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使鸡红细胞完全凝集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为该病毒的HA效价。例如,表3所示,病毒HA 效价为2(7 上标),即1:128。
5.2.5 判定
将血凝板倾斜,从背侧观察,看红细胞是否呈泪珠状流下。滴度是指产生完全凝集(无红细胞流下)的最高稀释度。仅当对照成立时,判定结果方为有效。
6 NDV的HI试验(病毒鉴定试验)
6.1 材料与试剂
6.1.1 器材同5.1.1。
6.1.2 试剂同5.1.2。
6.1.3 标准抗NDV血凝抑制抗体(阳性血清)。
6.1.4 4个血凝单位的病毒液制备:
根据6.2 测定的病毒的血凝效价,判定4个血凝单位的稀释倍数。方法举例为:如病毒HA 效价为2(9 上标),其4个血凝单位为2(7 上标),则将病毒稀释128倍即可。
6.2 HI试验
6.2.1 在96孔V型血凝反应板上,1-11孔各加入25μLPBS。12孔加入50μ PBS。
6.2.2 在第一孔加入25μL 标准抗NDV 血清,充分混匀后移出25μL 至第2孔,依次类推,倍比稀释至第10孔,第10孔稀释混匀后弃去25μl,11孔加入4倍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25μL,第11孔为4倍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对照;12孔加入4倍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25μl,12孔为4HAU 标准NDV 抗原与4倍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的血凝抑制对照 。
6.2.3 在1-10孔每孔加入25μL 4个血凝单位的待检病毒液,12孔加入4HAU 标准NDV抗原,立即在微型振荡器上摇匀,室温(约20℃)静置不少于30min,或4℃ 不少于60min。
6.2.4 每孔各加入25μL 1%鸡红细胞悬液,置微型振荡器上摇匀后,室温(约20℃)静置40min,或4℃ 60min,这时4倍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对照孔应呈明显的纽扣状,方法示意见表4
6.2.5 结果判定
将血凝板倾斜,从背侧观察,看红细胞是否呈泪珠状流下。滴度是指产生完全不凝集(红细胞完全流下)的最高稀释度。仅当该滴度与已知标准血清滴度相差在一个稀释度范围内且所有对照成立时,判定结果方为有效。
表4 HI试验程式 (单位μl)
┏━━━━━━┳━━━━━━━━━━━━━━━━━━━━━━━━━━━━━━━━━━━━━━━━━━━━━━━━━━━━━━━━━━━━━━━━━━━━┓
┃ 孔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2(1 上标) 2(2 上标) 2(3 上标) 2(4 上标) 2(5 上标) 2(6 上标) 2(7 上标) 2(8 上标) 2(9 上标) 2(10 上标) ┃
┃ 稀释倍数 ┃ ┃
┣━━━━━━╋━━━━━━━━━━━━━━━━━━━━━━━━━━━━━━━━━━━━━━━━━━━━━━━━━━━━━━━━━━━━━━━━━━━━┫
┃ PBS ┃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 ┃
┣━━━━━━╋━━━━━━━━━━━━━━━━━━━━━━━━━━━━━━━━━━━━━━━━━━━━━━━━━━━━━━━━━━━━━━━━━━━━┫
┃ 被查血清 ┃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下标)25 25 ┃
┣━━━━━━╋━━━━━━━━━━━━━━━━━━━━━━━━━━━━━━━━━━━━━━━━━━━━━━━━━━━━━━━━━━━━━━━━━━━━┫
┃ 4个血凝单位┃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 病毒 ┃ ┃
┣━━━━━━╋━━━━━━━━━━━━━━━━━━━━━━━━━━━━━━━━━━━━━━━━━━━━━━━━━━━━━━━━━━━━━━━━━━━━┫
┃ 感作 ┃20℃左右 40min,或4℃60min ┃
┣━━━━━━╋━━━━━━━━━━━━━━━━━━━━━━━━━━━━━━━━━━━━━━━━━━━━━━━━━━━━━━━━━━━━━━━━━━━━┫
┃ 1%鸡红细 ┃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
┃ 胞 ┃ ┃
┣━━━━━━╋━━━━━━━━━━━━━━━━━━━━━━━━━━━━━━━━━━━━━━━━━━━━━━━━━━━━━━━━━━━━━━━━━━━━┫
┃ 感作 ┃20℃左右 40min,或4℃60min ┃
┣━━━━━━╋━━━━━━━━━━━━━━━━━━━━━━━━━━━━━━━━━━━━━━━━━━━━━━━━━━━━━━━━━━━━━━━━━━━━┫
┃ ┃ — — — — — — — ++ +++ # # — ┃
┃ 结果举例 ┃ ┃
┣━━━━━━┻━━━━━━━━━━━━━━━━━━━━━━━━━━━━━━━━━━━━━━━━━━━━━━━━━━━━━━━━━━━━━━━━━━━━┫
┃ 注:1) 11孔为4被稀释的标准阳性血清对照;12孔为4HAU标准NDV抗原与4倍稀 ┃
┃ 释的标准阳性血清的血凝抑制对照 。 ┃
┃ 2) ++++ 为完全凝集,即凝集未被抑制;+++ ++ +为不完全凝集,即凝集被部 ┃
┃ 分抑制; ┃
┃ - 为不凝集,即凝集被完全抑制。 ┃
┗━━━━━━━━━━━━━━━━━━━━━━━━━━━━━━━━━━━━━━━━━━━━━━━━━━━━━━━━━━━━━━━━━━━━━━━━━━━┛
7 结果判定
7.1 疑似新城疫
有典型症状或典型病变。
7.2 确诊新城疫
从疑似病例的样品中分离到HA滴度大于等于2(4 上标)的病毒, 这种血凝性能被新城疫标准阳性血清有效抑制,分离毒的ICPI大于或等于0.7可判断为中等或强毒新城疫感染。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 磷酸缓冲盐水(PBS)配制
氯化钠NaCl 8.0g
氯化钾KCl 0.2g
磷酸氢二钠Na2HPO4 1.44g
磷酸二氢钠KH2PO4 0.24g
溶于800mL纯水中,用HCl调pH至7.0~7.4,加纯水至1000mL,分装,121℃(15磅)20min高压灭菌。
A.2 1%鸡红细胞悬液配制
采集2~3只健康公鸡加抗凝剂的血液,放入离心管中,加入3~4倍量生理盐水,以2000r/min离心5min,去掉血浆和白细胞层,再加生理盐水,混匀、离心,反复洗涤3次,最后吸取压积红细胞用生理盐水配成1%(V/V)悬液。
猪瘟诊断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CSF)临床、病理和实验室诊断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猪瘟的诊断与监测。
2 临床及病理学诊断
2.1 临床诊断
如猪群中被检猪只体温在40.5℃以上,精神萎靡、倦怠,食欲不振、厌食、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粘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在鼻盘、嘴唇、下颌、耳尖、四肢、腹下及腹股沟处出现紫红色斑点或斑块,公猪包皮积尿等症状,做可疑猪瘟对待,全群隔离饲养,作进一步诊断。
带毒母猪大都表现繁殖障碍、病毒可水平和垂直传播,产下仔猪有衰弱、震颤、痉挛、发育不良等现象,通常表现为先天性感染和免疫耐受,应进行实验室确诊。
2.2 病理学诊断
对检出的可疑患病猪可抽样进行病理学诊断,下述病变作为综合诊断定性的依据之一:
2.2.1 肾皮质色泽变淡,有出血点。
2.2.2 淋巴结外观充血、切面周边出血,呈红白相间的“大理石”样。
2.2.3 脾脏表面有点状出血或边缘楔状梗死区。
2.2.4 心脏、喉头、膀胱有小出血点。
2.2.5 全身出血性变化、多呈小片或点状。
2.2.6 回盲瓣、回肠、结肠形成“钮扣状”溃疡。
3 实验室诊断方法
3.1 病原学检测方法
3.1.1 病毒分离鉴定:
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是诊断猪瘟的一种灵敏方法。通常使用对猪瘟病毒敏感的细胞系如PK-15 细胞等,加入2%扁桃体、肾脏、脾脏或淋巴结等待检组织悬液于培养液中。37℃培养48~72h后用荧光抗体染色法检测细胞培养物中的猪瘟病毒。程序如下:
3.1.1.1 制备抗生素浓缩液(青霉素10 000IU/mL、链霉素10mg/mL、卡那霉素和制霉菌素各5 000IU/mL),小瓶分装,-20℃保存。
3.1.1.2 取1~2g待检病料组织放入灭菌研钵中,剪刀剪碎,加入少量无菌生理盐水,将其研磨匀浆;再加入Hanks平衡盐溶液或细胞培养液,制成20%(w/v)组织悬液;最后按1/10的比例加入抗生素浓缩液,混匀后室温作用1h;以1000g 离心15min,取上清液备用。
3.1.1.3 用胰酶消化处于对数生长期的PK-15单层细胞,将所得细胞悬液以1000g 离心10min,再用一定量的EMEM生长液[含5%胎牛血清(无BVDV抗体,并经56℃灭活30min)、0.3%谷氨酰胺、青霉素100IU/mL、链霉素0.1mg/mL]悬浮,使细胞浓度为2×10(6 上标)/mL。
3.1.1.4 将细胞悬液与上清液按9:1 混合,接种25cm2 细胞瓶,每瓶1mL;接种含细胞玻片的莱顿氏管(Leighton’s)(或其它适宜的细胞培养瓶),每管0.2mL;3支莱顿氏管接种细胞悬液作阴性对照;3支莱顿氏管接种猪瘟病毒作阳性对照。37℃吸附2h,倒掉细胞瓶和莱顿氏管中液体,于25cm2 细胞瓶中加入5mLEMEM维持液[含2%胎牛血清(无BVDV 抗体,并经56℃热灭活30min)、0.3%谷氨酰胺、青霉素100IU/mL、链霉素0.1mg /mL],莱顿氏管中加入1mLEMEM维持液。置细胞培养箱中37℃培养。
3.1.1.5 经培养24h、48h、72h,分别取2管组织上清培养物及1管阴性对照培养物、1管阳性对照培养物,取出细胞玻片,以磷酸缓冲盐水(PBS液,pH7.2,0.01mol/L)或生理盐水洗涤2次,每次5min,用冷丙酮(分析纯)固定10min,晾干,采用猪瘟病毒荧光抗体染色法进行检测。
3.1.1.6 根据细胞玻片猪瘟荧光抗体染色强度,判定病毒在细胞中的增殖情况,若荧光较弱或为阴性,应按3.1.1.4将组织上清细胞培养物进行增毒传代。
采自临床发病猪或疑似猪的抗凝血是一种适宜的猪瘟早期诊断样品。接种细胞时操作程序如下:取-20℃冻存的全血样品置37℃水浴融化;向24孔板每孔加300μL 血样以覆盖对数生长期的PK-15单层细胞;37℃吸附2h。弃去接种液,用细胞培养液洗涤细胞二次,然后加入EMEM维持液,37℃培养24~48h后,采用猪瘟病毒荧光抗体染色法检测。
3.1.2 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
荧光抗体染色法可用于检测扁桃体等组织样品以及细胞培养中的病毒抗原。操作程序如下:
3.1.2.1 样品的采集和选择
活体采样:利用扁桃体采样器(鼻捻子、开口器和采样枪)。采样器使用前均须用5%氢氧化钠溶液消毒后经清水冲洗。首先固定猪上唇,用开口器打开口腔,用采样枪采取扁桃体样品,用灭菌牙签挑至灭菌离心管并作标记。
其它样品:尸体解剖时采取的病死猪脏器,如扁桃体、肾脏、脾脏、淋巴结、肝脏和肺脏等脏器,或病毒分离时待检的细胞玻片。
样品采集、包装与运输见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3.1.2.2 检测方法与判定
(1)方法
将上述组织制成冰冻切片,或待检的细胞培养片,将液体吸干后经冷丙酮固定5~10min,晾干。滴加猪瘟荧光抗体覆盖于切片或细胞片表面,置湿盒中37℃作用30min。然后用PBS液洗涤,自然干燥。用碳酸缓冲甘油(pH9.0~9.5,0.5mol/L)封片,置荧光显微镜下观察。必要时设立抑制试验染色片,以鉴定荧光的特异性。
(2)判定
在荧光显微镜下,见切片或细胞培养物(细胞盖片)中有胞浆荧光,并由抑制试验证明为特异的荧光,判猪瘟阳性;无荧光判为阴性。
(3)荧光抑制试验
取两组猪瘟感染猪的扁桃体冰冻切片,分别滴加猪瘟高免血清和健康猪血清(猪瘟中和抗体阴性),在湿盒中37℃作用30min,用生理盐水或PBS(pH7.2)漂洗2次,然后进行荧光抗体染色。经用猪瘟高免血清处理的扁桃体切片,隐窝上皮细胞不应出现荧光,或荧光显著减弱;而用阴性血清处理的切片,隐窝上皮细胞仍出现明亮的鹅黄绿色荧光。
3.1.3 兔体交互试验
本方法用于检测疑似猪瘟病料中的猪瘟病毒。
3.1.3.1 实验动物:1.5~2kg家兔,在试验前1d测基础体温。
3.1.3.2 取病猪的淋巴结和脾脏,磨碎后用生理盐水作1:10稀释,肌肉注射3只健康家兔,5mL/只,另设3只不注射病料的对照兔,间隔5d对所有家兔静脉注射1:20的猪瘟兔化病毒(淋巴脾脏毒),1mL/只,24h后,每隔6h测体温一次,连续测96h,对照组2/3 出现定型热或轻型热,试验成立。试验组的试验结果判定见表1。
表1 兔体交叉免疫试验结果判定
┏━━━━━━━━━━━┳━━━━━━━━━━━━━━━┳━━━━━━━━━━━━┓
┃ 接种病料后体温反应 ┃ 接种猪瘟兔化弱毒后体温反应 ┃ 结果判定 ┃
┣━━━━━━━━━━━╋━━━━━━━━━━━━━━━╋━━━━━━━━━━━━┫
┃ - ┃ - ┃含猪瘟病毒 ┃
┣━━━━━━━━━━━╋━━━━━━━━━━━━━━━╋━━━━━━━━━━━━┫
┃ - ┃ + ┃不含猪瘟病毒 ┃
┣━━━━━━━━━━━╋━━━━━━━━━━━━━━━╋━━━━━━━━━━━━┫
┃ + ┃ - ┃含猪瘟兔化病毒 ┃
┣━━━━━━━━━━━╋━━━━━━━━━━━━━━━╋━━━━━━━━━━━━┫
┃ + ┃ + ┃含非猪瘟病毒热原性物质 ┃
┗━━━━━━━━━━━┻━━━━━━━━━━━━━━━┻━━━━━━━━━━━━┛
注:“+”表示多于或等于三分之二的动物有反应。
3.1.4 其他方法
抗原捕获-ELISA试验和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也可用于猪瘟诊断和检测。
3.2 抗体检测
3.2.1 猪瘟单克隆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3.2.1.1 用途
本方法用于检测猪瘟弱毒疫苗免疫产生的抗体和猪瘟野毒感染产生的抗体。
3.2.1.2 试验操作方法
(1)用包被液将猪瘟弱毒单抗纯化的酶联抗原、猪瘟强毒单抗纯化的酶联抗原各作100倍稀释,以100μL分别加入做好标记的酶联板孔中,置湿盒于4℃过夜。
(2)弃去孔内液体。用洗涤液洗板3次,每次间隔3~5min,拍干。
(3)用稀释液将待检血清作400倍稀释,每孔加100μL。同时,将猪瘟阳性、阴性血清以100倍稀释作对照,37℃温育1.5h~2h。
(4)重复⑵。
(5)用稀释液将兔抗猪IgG-辣根过氧化物酶结合物作100倍稀释,每孔加入100μL,37℃培育1.5h~2h。
(6)重复⑵。
(7)每孔加入底物液100μL,室温下观察显色反应(当阴性对照孔略微显色,立即终止反应,并以阴性孔作空白调零)。
(8)每孔加终止液50μL,于酶标检测仪测定490nm波长的光密度(OD)。
3.2.1.3 判定标准
在猪瘟弱毒酶联板上:
OD≥0.2,为猪瘟弱毒抗体阳性
OD<0.2,为猪瘟弱毒抗体阴性
在猪瘟野毒酶联板上:
OD≥0.5,为猪瘟强毒抗体阳性
OD<0.5,为猪瘟强毒抗体阴性
3.2.1.4 注意事项
(1)运输单抗纯化酶联抗原时,必须使用冰盒低温运输.
(2)配置洗涤液时,应使用新鲜蒸馏水或无离子水,每次洗板后,尽量不要在孔中留有残余液体,以免影响结果;
(3)底物溶液应临用前配置,待邻苯二胺完全溶解于底物缓冲液后再加过氧化氢,混匀后立即使用;
(4)终止反应后,应立即读数。
3.2.1.5 试剂配制
(1)包被液
Na(2 下标)CO(3 下标) 1.59g
NaHCO(3 下标) 2.93g
双蒸水 1000mL
调pH至9.6。
(2)磷酸缓冲盐水(PBS)
NaCl 8.0g
KH(2 下标)PO(4 下标) 0.2g
Na(2 下标)HPO(4 下标)(无水) 2.13g
KCl 0.2g
加双蒸水1000mL,完全溶解后用3mol/L NaOH调PH为7.4。
(3)磷酸缓冲盐水-吐温(PBS-T)洗涤液
PBS 1000mL
吐温-20(Tween-20) 0.5mL
充分摇匀
(4)稀释液(PBS-T-BS)
PBS-T 100mL
小牛血清 5mL
充分摇匀
(5)邻苯二胺底物液(OPD)
① 0.1mol/L 柠檬酸液
称取柠檬酸(C(6 下标)H(8 下标)O(7 下标)·H(2 下标)O)21g,加双蒸水溶解至1000mL;
② 0.2mol/L Na(2 下标)HPO(4 下标)溶液;
称取71.6g Na(2 下标)HPO(4 下标)·12H(2 下标)O,加双蒸水溶解至1000mL;
③ 取①液24.3mL,②液25.7mL,混匀,pH5.0;
④ 取邻苯二胺20mg 溶于20mL③液中,临用前加30%H(2 下标)O(2 下标) 0.075mL(75μL);
⑤ 终止液(2mol/L H(2 下标)SO(4 下标))。
于500mL蒸馏水中缓慢加入76mL浓硫酸(98%),混匀即成。
3.2.2 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
本方法是国际贸易指定的猪瘟抗体检测方法。该试验采用固定病毒稀释血清的方法,测定的结果表示待检血清中抗体的中和效价。具体操作如下:
将浓度为2×10(5 上标) 细胞/mL的PK-15细胞悬液接种到带有细胞玻片的5cm平皿或莱顿氏管(Leighton’s),也可接种到平底微量培养板中。
细胞培养箱中37℃培养至70%~80%的细胞单层(1~2d)。
将待检血清56℃灭活30min,用无血清EMEM培养液作2倍系列稀释。
将稀释的待检血清与含200TCID50/0.1mL的猪瘟病毒悬液等体积混合,置37℃孵育1~2h。
用无血清EMEM培养液漂洗细胞单层。加入血清–病毒混合物,每个稀释度加2个莱顿氏管或培养板上的2个孔,37℃孵育1h。
吸出感作物,加入EMEM维持液[含2%胎牛血清(无BVDV抗体,并经56℃灭活30min)、0.3%谷氨酰胺、青霉素100U/mL、链霉素0.1mg/mL],37℃继续培养48h~72h;最终用荧光抗体染色法进行检测(见附件2),计算中和效价。
3.2.3 猪瘟中和试验方法
3.2.3.1 测定猪瘟兔化弱毒(抗原)对家兔的最小感染量。生理盐水稀释抗原,使每1mL含有100个兔的最小感染量,为工作浓度抗原(如抗原对兔的最小感染量为10(-5 上标)/mL,则将抗原稀释成1000倍使用)。
3.2.3.2 将被检猪血清分别用生理盐水作2倍稀释,与含有100个兔的最小感染量工作抗原等量混合,摇匀后,置10~15℃中和2h,其间振摇2~3次。同时设含有相同工作抗原量加等量生理盐水(不加血清)的对照组,与被检组在同样条件下处理。
3.2.3.3中和完毕,被检组各注射家兔1~2只,对照组注射家兔2只,每只耳静脉注射1mL,观察体温反应,并判定结果。
3.2.3.4 结果判定 当对照组2只家兔均呈定型热反应(++),或1只兔呈定型热反应(++),另一只兔呈轻热反应时,方能判定结果。被检组如用1只家兔,须呈定型热反应;如用2只家兔,每只家兔应呈定型热反应或轻热反应,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3.2.3.5 兔体体温反应标准如下:
热反应(+) 潜伏期24~72h,体温上升呈明显曲线,超过常温1℃以上,稽留12~36h。
可疑反应(±) 潜伏期不到24h或72h以上,体温曲线起伏不定,稽留不到12h或超过36h而不下降。
无反应(-) 体温正常。
4 结果判定
4.1 疑似猪瘟
有典型症状或典型病变。
4.2 确诊猪瘟
病原学检测结合动物试验证明存在猪瘟野毒感染;或猪瘟单抗荧光抗体、猪瘟单克隆抗体ELISA等试验检测呈野毒抗原或抗体阳性。
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常规监测,疫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猪、牛、羊以及其他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口蹄疫监测。
2 术语和定义
2.1 监测
对口蹄疫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2.2 岗哨动物
临床健康、无口蹄疫病原和抗体的易感动物,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将其饲养于某一特定地点,用来指示该地点是否存在所监测的特定疫病。
3 样品采集和储运要求
按照《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执行。
4 监测方法
临床检查、血清学检测与病原学检测方法见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
5 监测方式
5.1 疫情监视与报告
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牲畜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怀疑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疫情普查。
5.2 免疫效果监测
见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
5.3 常规监测
5.3.1 监测对象
包括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以及其他易感动物。
5.3.2 样品采集及检测
采集血清、O-P液和组织样品等,检测血清抗体用非结构蛋白(NSPs)间接ELISA,检测O-P液和组织样品用相应的病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疑似样品,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5.3.3 监测频度及抽样数量
依照动物种类、动物数量、饲养方式和地理分布采取层次分类随机选样法抽样。
100头以上的猪、牛、羊以及其他易感动物群每半年随机抽样30 头;农村散养动物,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每半年随机抽样30头(易感动物合计),不足30 头的全部采集。
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监测频度和抽样数量。
5.4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4.1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群每周1次,连续1个月临床观察,如出现临床症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或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5.4.2 解除封锁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猪、牛和羊规模场及自然村采集血样,或O-P液等样品进行感染抗体或病原学检测,样品数量见5.3.3。
5.4.3 岗哨动物
必要时,设岗哨动物。原疫点内畜舍在清洗消毒30d后放养岗哨动物,岗哨动物的数量为牛2 头和/或猪2~4 头,并由兽医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至少饲养30d,经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阴性,方可允许重新饲养动物。
6 监测结果处理
6.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和报告,并作为采取防疫措施、解除封锁和疫情评估的依据。
6.2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档或备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规监测和疫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饲养和流通环节禽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监测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2.2 岗哨动物
临床健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和抗体的易感动物,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将其饲养于某一特定地点,用来指示该地是否存在所监测的疫病。
3 样品采集和储运要求
按照《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执行。
4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见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临床症状检查、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见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5 监测方式
5.1 疫情监视与报告
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怀疑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疫情普查。
5.2 免疫效果监测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
5.3 常规监测
5.3.1 监测对象 鸡、鸭、鹅以及其他易感禽类。
5.3.2 监测频度及抽样数量
1000羽以上的禽群每6个月随机采样30只进行检测;散养禽每个自然村每6个月随机采样30只,不足30只的全部采集。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监测频度和抽样数量。
5.3.3 样品采集与检测
采集的易感禽类的气管拭子、泄殖腔拭子和/或血清,采用病毒检测或血清学方法进行检测。检测发现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5.4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4.1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禽群每周1次连续进行1个月临床观察,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5.4.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 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采样检测2次,间隔3个月。
5.4.3 必要时,恢复饲养前在原疫点内禽舍饲养适龄岗哨鸡30只,临床观察21d。岗哨鸡应每周采集血清检测抗体。如有发病或死亡,按规定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6 监测结果处理
6.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和报告,并作为采取防疫措施、解除封锁和疫情评估的依据。
6.2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档或备案。
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常规监测和疫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饲养和流通环节禽类的新城疫监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监测
对新城疫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2.2 岗哨动物
临床健康、无新城疫病原和抗体的易感动物,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将其饲养于某一特定地点,用来指示是否存在所监测的疫病。
3 样品采集和储运要求
按照《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执行。
4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分别见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和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
5 监测方式
5.1 疫情监视与报告
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怀疑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疫情普查。
5.2 免疫效果监测
见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
5.3 常规监测
5.3.1 监测对象
鸡及其他易感禽类。
5.3.2 监测频度及抽样数量
1000羽以上的禽群每6个月随机采样30只进行检测;散养禽每个自然村每6个月随机采样30只,不足30只的全部采集。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监测频度和抽样数量。
5.3.3 样品采集与检测
按规定采集易感禽类的气管拭子、泄殖腔拭子和/或血清。采用血清学方法、病毒检测或病毒分离进行检测。检测发现疑似样品,送国家新城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5.4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4.1 按照新城疫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禽群每周1次连续进行1个月临床观察,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新城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5.4.2 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解除封锁前采样1次,解除封锁后采样2次,间隔3个月。
5.4.3 必要时,恢复饲养前在原疫点内禽舍饲养适龄岗哨鸡30只,临床观察21d。岗哨鸡应每周采集血清检测抗体。如有发病或死亡,按规定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6 监测结果处理
6.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和报告,并作为采取防疫措施、解除封锁和疫情评估的依据。
6.2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档或备案。
猪瘟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常规监测和疫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饲养和流通环节猪瘟的监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监测
对猪瘟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2.2 岗哨动物
临床健康、无猪瘟病原和抗体的易感动物,在疫病监测过程中,将其饲养于某一特定地点,用来指示该地是否存在所监测的疫病。
3 样品采集和储运要求
按照《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执行。
4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分别见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和猪瘟诊断技术规范。
5 监测方式
5.1 疫情监视与报告
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牲畜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怀疑发生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疫情普查。
5.2 免疫效果监测
见猪瘟免疫技术规范。
5.3 常规监测
5.3.1 监测对象
包括不同年龄/品种的猪及其他易感动物。
5.3.2 监测频度及抽样数量
依照动物数量、饲养方式和地理分布采取层次分类随机选样法抽样。100头以上的猪群及其他易感动物群每半年随机抽样30头;农村散养动物,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每半年随机抽样30头,不足30头的全部采集。
5.3.3 样品采集及检测
采集血清、活体组织等样品,用ELISA检测猪瘟强毒感染抗体或荧光抗体法检测病原。
5.4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4.1 按照猪瘟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猪群每周1次连续进行1个月临床观察,对病死猪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诊断。
5.4.2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规模养猪场及自然村散养猪户抽样采集血样。每个规模场采集30头猪的血样,每个自然村采集30头,不足30头的全部采集。
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感染抗体检测。如果发现野毒感染抗体阳性,则按照疫情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5.4.3 岗哨动物
必要时在原疫点内畜舍清洗消毒40d后放养4~5周龄岗哨猪5头,临床观察40d,应无临床症状,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阴性。
6 监测结果处理
6.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和报告,并作为采取防疫措施、解除封锁和疫情评估的依据。
6.2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档或备案。
第五部分 检疫与监管
1 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3 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追溯规范
4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5 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6 猪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7 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8 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
9 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10 牛羊屠宰检疫规范
11 猪屠宰检疫规范
1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
13 消毒技术规范
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隔离场的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动物隔离的实施、记录和报告等。
本规范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隔离场的建设和管理。
2 选址、布局
2.1 选址
动物隔离场应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缓冲区。
动物隔离场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无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区域,并距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动物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
2.2 布局
动物隔离场周围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围墙和绿化缓冲带,在动物隔离场入口处设警示标志。动物隔离场设办公区和隔离区,办公区和隔离区之间严格分开。
3 设施设备
3.1 动物隔离场内应具备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
3.2 动物隔离场及隔离舍的出、入口处设消毒池、消毒通道、更衣室。更衣室内应有紫外灯,有专用衣、帽、鞋。
3.3 有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必要的安全保定设施以及对患病动物隔离饲养的场地。
3.4 有对动物排泄物、垫草、污水及其它废弃物无害化进行处理的设施。
3.5 有供动物隔离场运行及隔离观察的必要设备,包括消毒设备,熏蒸设备,样品采集、保存设备,温度调节设备,信息处理设备,封闭运输车辆等。
4管理要求
4.1 动物隔离场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检疫、值班等工作制度,管理人员无人兽共患传染病。
4.2 动物隔离场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动物隔离场的单位,提前30天办理预定手续。
4.3 动物隔离场禁止参观,人员、车辆及物品等未经许可不得出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
4.4 工作人员、饲养人员进出隔离区,应更衣、换鞋,经消毒池、消毒通道出入。
4.5 使用单位应在动物入场前,派人到动物隔离场在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彻底清洗、消毒隔离舍、场地及有关设备、用具等。
4.6 动物入场运输所使用的车辆、饲料、垫料、排泄物及其它被污染物料等,应在动物运抵隔离场后,在动物隔离场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7 使用单位应当选派畜牧兽医专业人员驻场,负责动物隔离期间的饲养管理等相关工作。
驻场人员入场前应做健康检查,无人兽共患传染病。
4.8 隔离期间的要求
4.8.1 隔离动物应在管理人员指定分配的隔离舍饲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
4.8.2 驻场人员应在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负责隔离动物的饲养管理,定期清扫、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隔离舍内外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并协助采样及其它有关检疫、监测工作。
4.8.3 驻场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动物隔离场,不得任意出入其它隔离舍,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得中途换人。
4.8.4 隔离动物所需饲料、牧草、垫料、药物、疫苗及器物等及驻场人员所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不得来自其它饲养场。严禁将肉类、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动物隔离场内,未经动物隔离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携进(出)任何物品。
4.8.5 隔离动物的排泄物、垫料及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动物隔离场外。
4.8.6 发现疑似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患病动物与其他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4.9 动物隔离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动物隔离场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清洗消毒使用过的隔离舍、场地、用具等。
4.10 动物隔离场应当保持隔离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等工作。
4.11 动物隔离场使用前后,应彻底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检测;同一隔离舍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间隔时间至少15天。
5 隔离检疫
5.1 动物隔离期限: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潜伏期,实施一定时间的隔离。
5.2 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的隔离动物登记其畜禽标识,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放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 隔离记录和报告
6.1 记录
检疫人员在动物隔离期间做好隔离观察记录,建立完整的隔离观察记录档案。隔离观察记录包括进场时间、货主姓名、动物种类及数量、畜禽标识编码、持证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处理、采样检测情况等。
6.2 报告
动物隔离场应定期将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上报当地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进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各项要求,以及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实施的流通监管。
本规范适用于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特定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缓冲区采用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样的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流通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定义
3.1 指定通道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 输入
4.1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2 确需从其它地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经动物隔离场隔离,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 经公路运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主动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检查人员严格查证验物。
4.3.1.1 对不符合本规范4.1和4.2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处理,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2 对检疫证明、准引手续齐全、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佩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查验印章后放行。
4.3.1.3 对无检疫证明、准引手续或畜禽标识,证物不符和检疫证明过期、涂改、伪造、失效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4 发现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进行处理。
4.3.1.5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采取隔离、封存、留验等措施,经确认无疫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放行。
4.3.2 对经火车、飞机、轮船等运载工具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参照4.3.1的规定执行。
5 区内流通及输出
实行畜禽标识的动物凭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其它动物凭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6 过境运输
6.1 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货主或承运人应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6.2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人员对经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查证验物。如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有可能中途撒漏的,应责令货主或承运人采取控制措施,对无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准过境。
6.3 运输途中,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卸放,并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输入后的监管
7.1 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进行疫情监测和预警。
7.2 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和卸后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排泄物、垫草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发现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及时追踪溯源。
7.4 对未经允许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视其情况,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适时采取有关措施。
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通过查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和记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产地、到达地或流通环节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对这些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踪溯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
3 定义
3.1 追溯
指在产地、到达地或流通环节中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存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时,通过查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和记录,对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踪溯源的活动。
3.2 防疫记录
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中建立的,记载各类防疫信息的记录。包括养殖档案、防疫档案、产地检疫记录、屠宰检疫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监测检验记录、检查站检查记录、隔离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4 追溯的依据
畜禽标识、检疫证明和防疫记录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溯的重要依据,必须对畜禽标识、检疫证明的领发和防疫记录的建立实施有效管理。
4.1 畜禽标识、检疫证明领发管理
畜禽标识、检疫证明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订制、发放,逐级领发,不得超越辖区、级别发放。建全畜禽标识、检疫证明保管、领发制度,做好记载记录。
4.2 防疫记录的建立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检疫、监督过程中要建立统一、完整的防疫记录。各类防疫记录项目、格式等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制定,填写要规范。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符合《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追溯查验的内容
5.1 查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
5.1.1 畜禽标识:畜禽标识编码等。
5.1.2 检疫证明:编号、起运地、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站及检疫人员签章等。
5.1.3 检疫验讫印章:签章单位、印章编号等。
5.1.4 检疫验讫标志:签章单位、标志编号等。
5.2 查验防疫记录。
5.3 查验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
5.4 查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领发记录。
5.5 查验生产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货登记,包装上相关信息等。
6 追溯的实施及处理
6.1 对产地发现的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溯
6.1.1 在产地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对该动物疫病潜伏期内已调出的、可能染疫的其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溯。
6.1.2 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核查已调出动物及动物产品使用的畜禽标识、检疫证明和各类记录,通知到达地和途经滞留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6.1.3 到达地和途经滞留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该批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滞留的场所实施监控,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向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6.2 对到达地或流通环节发现的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溯
6.2.1 在到达地或流通环节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进行追溯。
6.2.2 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核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标识、证明和各类记录,通知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6.2.3 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始发地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控,开展疫情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向到达地或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6.3 对畜禽标识、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溯
对在流通环节发现的畜禽标识、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根据查实的畜禽标识、检疫证明和记录实施追溯。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防疫制度、记录和报告等。
本规范适用于年饲养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500只以上的羊、10000羽以上的禽及其它相当规模的畜禽饲养场,其它饲养场可参照执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3 选址、布局
3.1 选址
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物,并距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校、动物屠宰场、动物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
3.2 布局
场内建筑布局合理,应分为生活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各区之间应当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
3.2.1 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病畜禽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下风向。
3.2.2 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道路分为污道、净道,不重叠,不交叉。
3.2.3 根据功能不同,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其间要有防疫隔离设施。
3.2.4 充分考虑动物福利问题。
4 设施设备
4.1 生产区内道路及相关场地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扫、消毒。
4.2 生产区进出处应设置出入人员更衣消毒室。
4.3 饲养场场区和生产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消毒池或配备消毒设备。
4.4 根据饲养动物的不同,可在每栋饲养舍门口设置消毒池。
4.5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泄物、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场区环境达到NY/T 388 要求。
4.6 场内应当设有防蝇、防蚊、防鼠等设施。
4.7 场内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4.8 场内建有病死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