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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10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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