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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近代以来,人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意即道德自治的主体。除开某些例外情况外,每个人皆被认为有能力评判某事某物的道德意义,从而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意义,并且有能力控制它和承受它所带来的后果。说一个人或一群人需要接受他人的道德指导,即是在表明他们在道德品性上存在着等级区分。这种说法违背道德自治的原则。这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他都可以自由选择外在的信息以发展自己的道德个性。政府不能借口保护公民的道德不受污染而将公民与“非道德的”信息和意见隔离开来,否则政府便是一个道德教化的机构而凌越一般公民的品行之上。
  这三种观念分别对应着下文所论证的言论自由的三种价值:(1)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2)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3)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它们构成三种价值的逻辑前提和根据。
  2.2. 言论自由的价值
  此处所谓的价值,也可以表达为功能、作用或利益。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言论的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言论自由的价值是和言论受到压制时的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言论自由有何价值或功能?言论自由的作用何在?言论自由能够给个人、社会、国家带来什么好处(或利益)?这些一直是关注言论自由的论者所思考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方面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以作为支持言论自由的根据。
  对于言论自由价值的综合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作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他说:“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时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8]
  对于布兰代斯在这一段话中所表述的言论自由价值,博克(Robert Bork)曾经归纳为以下四类,即(1)促进个人才能之发展;(2)自由表达带来快乐;(3)增进社会的稳定以及(4)保障政治真实之发现与传布。 [9]尼莫(Melville .B .Nimmer)将之归纳为三类:(1)民主对话功能(democratic dialogue function),亦即言论自由为一个民主而自治的社会做出明智决定所必需;(2)自由表达本身即是目的,它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3)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安全阀,缓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0]博克所指的第(1)(2)类可以概括为尼莫的第(2)类。所以尽管类别不同,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爱默生(Thomas I.Emerson)也曾经综合说明言论自由的价值。他认为言论自由具有四种价值:(1)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2)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3)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包括政治的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4)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 [11]
  爱默生教授分析的言论自由价值与布兰代斯所指陈者大同小异。事实上,从事相同研究的绝大多数论者皆未能超出他们提出的分析框架。本文也以这个框架为基础,列举说明言论自由的价值。本文认为,维持一个有效的言论自由制度,有助于:(1)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2)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3)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并认为言论自由具有以下两种重要的衍生价值:(1)达成社会的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2)推动和繁荣文化建设。虽然分列这几种价值,但是用以支持和说明它们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易言之,它们是相互支持和相互说明的。
  2.2.1.增进知识,获致真理
  最早为论者所强调的言论自由价值即是它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它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
  许多学者对这一作用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密尔顿和密尔是这方面的先驱者。二十世纪初,霍姆斯从自由市场理论的角度再次弘扬了这一价值。卡尔·波普尔也阐明了言论自由在知识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其中,以密尔和霍姆斯的论证最为著名。
  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12]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 [13]
  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             
  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
  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
  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
  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14]
  密尔的真理自我矫正的见解为霍姆斯所继承,不过不是在一部学术著作而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的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中。霍姆斯原本不起眼的几句话是这样的:
  “若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推翻许多战斗性的信念,可能会比相信自己行动的根据而更加相信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the ultimate good)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 [15]
  这就是著名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 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理论,是美国经典的言论自由理论。
  在这一理论中,霍姆斯不过是把意见多样化的主张置于自由市场理论的背景之下,却使之得到了很好的说明。这也把物质市场的观念扩展至思想市场的观念。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是否优良,是否适合大众需要,必须投诸市场,在一场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之后,才能辨其良莠。市场提供了一个检测各种商品生存能力的机制、程序和标准。思想的市场也是如此,各种观点自由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一段时间之后会有高下优劣之分,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赢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而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不同的观点适合了不同接受者的需要,因而呈现出一个意见多样化的局面。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持续进行。因此多种观点都处在不断的被检验、被接受或被抛弃的过程之中。决定这一过程的背后力量不是强力而是理性,不是政府或某个领导人的理性,而是大众的理性。 [16]
  当霍姆斯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投放于思想市场之后,逐渐为笃信自由市场机能的美国人所接受,并且成为彼国联邦最高法院若干言论自由判决的理论依据, [17]但是也招致了很多的批评。许多学者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思想市场也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和开放的自由市场,例如在思想市场上扮演主要角色的大众传媒往往为少数人所把持,所谓不同观点之间的竞争往往与财富、阶级、权力、种族、性别等等势力结合在一起。在此情况下,“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乃是一个虚构物。本文认为,这些批评并不能完全否定言论的自由市场对于发现真理的作用,相反从反面说明了言论市场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对于真理的危害和障碍。它们指出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鉴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有必要在某些条件下承认维护自由市场的一些措施的必要性。
  霍姆斯和密尔的言论自由观侧重于强调意见(opinion)或观点(ideas)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得真理性认识的作用,言论自由对于我们了解事实(facts)的作用可以引申于其中。我们知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如果对于某一问题任何了解情况的人和任何愿意说明的人都有发言的机会,尽管真实与虚假纷繁芜杂,但我们可以凭藉理性和经验进行甄辨以获得在别种情况下无法获得的更近似和更丰富的事实真相。这就如同任何欲调查事实的法庭必须让相关当事人有发言和辩论的权利一样。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过去事情的叙述,利害关系人倾向于(1)说出与已有利的事实;(2)回避与掩盖不利的事实;或者(3)对事实作歪曲、虚假的描述。如果只让甲方当事人说话,其陈述一般只能落入上述三种情形之中。法庭不可能得知事实真相,基于一面之词的判断也必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必须让乙方当事人说话,使对立的甲乙双方公开、公平地展开辩论。法官依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便有可能在他们之间的相互质问与辩论中大致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让目击者作为证人也参与辩论,可以发现更多的事实,更多地接近真相。在此基础上的判断也愈近合理。实际上,社会的公共论坛也应当按照此理向所有的人开放,为大众自己在复杂多样的信息中运用理性和经验辨明真实与虚假,正确与谬误。言论自由是我们了解真实与正确的一条最少危险的道路。虚假掩盖真实,谬误压倒正确,往往不是因为言论自由的过度,而是因为言论自由的不足。
  2.2.2. 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
  根据一般的理解,民主即是多数统治,或者治者的统治必须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上,或者一切公共决定须最终取决于多数公民的同意。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表现在(1)言论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没有言论自由即没有民主;(2)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以及(3)言论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概括之,言论自由之于民主政治具有三种功能:对话(dialogue)、制约(checking)与共信(trust)。本文是在这两种关系中分析这些功能的:多数与少数之间或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
  1. 对话
 对话亦即民主对话(democratic dialogue),这是言论自由之于民主政治的首要和基本的功能。民主意味着公共决策最终取决于多数意见。然而,多数意见之形成不仅要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应当发生在公共讨论的空间。任何一个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不可能是完全同质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体或阶层。它们如果愿意相互共存以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解决所面对着的公共问题,并在谋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中,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consensus)。 [18]共识不是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而是通过“对话”形成的。对话意味着公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对于公共问题之意见的相互交流。 [19]对话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自由的,否则共识便是虚假而不是真实的,基于强力而不是基于自愿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自愿达成的真实共识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言论自由便为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对话并进而达成必要的共识提供了一个不可成缺的自由空间,赋予公共决策以民主性。
 美国哲学家亚力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iohn)认为言论自由源于人民自我统治的需要, [20]强调指出言论自由对于自治过程中作出明智、有效的公共决策的重要性。他说,投票似乎是人民统治性活动的唯一形式,而在宪法更深的意蕴里,它只是有关公民做出判断的广泛而分散的一系列活动的外在表达。这些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统治者的我们必须理解所面临的公共问题;我们必须对政治代理人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决定进行判断;我们必须共同设计一种方法,促使这些决定是明智的和有效用的。这几个方面的活动皆是有关言论自由的活动。 [21]只有当投票者的判断是明智的、真实的、基于充分信息的,自治才是有意义的。为了实现这一点,投票者必须听取与某一问题所有相关的、正面和反面的事实。不可以因为某种言论被认为是荒谬的、错误的,与我们的主张不合,就予以禁止。只要是相关的事实和观点,都必须有表达的自由。不是每个人都要说话,而是每件值得说的事情都要说出来。因此,言论自由原则不是自然的或理性的抽象法则,而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性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导而来的。 [22] 米克尔约翰进而主张公言论(public speech)享有完全的自由,是绝对不受限制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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