关系的概念同经济模型中的函数关系联系,并且根据有关外部性的理论来确定因果关系。在法律经济学中我们将某种外部性界定为某种成本,这种成本是某个人没有征得其他人而自行强加给他们的。因此,“外部性本身就暗示着效用的相互依赖或暗示着生产函数。”⒂之所以产生外部性,就是因为某个人的效用或生产函数的下降,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人受益而另一个人受损,由此可见,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经济学上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关系。因此,在一个侵权法案件中我们可以运用这种函数关系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如工厂与渔塘之间的侵权纠纷,工厂排污行为与渔塘损失之间显然是一个函数关系,假设工厂的生产函数为A1=F(A2),A1是工厂的产量,A2是工厂的排污量;渔塘生产函数是B1=F(A2、B2、B3),B2是渔塘最初未受污染的环境,B3是影响渔塘生产的其他因素。可见,B1渔塘生产函数依赖于A2工厂排污,排污的增加会影响渔塘生产下降。因此,排污与受损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用函数关系来确定因果关系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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