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牄鈧偓閵嗏偓閸氾拷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閸欐瓕鈧啴顣芥惔锟�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濡楀牅绶ョ搾瀣◢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10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牆鎮�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