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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的基本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2.2 疫情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作的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2.3 疫情确认
接到疫情报告以后,授权机构对疫情进行确认的程序,包括疫情的通报和发布。
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h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兽医局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 疫情确认程序
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并经综合判定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作最终确诊;
4.4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的基本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新城疫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2.2 疫情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作的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2.3 疫情确认
接到疫情报告以后,授权机构对疫情进行确认的程序,包括疫情的通报和发布。
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怀疑禽类发生新城疫疫情,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新城疫的,应在2h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4 疫情确认程序
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 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2 对怀疑为新城疫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新城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作最终确诊;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的,应将分离株及时送国家新城疫参考实验室复核并保存。
4.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的基本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猪瘟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2.2 疫情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作的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2.3 疫情确认
接到疫情报告以后,授权机构对疫情进行确认的程序,包括疫情的通报和发布。
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怀疑发生猪瘟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猪瘟的,应在2h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4 疫情确认程序
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 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2 对怀疑为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经综合判定,可确诊为猪瘟病例;结果可疑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4.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原则。
1 疫情报告与确认
按照《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的要求执行。
2 疫情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立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
2.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2.1 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屠宰和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2.2 以疫点为中心,至少半径3km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2.2.3 将距疫区周边至少10km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2.3.1 封锁疫点。
2.3.2 扑杀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3.3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2.4.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4.2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加强监测。
2.4.3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4.4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4.5 关闭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移动。
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2.5.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2.5.2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5.3 监控易感动物及产品的移动。
2.5.4 必要时,关闭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
2.6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入。
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d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经审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2.8 2.3、2.4、2.5 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实施。
3 疫情档案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原则。
1 疫情报告与确认
按照《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的要求执行。
2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立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
2.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2.1 将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屠宰和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2.2 以疫点为中心,至少半径3km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2.2.3 将距疫区周边至少5km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2.3.1 扑杀所有易感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2.4.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4.2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2.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4.4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4.5 关闭活禽及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禽只及其产品移动。
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2.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2.5.2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5.3 监控易感禽类及禽产品的移动。
2.5.4 必要时,关闭易感禽类及禽产品交易市场。
2.6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入。
2.7 2.3、2.4、2.5 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实施。
2.8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禽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d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经审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3 疫情档案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猪瘟应急处置原则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原则。
1 疫情报告与确认
按照《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的要求执行。
2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
2.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中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2.1 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屠宰和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2.2 以疫点为中心,至少半径3km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2.2.3 将距疫区周边至少10km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2.3.1 封锁疫点。
2.3.2 扑杀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3.3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2.4.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4.2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加强监测。
2.4.3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4.4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2.4.5 关闭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移动。
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2.5.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2.5.2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5.3 监控易感动物及产品的移动。
2.5.4 必要时,关闭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
2.6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入。
2.7 2.3、2.4、2.5 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实施。
2.8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40d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经审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3 疫情档案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扑灭中的易感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口蹄疫疫情扑灭工作。
2 牲畜扑杀
2.1 扑杀方法
2.1.1 电击:使用分体电击棍击杀致死。
2.1.2 药物注射:静脉注射来苏尔溶液,使用量以致死为准。
2.1.3 其它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无流血致死方法。
2.2 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2.2.1 穿戴防护衣物
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
穿可消毒的绝缘胶靴;
戴可消毒的绝缘橡胶手套;
戴N95 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戴护目镜。
2.2.2 消毒
工作后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再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
防护服、手套、口罩、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非一次性防护用品须经消毒、晾晒后使用。
3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可以堆积发酵处理。
3.1 深埋
3.1.1 选址
应当避开公共视线,选择地表水位低,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牲畜饲养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的地域。选址应当有利于防洪。
3.1.2 深度
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m以上。
3.1.3 焚烧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3.1.4 消毒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3.1.5 填土
用土掩埋后,应当保持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3.1.6 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志。
3.2 工厂化处理
将所有病死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密封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实施无害化处理。
3.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彻底密封发酵,表面应当进行消毒。
3.4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应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4 消毒
4.1 设备和用品
4.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等。
4.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
4.1.3 消毒剂:酸性物质、碱性物质,福尔马林液体或气体等适合的消毒剂。
4.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4.2 疫点圈舍、场地和各种用具的消毒
4.2.1 对圈舍及场地内外采用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消毒后对污物、粪便、饲料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再用消毒液以喷洒方式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完毕后再进行清洗;不易冲洗的圈舍铲除废弃物和表土,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4.2.2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木质工具及塑料用具采取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工作服等采取浸泡或高温高压消毒。
4.3 疫区内怀疑污染的场所及道路应进行喷洒消毒。
4.4 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
4.4.1 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消毒站点,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当严格消毒。
4.4.2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废弃物按3.3 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封锁期间,疫点每天至少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其他重点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中易感禽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768《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3 扑杀方法
3.1 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3.2 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手握住头部,另一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3 电击
使用分体电击棍击杀致死。
3.4 其它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3.5 人员防护应符合NY/T 768《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可以堆积发酵处理。
4.1 深埋
4.1.1 选址
应当避开公共视线,选择地表水位低,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交易市场、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的地域。选址应当有利于防洪。
4.1.2 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m,坑底铺垫2cm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
4.1.3 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1.4 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4.1.5 掩埋后应设明显标志。
4.2 工厂化处理
将所有病死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密封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实施无害化处理。
4.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彻底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4.4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应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5 消毒
5.1 设备和必需品
5.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5.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5.1.3 消毒剂:清洁剂、醛类、强碱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5.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5.2 圈舍、场地和各种用具的消毒
5.2.1 对圈舍及场地内外采用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消毒后对污物、粪便、饲料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再用消毒液以喷洒方式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完毕后再进行清洗;不易冲洗的圈舍清除废弃物和表土,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5.2.2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木质工具及塑料用具采取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工作服等采取浸泡或高温高压消毒。
5.3 疫区内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应进行喷洒消毒。
5.4 污水沟、水塘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5.5 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5.5.1 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消毒站点,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当严格消毒。
5.5.2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废弃物按4.3进行无害化处理。
5.6 疫点每天至少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疫情扑灭中易感禽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城疫疫情扑灭工作。
2 扑杀方法
2.1 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2 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2.3 电击
使用分体电击棍击杀致死。
2.4 其它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2.5 人员的防护要求
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
穿可消毒的胶靴;
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戴护目镜。
2.6 工作后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洗手
防护服、手套、口罩、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非一次性防护用品须经消毒、晾晒后使用。
3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污物进行作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可以堆积发酵处理。
3.1 深埋
3.1.1 选址
应当避开公共视线,选择地表水位低、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禽饲养场、屠宰场所、禽类交易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的地域。选址应当有利于防洪。
3.1.2 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m,坑底铺垫2cm生石灰,覆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
3.1.3 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3.1.4 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3.1.5 掩埋后应设明显标志。
3.2 工厂化处理
将所有病死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密封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实施无害化处理。
3.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彻底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3.4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4 消毒
4.1 设备和必需品
4.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4.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4.1.3 消毒剂:强碱类、醛类、氯素类、酚复合物等合适的消毒剂。
4.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4.2 圈舍、场地和各种用具的消毒
4.2.1 对圈舍及场地内外采用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消毒后对污物、粪便、饲料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再用消毒液以喷洒方式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完毕后再进行清洗;不易冲洗的圈舍铲除废弃物和表土,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4.2.2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木质工具及塑料用具采取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工作服等采取浸泡或高温高压消毒。
4.3 疫区内怀疑污染场所及道路应进行喷洒消毒。
4.4 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4.4.1 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消毒站点,对所有可能污染的运载工具应当严格消毒。
4.4.2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废弃物按3.3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疫点每天至少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疫情扑灭中易感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猪瘟疫情扑灭工作。
2 牲畜扑杀
2.1 扑杀方法
2.1.1 电击:使用分体电击棍击杀致死。
2.1.2 药物注射:静脉注射来苏尔溶液,使用量以致死为准。
2.1.3 其它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无流血致死方法。
2.2 人员的防护要求
2.2.1 穿戴防护衣物
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
穿可消毒的绝缘胶靴;
戴可消毒的绝缘橡胶手套;
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戴护目镜。
2.2.2 消毒
工作后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
防护服、手套、口罩、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非一次性防护用品须经消毒、晾晒后使用。
3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牲畜(猪)、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可以堆积发酵处理。
3.1 深埋
3.1.1 选址
应当避开公共视线,选择地表水位低,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牲畜饲养场、屠宰场及交易市场、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的地域。选址应当有利于防洪。
3.1.2 深度
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
3.1.3 焚烧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污染物等实施浇油焚烧处理。
3.1.4 消毒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3.1.5 填土
用土掩埋后,应当保持与周围持平。填土不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3.1.6 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志。
3.2 工厂化处理
将所有病死牲畜、扑杀牲畜及其产品密封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实施无害化处理。
3.3 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彻底密封发酵,表面应当进行消毒。
3.4 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应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4 消毒
4.1 设备和用品
4.1.1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等。
4.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
4.1.3 消毒剂:次氯酸盐类、碱液、来苏尔等。
4.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4.2 牲畜圈舍的消毒
4.2.1 对圈舍及场地内外采用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消毒后对污物、粪便、饲料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再用消毒液以喷洒方式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完毕后再进行清洗;不易冲洗的圈舍铲除废弃物和表土,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4.2.2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木质工具及塑料用具采取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工作服等采取浸泡或高温高压消毒。
4.3 疫区内怀疑被污染场所及道路应进行喷洒消毒
4.4 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
4.4.1 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消毒站点,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当严格消毒。
4.4.2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废弃物按3.3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封锁期间,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其他重点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
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发生口蹄疫疫情后的最初调查、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
2 术语与定义
2.1 最初调查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养殖场/户怀疑发生口蹄疫的报告后,由兽医技术人员对所报告的养殖场/户进行的实地考察和对发病情况的初步核实。
2.2 现场调查
省级、国家级动物流行病学专家对所报告的口蹄疫发病场/户的场区状况、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发病牲畜品种与日龄、发病时间与病程、近期牲畜、畜产品和人员流动等情况进行的调查。
2.3 跟踪调查
兽医技术人员或动物流行病学专家在接到怀疑发生口蹄疫的报告后所进行的追溯最原始病畜、跟踪疫点牲畜去向情况、检测自然宿主带毒状况、病原变异情况等的调查。
3 最初调查
3.1 组织与要求
3.1.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养殖场/户怀疑发病的报告后,应立即指派至少2名具备兽医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器械、用品和采样器具,在24 h内赶赴现场,核实发病情况。
3.1.2 被派人员至少3d内没有接触过口蹄疫病畜及其污染物,并做好个人防护。
3.2 内容
3.2.1 调查发病畜场的基本情况、病史、临床症状、免疫接种情况及环境状况等,完成最初调查表(见附录A)。
3.2.2 认真检查发病畜群状况,根据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是否发生口蹄疫的初步判断。
3.2.3 若不能排除口蹄疫,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提请省级或国家级动物流行病学专家作进一步诊断和调查,同时按照《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并将样品送到省级实验室确诊。
3.2.4 提出对怀疑发病点实施的初步控制措施建议。
3.2.5 画图标出怀疑发病畜场/户周围13km以内分布的牲畜养殖场、道路、河流、山岭、树林、人工屏障等,连同最初调查表一同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 现场调查
4.1 组织与要求
4.1.1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怀疑发病报告后,应立即派遣动物流行病学专家携带必要的器械和用品尽快赶赴现场,做进一步诊断和调查。
4.1.2 被派动物流行病学专家应符合3.1.2的要求。
4.2 内容与方法
4.2.1 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最初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病养殖场/户的发病情况、周边地理地貌、近期牲畜、畜产品、人员流动情况等开展全面的调查,分析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影响疫情控制和消灭的环境和生态因素。
4.2.2 尽快完成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表(见附录B),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3 按照《样品采集、保存、运输规范》的要求,采样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5 跟踪调查
5.1 组织
5.1.1 当地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在省级或国家级动物流行病学专家指导下对有关人员、可疑感染畜(场)、可疑污染物品和带毒宿主等进行跟踪调查。
5.1.2 被派人员应符合3.1.2的要求。
5.2 内容
5.2.1 追踪出入发病养殖场/户的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牲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的流动情况。
5.2.2 对疫区的猪、牛、羊、野猪等重要易感动物进行发病情况调查,追踪疫病传播和扩散情况。
5.2.3 完成跟踪调查表(见附录C),并提交跟踪调查报告。
6 总结分析报告
根据调查结果,汇总分析形成报告,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口蹄疫流行病学最初调查表
┏━━━━━━━━━━━━━━━━━━━━━━━━━━━━━━━━━━━━━━━━━┓
┃任务编号: ┃
┣━━━━━━━━┳━━━━━━━━━━━━━━━━━━━━━━━━━━━━━━━━┫
┃调查者姓名: ┃电话: ┃
┣━━━━━━━━╋━━━━━━━━━━━━━━━━━━━━━━━━━━━━━━━━┫
┃场/户主姓名: ┃电话: ┃
┣━━━━━━┳━╋━━━━━━━━━━━━━━━━━━━━━━━━━━━━━━━━┫
┃场/户名称 ┃ ┃邮编: ┃
┣━━━━━━╋━┻━━━━━━━━━━━━━━━━━━━━━━━━━━━━━━━━┫
┃场/户地址 ┃ ┃
┣━━━━━━╋━━━━━━━━━━━━━━━━━━━━━━━━━━━━━━━━━━┫
┃饲养品种 ┃ ┃
┣━━━━━━╋━━━━━━━━━━━━━━━━━━━━━━━━━━━━━━━━━━┫
┃饲养数量 ┃ ┃
┣━━━━━━╋━━━━━━━━━━━━━━━━━━━━━━━━━━━━━━━━━━┫
┃免疫接种 ┃ ┃
┣━━━━━━╋━━━━━━━━━━━━━━━━━━━━━━━━━━━━━━━━━━┫
┃场址地形环 ┃ ┃
┃境描述 ┃ ┃
┣━━━━━━╋━━━━━━━━━━━━━━━━━━━━━━━━━━━━━━━━━━┫
┃ ┃温度 ┃
┃ ┣━━━━━━━━━━━━━━━━━━━━━━━━━━━━━━━━━━┫
┃发病时 ┃ ┃
┃天气状况 ┃干旱/下雨 ┃
┃ ┣━━━━━━━━━━━━━━━━━━━━━━━━━━━━━━━━━━┫
┃ ┃主风向 ┃
┣━━━━━━╋━━━━━━━━━━━━━━━━━━━━━━━━━━━━━━━━━━┫
┃ ┃口进场要洗澡更衣 口进生产区要换胶靴 口场舍门口有消毒池 ┃
┃场区条件 ┃ ┃
┃ ┃口净道与污道分开 口无防疫设施 口是否饲喂泔水 ┃
┣━━━━━━╋━━━━━━━━━━━━━━━━━━━━━━━━━━━━━━━━━━┫
┃ ┃口附近河流 口农田沟渠 口附近村庄 口野外湖区 口野外水塘 ┃
┃污水排向 ┃ ┃
┃ ┃口野外荒郊 口其他 ┃
┣━━━━━━╋━━━━━━━━━━━━━━━━━━━━━━━━━━━━━━━━━━┫
┃过去一年曾 ┃口口蹄疫 口猪水疱病 口牛粘膜病 口蓝舌病 口牛丘疹性口炎 ┃
┃ ┃口牛恶性卡他热 口小反刍兽疫 口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口牛溃疡性乳房炎 ┃
┃发生的疫病 ┃ ┃
┃ ┃口其它: ┃
┣━━━━━━╋━━━━━━━━━━━━━━━━━━━━━━━━━━━━━━━━━━┫
┃本次典型发 ┃口大批动物出现急性跛行 口发烧 口 口、蹄和/或乳头有水泡 ┃
┃ ┃口泌乳奶牛产奶量显著下降 口流涎 ┃
┃病情况 ┃ ┃
┃ ┃口其他(请填写): ┃
┣━━━━━━╋━━━━━━━━━━━━━━━━━━━━━━━━━━━━━━━━━━┫
┃疫情核实结 ┃口疑似口蹄疫 口排除口蹄疫 ┃
┃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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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口蹄疫现场调查表
B1 疫点易感牲畜与发病牲畜现场调查
B1.1 最早发病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发病数: 头, 死亡数:_______头,圈舍(户)编号:_______。
B1.2 畜群发病情况:
┏━━━━━┳━━━━┳━━━━┳━━━┳━━━━┳━━━━━┳━━━━━━┳━━━━━┓
┃圈舍(户)┃ 牲畜 ┃存栏数 ┃日龄 ┃ 发病 ┃ 发病数 ┃ 开始死亡 ┃ ┃
┃ 编号 ┃ 品种 ┃ ┃ ┃ 日期 ┃ ┃ 日期 ┃ 死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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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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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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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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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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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可能的传染源调查
B2.1 发病前15d内,发病畜舍是否新引进了牲畜?
(1)否 (2)是,请回答:
┏━━━━━━┳━━━━━━┳━━━━━━┳━━━━┳━━━━━┳━━━━━┳━━━━━━┓
┃ 引进牲畜 ┃ ┃ ┃ ┃ ┃最初混群 ┃ ┃
┃ 种类 ┃ 引进数量 ┃ 引进时间 ┃ 来源 ┃健康状况 ┃ ┃混群情况※ ┃
┃ ┃ ┃ ┃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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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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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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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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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混群情况(1)同舍(户)饲养 (2)邻舍(户)饲养 (3)饲养于本场(村)隔离场,隔离场(舍)人员单独隔离
B2.2 发病前15d内发病畜场/户是否有野猪、啮齿动物等出没?
(1)否 (2)是,请回答:
┏━━━━━━┳━━━━━┳━━━━━┳━━━━━━┳━━━━━━┳━━━━━━┓
┃ 野生动物 ┃ 数量 ┃ 来源 ┃与牲畜接触 ┃ 野生动物 ┃与牲畜接触 ┃
┃ 种类 ┃ ┃ ┃ 地点※ ┃ 数量 ┃ 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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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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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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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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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牲畜接触地点包括进入场/户场内、畜栏舍四周、存料处及料槽等;
#接触频率指野生动物与牲畜接触地点的接触情况,分为每天、数次、仅一次。
B2.3 发病前15d内是否运入可疑的被污染物品(药品)?
(1)否 (2)是,请回答:
┏━━━━━━━┳━━━━━┳━━━━━━━━━┳━━━━━━━━━━┓
┃ 物品名称 ┃ 数量 ┃ 经过或存放地 ┃ 运入后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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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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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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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最近15d内的是否有场外有关业务人员来场?(1)无 (2)有,请写出访问者姓名、单位、访问日期和注明是否来自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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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 ┃ 来访日期 ┃ 来访人职业/电话 ┃ 是否来自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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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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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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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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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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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 发病场/户是否靠近其他养殖场及动物集散地?
(1)否 (2)是,请回答:
B2.5.1 与发病场的相对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5.2 与发病场的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5.3 其大致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 发病场周围10km以内是否有下列动物群?
B2.6.1 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2 野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3 牛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4 羊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5 田鼠、家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6.6 其它易感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 在最近30d内本场周围10km有无畜群发病?(1)无 (2)有,请回答:
B2.7.1 发病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2 病畜数量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3 确诊/疑似诊断疾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4 场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5 发病地点与本场相对位置、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7.6 发病期间,本场与发病场在风向上的关系为:①本场处于发病场下风向 ②本场处于发病场上风向 ③这期间上下风向有变换 ④两场风向关系不能确定 ⑤这期间风很小,不能作出通过风传播的判断。
B2.7.7 发病畜群疫苗接种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8 场内是否有职员住在其他养殖场/养畜村?(1)无 (2)有,请回答:
B2.8.1 该场所处的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8.2 该场牲畜的数量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8.3 该场牲畜的来源及去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2.8.4 职员拜访和接触他人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3 在发病前15d是否有更换饲料来源等饲养方式/管理的改变?
(1)无 (2)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4 发病场(户)周围环境情况
B4.1 静止水源—―沼泽、池塘或湖泊:(1)是 (2)否
B4.2 流动水源――灌溉用水、运河水、河水:(1)是 (2)否
B4.3 断续灌溉区――方圆3 公里内无水面:(1)是 (2)否
B4.4 最近发生过洪水:(1)是 (2)否
B4.5 靠近公路干线:(1)是 (2)否
B4.6 靠近山溪或森(树)林:(1)是 (2)否
B5 该养殖场/户地势类型属于:
(1)盆地 (2)山谷 (3)高原 (4)丘陵 (5)平原 (6)山区
(7)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6 饮用水及冲洗用水情况
B6.1 饮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4)河水(5)塘水 (6)其他
B6.2 冲洗水类型:
(1)自来水 (2)浅井水 (3)深井水 (4)河水(5)塘水(6)其他
B7 发病养殖场/户口蹄疫疫苗免疫情况:
(1)不免疫 (2)免疫
B7.1 疫苗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7.2 疫苗品种、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7.3 免疫畜种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7.4 免疫抗体监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8 受威胁区免疫畜群情况
B8.1 免疫接种一个月内畜群发病情况:
(1)未见发病(2)发病,发病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8.2 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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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 ┃ 采样时间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病毒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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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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