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的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的;(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询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询问的;(三)阻止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四)其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较重的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并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失业保险条例》
(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