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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5 人员要求

  5.1 饲养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
  5.2 饲养、兽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6 防疫制度



  建立各种防疫制度,包括:消毒制度,免疫接种制度,出入人员、车辆、物品和参观管理制度,动物疫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7 记录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禽饲养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和饲养管理等方面的防疫要求,
  以及兽药、饲料的使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家禽饲养场。其它家禽饲养场(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消毒技术规范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3 定义



  家禽 指人工养殖的鸡、鸭、鹅等禽类。

4 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应达到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5 饲养管理

  5.1 同一家禽饲养场内只能饲养同种家禽。同舍家禽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每批家禽出栏后应当清洗、消毒并空舍一定时间。
  5.2 家禽饲养场要有严格的人员进出制度,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5.3 家禽饲养场应制定消毒制度,包括环境消毒、人员消毒、禽舍消毒、用具消毒、带禽消毒等。消毒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方面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5.4 病死家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执行。
  5.5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疫病预防

  6.1 家禽饲养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选择适合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6.2 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免疫密度达100%。
  6.3 制定家禽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并定期驱虫。

7 疫病的监测

  7.1 家禽饲养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对禽流感和新城疫定期监测。
  7.2 家禽饲养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连续性的疫情监测信息,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7.3 怀疑发生疫病,应依法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8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8.1 家禽饲养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8.2 根据不同的疫病对禽群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8.3 发生疫病时,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按消毒技术规范执行。病死或淘汰禽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9 记录

  9.1 做好用药、用料等日常生产记录,同时做好禽进出场、免疫、监测、疫病诊治等记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9.2 记录至少保存2 年。

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猪场在防疫条件、饲养管理、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疫病预防、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记录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猪场。其它猪饲养场(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消毒技术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

3 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应达到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 饲养管理

  4.1 实行单元式或“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
  4.2 猪场内不得饲养其它动物。
  4.3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16567 规定进行检疫、隔离。
  4.4 猪场应制定环境消毒、人员消毒、猪舍消毒、用具消毒、带猪消毒等消毒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消毒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5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4.6 禁止饲喂泔水。
  4.7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8 猪场应谢绝参观。

5 疫病预防

  5.1 免疫接种
  养猪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
  5.2 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免疫密度达100%。
  5.3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并定期驱虫。

6 疫病监测

  6.1 养猪场应依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并对口蹄疫和猪瘟进行定期监测。
  6.2 养猪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连续性的疫情监测信息,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7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7.1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法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7.2 根据不同的疫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3 发生疫病时,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按消毒技术规范执行。病死或淘汰猪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8 记录

  8.1 做好用药、用料等日常生产记录,同时做好猪进出场、免疫、监测、疫病诊治等记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8.2 记录至少保存2 年。

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奶牛饲养场的设施布局与饲养管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免疫接种、疫病监测和净化、疫病控制和扑灭、记录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奶牛场。其它奶牛饲养户(点)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6568 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技术规范
  GB18407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46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48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消毒技术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3 设施布局与饲养管理

  3.1 场址要求
  3.1.1 场址应符合GB18407、GB16568的规定。
  3.1.2 符合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2 场区的布局与设施要求
  3.2.1 场内分区应符合GB16568的要求。运送饲料和生奶的道路与装运排泄物、废弃物等的道路应分设。
  3.2.2 场区地形要开阔整齐,以便于生产作业和卫生防疫;场区内的道路应坚硬、平坦、无积水。牛舍、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应绿化;奶牛场和运动场地面要平坦而稍有坡度,坡度以1%~3%为宜。
  3.2.3 牛舍建筑、消毒设施设备及场区内其它设备设施应执行GB16568规定。
  3.2.4 牛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奶牛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以降低牛群发生疫病的机会。
  3.2.5 牛舍应具备良好的清粪排尿系统,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污水必须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牛场排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3.2.6 场区内应有供、排水系统,应符合GB16568规定,水质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3.2.7 场内应设置牛奶专用存放室。
  3.3 饲养管理要求
  3.3.1 日常饲养、管理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饲料资源,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应符合GB16568规定。
  3.3.2 奶牛场的卫生、工作人员健康卫生、生奶存放及运输卫生等应执行GB16568、GB16567及NY5049规定,环境卫生质量应执行NY 388规定。
  3.3.3 引进的乳牛、奶牛冻精、奶牛胚胎,应符合GB16568规定,并按照GB16567 进行检疫;外来的奶牛应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3.3.4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3.3.5 应建立规范的消毒制度,包括环境消毒、人员消毒、牛舍消毒、用具消毒、带牛消毒等,并能有效实施。消毒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3.3.6 生产区应谢绝参观。

4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4.1 兽药使用要求
  4.1.1 预防、治疗和诊断疫病所用兽药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物。治疗患病奶牛执行NY 5046的规定。
  4.1.2 泌乳牛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必须用药时,在药物残留期间的牛乳不应作为商品牛乳出售,牛乳在上市前应按规定停药,应准确计算停药时间和弃乳期。
  4.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要求
  4.2.1 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应执行NY 5048的规定,禁止使用骨粉、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
  4.2.2 奶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必须符合GB13078 的要求。

5 免疫接种

  5.1 奶牛场应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种类、特点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订的防疫规划,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程序。
  5.2 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免疫密度达100%。

6 疫病监测和净化

  6.1 奶牛场应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测,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抽查。
  6.2 对口蹄疫、蓝舌病、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应当定期进行临床检查,并定期进行实验室检验。
  6.3 牛群要做好全群乳牛的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检测。阳性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出现可疑反应的牛应予隔离复检,连续两次可疑者按阳性反应处理。可疑反应的牛在隔离期间所产乳不得销售。
  6.4 母牛在干乳前15天作隐性乳腺炎检验,在干乳时用有效的抗菌制剂封闭治疗。

7 疫病控制和扑灭

  7.1 奶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采取紧急防制措施。
  7.2 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疫病时,要按相关规定处置。

8 记录

  8.1 做好用药、用料等日常生产记录,同时做好奶牛进出场、免疫、监测、疫病诊治、净化等记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8.2 记录等资料应长期保存。

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屠宰场的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包括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工作制度、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日屠宰量设计规模在宰杀500头猪、100头牛、500只羊、10000只禽以上的屠宰场,其它屠宰场可参照执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选址、布局

  3.1 选址
  3.1.1 屠宰场应建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排放的地区。
  3.1.2 屠宰场应远离学校、村庄、居民区、饮用水取水口、养殖场等相关场所1000米以上。
  3.2 布局
  3.2.1 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各区之间应当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
  3.2.2 动物与动物产品进出场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3 为防止交叉感染,原料、辅料、生肉、熟肉和成品存放场所(库)应当分开设置。
  3.2.4 生产车间的设置、位置以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卫生和动物防疫要求,屠宰场的生产车间一般应按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设置。
  3.2.5 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污水和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分割车间和肉制品车间间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下风向。
  3.2.6 生产冷库应与分割肉和肉制品车间直接相连。
  3.2.7 屠宰场应在适当位置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化验室。
  3.2.8 充分考虑动物福利问题。

4 场区和道路

  4.1 场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场区的主要道路铺设便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场区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给水、排水系统。
  4.2 场区内不得有积水沟、垃圾堆及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5 厂房和设施

  5.1 厂房与设施应当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和消毒。
  5.2 厂房、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厂房高度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维修、采光与通风的需要。
  5.3 厂房应当设有防蝇、防蚊、防鼠、防尘等设施。
  5.4 厂房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表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应设网罩。
  5.5 厂房墙壁与墙柱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顶角、墙角、地脚呈弧形,便于冲洗。
  5.6 厂房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7 厂房门窗: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5.8 屠宰生产线应当有固定的检疫位置和足够的检疫空间,屠宰车间须有兽医检疫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设施及化验室等。
  5.9 屠宰场设待宰圈、隔离圈和急宰间。待宰圈舍容量应为日屠宰量的一倍以上,圈舍内应防寒、隔热、通风,并设有宰前淋浴等设施。隔离圈应与待宰圈有一定的距离,圈舍不得为开放式。
  5.10 待宰圈设动物装卸台和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并设污水排放系统。
  5.11 设有生产冷库的,应当符合预冷、冻结和冷藏的温度。冷库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仪器或设备。

6 设备和器具

  6.1 工厂应有足够的供水设备,如须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循环水时需经处理达到环保标准。
  6.2 接触肉品的设备、器具,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耐用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
  6.3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清洗、消毒。
  6.4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选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并有明显的标志。

7 人员要求



  生产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GB12694的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8 照明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动物检疫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应当装有安全防护罩。

9 通风和温控装置

  9.1 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流动的方向应当从净化区流向污染区。
  9.2 分割肉和肉制品加工车间及其成品冷却间、成品库应有降温和调节温度的设施。

10 记录



  屠宰场应建立屠宰生产记录、消毒记录等,并由专人登记和保管。

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对象、程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家禽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3 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疾病。

4 宰前检疫

  4.1 查证验物
  4.1.1 检查进入屠宰场(厂、点)家禽的检疫证明,核对证物是否相符,并按规定回收和保存。
  4.1.2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疑似染疫的,不准入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1.3 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卸载。
  4.2 群体检查
  依照GB16549中规定的群体检查方法,检查禽群的动态、静态、粪便及生长发育状况,挑出可疑病禽。
  4.3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挑出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检查:羽毛及精神状态;神经症状;体温、呼吸指标;可视粘膜;嗉囊以及排泄物和病理性产物。必要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
  4.4 检疫后的处理
  4.4.1 准宰:经检查,对合格的家禽送屠宰车间屠宰。
  4.4.2 急宰:确定为无碍于肉食安全的濒死家禽,送急宰间急宰。
  4.4.3 无害化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禽按GB16548进行处理,做好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4.4.4 消毒:对运载车辆和场地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5 宰后检疫

  5.1 不净膛屠宰检疫
  5.1.1 肉尸检查
  5.1.1.1 体表检查:检查皮肤色泽和皮下血管充盈度,判定放血程度;检查体表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即有无损伤、出血、痘痂、结节、肿瘤等;检查腿部、脚关节、头颈有无肿胀、畸形,冠、髯有无异常。
  5.1.1.2天然孔(腔)及可视粘膜检查:检查眼睛、鼻腔有无炎症、肿胀、病理性分泌物;检查口腔、咽喉、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等;检查肛门有无充血、出血或下痢等变化。
  5.1.2 内脏检查或实验室检验
  必要时取出内脏进行检查或进行实验室检验。
  5.1.3 检疫后的处理
  5.1.3.1 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验讫标志,准予出厂。
  5.1.3.2 不合格: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5.1.3.3 消毒:对屠宰场地、用具等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5.2 全净膛屠宰检疫
  5.2.1 肉尸检查
  执行本规程5.1.1(肉尸检查)中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5.2.2 内脏检查
  5.2.2.1 将内脏与肉尸编记同一号码。
  5.2.2.2 心脏:检查有无心包炎变化,心冠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结节及观察心脏的肥厚程度。
  5.2.2.3 肝脏:检查色泽、大小、硬度、胆囊充盈度有无异常,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等变化。
  5.2.2.4 脾脏:检查有无肿大、瘀血、结节等变化。
  5.2.2.5 肺脏:检查有无炎症、瘀血、结节等变化。
  5.2.2.6 胃肠:检查胃粘膜、乳头、腺胃与肌胃交界处有无充血、出血、溃疡;检查肠浆膜、肠系膜有无出血、瘀血、结节,肠粘膜有无出血、瘀血、肿胀、坏死、溃疡、内容物异常变化。
  5.2.2.7 气管、食道、嗉囊:检查气管有无充血、出血或干酪性分泌物;检查食道、嗉囊有无出血、溃疡、糜烂或肿胀。
  5.2.3 体腔检查
  5.2.3.1 体腔壁: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化脓、结节、纤维素性炎等病变。
  5.2.3.2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充血、出血、尿酸盐沉积等。
  5.2.4 实验室检验
  必要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
  5.2.5 检疫后的处理
  执行本规范5.1.3的程序及要求。

6 记录



  记录被检家禽种类、检疫时间、数量、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等,检疫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牛羊屠宰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羊屠宰检疫的对象、程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牛羊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3 检疫对象



  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疾病。

4 宰前检疫

  4.1 查证验物
  4.1.1 检查进入屠宰场(厂、点)牛羊的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核对证物是否相符,并按规定回收和保存。
  4.1.2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疑似染疫的,不准入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1.3 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卸载。
  4.2 临床检查
  4. 2.1 对进入屠宰场的牛羊依照GB16549中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临床检查。对疑似染疫的,送入隔离圈,并进行实验室检验。
  4.2.2 临宰时要逐头对待宰牛羊进行复查。
  4.3 检疫后的处理
  4.3.1 准宰:检疫合格的牛羊,送屠宰车间屠宰。
  4.3.2 急宰:确定为无碍于肉食安全的濒死牛羊,送急宰间急宰。
  4.3.3 禁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牛羊,禁止屠宰。疑似染疫的送隔离圈,做进一步检查;染疫的,按GB16548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4.3.4 消毒:对运载车辆和场地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5 宰后检疫

  5.1 头部检查
  5.1.1 检查眼睑、唇、鼻镜、口腔粘膜、舌面、齿龈。
  5.1.2 牛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咬肌、舌根部,检查咽喉、扁桃体,摘除病变淋巴结。
  5.2 胴体检查
  5.2.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腔、腹腔等。
  5.2.2 剖检股前、肩前淋巴结。
  5.2.3 剖检腰肌、膈肌,必要时剖检肩胛外侧肌、股内侧肌等。
  5.2.4 摘除病变淋巴结。
  5.3 内脏检查
  5.3.1 将内脏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
  5.3.2 心脏:检查心包及心外膜,有无心包炎,剖开心室,检查心肌、心内膜及血凝状态。
  5.3.3 肺脏:检查外表、色泽及大小,必要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纵膈淋巴结和肺实质。
  5.3.4 食道:检查住肉孢子虫。
  5.3.5 胃肠:检查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检查胃肠粘膜。
  5.3.6 肝脏:检查外表、色泽及大小,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5.3.7 脾脏:检查外表、色泽及大小,必要时剖检其实质。
  5.3.8 肾脏:剥离肾包膜,检查外表、色泽及大小,必要时剖检其实质。
  5.3.9 乳房:检查弹性,剖检乳房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其实质。
  5.3.10 必要时剖检子宫、睾丸及膀胱。
  5.3.11 摘除病变淋巴结。
  5.4 检疫后的处理
  5.4.1 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在检疫验讫印章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出具检疫证明,准予出场。
  5.4.2 不合格: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5.4.3 消毒:对屠宰场地、用具等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6 记录



  记录被检牛羊检疫时间、数量、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等,检疫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猪屠宰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屠宰检疫的对象、程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猪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3 检疫对象



  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疾病。

4 宰前检疫

  4.1 查证验物
  4.1.1 检查进入屠宰场(点、厂)猪的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核对证物是否相符,并按规定回收和保存。
  4.1.2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疑似染疫的,不准入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1.3 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卸载。
  4.2 临床检查
  4.2.1 对进入屠宰场的猪依照GB16549中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临床检查。对疑似染疫的,送入隔离圈,并进行实验室检验。
  4.2.2 临宰时要逐头对待宰猪进行复查。
  4.3 检疫后的处理
  4.3.1 准宰:检疫合格的猪,送屠宰车间屠宰。
  4.3.2 急宰:确定为无碍于肉食安全的濒死猪,送急宰间急宰。
  4.3.3 禁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猪,禁止屠宰。疑似染疫的送隔离圈,做进一步检查;染疫的,按GB16548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4.3.4 消毒:对运载车辆和场地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5 宰后检疫

  5.1 头部检查
  5.1.1 检查鼻镜、唇、齿龈、皮肤、咽喉粘膜和扁桃体。
  5.1.2 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咬肌。
  5.1.3 摘除病变淋巴结。
  5.2 胴体检查
  5.2.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腔、腹腔等。
  5.2.2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颈浅背淋巴结、腘淋巴结。
  5.2.3 剖检腰肌、膈肌,必要时剖检股内侧肌、肩胛外侧肌。
  5.2.4 采隔肌脚制片镜检。
  5.2.5 摘除病变淋巴结。
  5.3 内脏检查
  5.3.1 将内脏与胴体编记同一号码。
  5.3.2 心脏:检查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切开心室,检查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心内、外膜有无出血斑、点、心包炎、二尖瓣赘生物等病变。
  5.3.3 肝脏: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5.3.4 脾脏: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5.3.5 肺脏:检查外表、色泽、大小、弹性;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5.3.6 肾脏:剥离肾包膜,检查外表、色泽、大小、弹性;必要时剖检肾实质。
  5.3.7 胃肠:检查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5.3.8 膀胱:检查出血斑、点。
  5.3.9 摘除病变淋巴结。
  5.4 检疫后的处理
  5.4.1 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在检疫验讫印章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出具检疫证明,准予出场。
  5.4.2 不合格: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5.4.3 消毒:对屠宰场地、用具等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

6 记录



  记录被检猪检疫时间、数量、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等,检疫记录应至少保存2 年。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3 建设条件

  3.1 选址
  3.1.1 无害化处理场应距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动物交易市场、风景旅游区、水源等1000米以上,在城镇的下风口。
  3.1.2 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规划,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3.1.3 符合环保要求。
  3.2 布局
  3.2.1 无害化处理场周围必须筑有围墙,并建有绿化带。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两部分,生产区应包括厂房、锅炉房、冷库、污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辅助用房等。
  3.2.2 生活区和生产区之间要有严格的隔离设施分开。
  3.3 处理能力
  无害化处理场应具备日处理5 吨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能力。
  3.4 生产工艺
  具备彻底消灭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所携带的病原体的生产工艺。
  3.5 其他
  3.5.1 无害化处理场入口处应设有警示标志,场区出、入口处均应分别设有车辆和人员进出的消毒池或消毒通道。
  3.5.2 场内应具有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等附属设施。
  3.5.3 场内具备对染疫动物进行无血扑杀的设施。

4 管理要求

  4.1 场内禁止参观,人员、车辆及物品等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2 人员安全防护
  4.2.1 场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4.2.2 工作人员在进入生产区时应穿戴工作服、帽、胶鞋和口罩;离开生产区时应淋浴、更衣、换鞋,并经紫外消毒后方可离开。
  4.2.3 外来人员及非生产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
  4.3 运输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应由封闭运输车运送到处理场。
  4.4 消毒
  场内要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并有效实施。消毒方法及用药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
  4.4.1 人员和车辆进出时,应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进出。
  4.4.2 运送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在离场前,应在指定区域经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4.4.3 每处理一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或冻库在清空后,应对地面、墙壁、用具等进行严格的消毒。
  4.4.4 对生产区、生活区要定期进行消毒。
  4.5 记录
  对处理的每一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疫病情况和处理情况等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4.6 环保要求
  无害化处理场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7 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不得用作动物饲料。

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相关场所的消毒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相关场所的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 消毒药物使用原则

  3.1 选择符合规定的有效消毒药品。
  3.2 采用适当的消毒方法。
  3.3 掌握准确的浓度和剂量。
  3.4 注意个人防护。

4 消毒的实施

  4.1 饲养场的消毒
  4.1.1 饲养舍的消毒可在空舍和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实施。在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应选择低刺激性的消毒药物,一般使用喷雾方法,在喷雾时注意舍内各处的均匀度和药液的用量。
  4.1.2 场内环境一般用喷洒消毒,也可用火焰消毒。
  4.1.3 进出口消毒池应有足量的、保持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并根据浓度定期更换。
  4.1.4 场内动物的排泄物采用堆积发酵方法消毒。
  4.2 屠宰场(厂)的消毒
  4.2.1 屠宰场进出口处的车辆消毒池应有足量的、保持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并根据浓度定期更换。
  4.2.2 待宰圈:每天清洗消毒1次,消毒方法同4.1.1。
  4.2.3 隔离圈:每天清洗消毒2次,消毒方法同4.1.1。
  4.2.4 车间:每日屠宰结束,地面用去油的物品清洗后再消毒,屠宰用具采用浸泡消毒或高温消毒。
  4.2.5 场内环境一般用喷洒消毒。
  4.2.6 每进行1(批)次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对场地、工具(包括运输工具)、盛装器皿等设备应进行消毒。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的消毒
  4.3.1 动物交易场所每日清理动物排泄物、废弃物等,并喷洒消毒1次。
  4.3.2 动物产品交易场所每日清洗消毒1次。
  4.4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消毒
  4.4.1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交通工具在装前、卸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4.4.2 经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铁路部门指定的车辆洗刷消毒站进行清洗消毒。
  4.4.3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通过消毒通道或用电动喷雾器进行喷雾消毒。
  4.4.4 经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船舶、飞机及其它运载工具采用喷雾方法进行消毒。
  4.5 冷库的消毒
  可采用喷雾、熏蒸等方法消毒。
  4.6 动物产品的消毒
  可疑污染畜禽病原微生物的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的消毒按GB16569执行。

5 消毒效果监测

  5.1 熏蒸消毒监测
  5.1.1 将装于布袋内的枯草杆菌芽胞染菌片(每片含菌1000万个)或化学指示袋(溴酚蓝指示剂)放入熏蒸室(器)内,同时安放入输药管道,并检查袋壁有无破损或裂缝,然后封口。
  5.1.2 熏蒸48h后,取出染菌片,放入灭菌营养肉汤,37℃下培养24h,观察有无细菌生长;或观察化学指示袋是否由无色变为紫色。若无细菌生长或指示袋变为紫色,证明消毒效果良好。
  5.2 喷雾消毒效果监测
  5.2.1 染菌样片(枯草杆菌芽胞或大肠杆菌)测定法
  5.2.1.1 将染菌样片置于具有代表性的各点。
  5.2.1.2 消毒后无菌操作将染菌样片置入含有中和剂的营养肉汤中,充分振荡,经适当稀释,取适量稀释液,浇注平板,置于37℃温箱中培养24~48h,进行菌落计数,同时作对照样片,计算杀灭率。
  5.2.1.3 杀灭率(%)=(对照样片回收菌落数-消毒后样片回收菌落数)×100%/对照样片回收菌落数。
  5.3 浸泡消毒效果监测
  5.3.1 将染菌样片放入布袋内,置于消毒容器(池)内。
  5.3.2 消毒后,取出染菌样片,放入灭菌营养肉汤,37℃下培养24h,观察有无细菌生长,若无细菌生长,证明消毒效果良好。

第六部分 应急与恢复



  1 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3 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4 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5 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
  6 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
  7 猪瘟应急处置原则
  8 口蹄疫疫情控制扑灭技术规范
  9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技术规范
  10 新城疫疫情控制扑灭技术规范
  11 猪瘟疫情控制扑灭技术规范
  12 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13 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14 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15 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的基本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2.2 疫情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作的有关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2.3 疫情确认
  接到疫情报告以后,授权机构对疫情进行确认的程序,包括疫情的通报和发布。

3 疫情报告

  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市(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当在2h内报告当地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24h内经省级上报至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表1)。
  3.2 确认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确诊病例的应立即报告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至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认定为确诊病例的,应立即上报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表2)。
  3.3 疫情处理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一次报至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表3)。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
  3.4 解除封锁的报告
  解除封锁后,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
  3.5 疫情的汇总和月报。
  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省上月牲畜口蹄疫疫情汇总报至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

4 疫情报告管理

  4.1 专人管理疫情报告
  各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设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2 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
  各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设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并将电话号码报上一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

5 疫情确认程序



  牲畜口蹄疫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认:
  5.1 现场临床诊断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5.2 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5.3 国家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附表1

疑似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序号:

  ┏━━━━━━━━━┳━━━━━━━━━━━━━━━━━━━━━━━━━━━━┓
  ┃  报告单位   ┃                            ┃
  ┣━━━━━━━━━╋━━━━━━━━━━━━━━━━━━━━━━━━━━━━┫
  ┃  发生地点   ┃                            ┃
  ┣━━━━━━━━━╋━━━━━━━━━━━━━━━━━━━━━━━━━━━━┫
  ┃  联系电话   ┃                            ┃
  ┣━━━━━━━━━╋━━━━━━━━━━━━━━━━━━━━━━━━━━━━┫
  ┃  报告日期   ┃                            ┃
  ┣━━━━━━━━━╋━━━━━━━━━━━━━━━━━━━━━━━━━━━━┫
  ┃  始现症状日期 ┃                            ┃
  ┣━━━━━━━━━╋━━━━━━━━━━━━━━━━━━━━━━━━━━━━┫
  ┃  最初感染日期 ┃                            ┃
  ┣━━━━━━━━━╋━━━━━━━━━━━━━━━━━━━━━━━━━━━━┫
  ┃  临床诊断情况 ┃                            ┃
  ┣━━━━━━━━━╋━━━━━━━━━━━━━━━━━━━━━━━━━━━━┫
  ┃  诊断人及日期 ┃                            ┃
  ┣━━━━━━━━━╋━━━━━━━┳━━━━━━┳━━━━━━┳━━━━━━┫
  ┃         ┃  动物种类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         ┣━━━━━━━╋━━━━━━╋━━━━━━╋━━━━━━┫
  ┃  发病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行病学调查 ┃                            ┃
  ┣━━━━━━━━━╋━━━━━━━━━━━━━━━━━━━━━━━━━━━━┫
  ┃  传染来源   ┃                            ┃
  ┣━━━━━━━━━╋━━━━━━━━━━━━━━━━━━━━━━━━━━━━┫
  ┃  传播途径   ┃                            ┃
  ┣━━━━━━━━━╋━━━━━━━━━━━━━━━━━━━━━━━━━━━━┫
  ┃  追 踪    ┃                            ┃
  ┣━━━━━━━━━╋━━━━━━━━━━━━━━━━━━━━━━━━━━━━┫
  ┃  控制措施   ┃                            ┃
  ┣━━━━━━━━━╋━━━━━━━━━━━━━━━━━━━━━━━━━━━━┫
  ┃  备 注    ┃                            ┃
  ┗━━━━━━━━━┻━━━━━━━━━━━━━━━━━━━━━━━━━━━━┛

  填表人(报告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2

确诊牲畜口蹄疫快报表



  序号:

  ┏━━━━━━━━━━┳━━━━━━━━━━━━━━━━━━━━━━━━━━━━┓
  ┃  报告单位    ┃                            ┃
  ┣━━━━━━━━━━╋━━━━━━━━━━━━━━━━━━━━━━━━━━━━┫
  ┃  发生地点    ┃                            ┃
  ┣━━━━━━━━━━╋━━━━━━━━━━━━━━━━━━━━━━━━━━━━┫
  ┃  联系电话    ┃                            ┃
  ┣━━━━━━━━━━╋━━━━━━━━━━━━━━━━━━━━━━━━━━━━┫
  ┃  报告日期    ┃                            ┃
  ┣━━━━━━━━━━╋━━━━━━━━━━━━━━━━━━━━━━━━━━━━┫
  ┃  疑似报告序号  ┃                            ┃
  ┣━━━━━━━━━━╋━━━━━━━━━━━━━━━━━━━━━━━━━━━━┫
  ┃  送检样品及日期 ┃                            ┃
  ┣━━━━━━━━━━╋━━━━━━━━━━━━━━━━━━━━━━━━━━━━┫
  ┃  确诊日期    ┃                            ┃
  ┣━━━━━━━━━━╋━━━━━━━━━━━━━━━━━━━━━━━━━━━━┫
  ┃  诊断方法    ┃                            ┃
  ┣━━━━━━━━━━╋━━━━━━━━━━━━━━━━━━━━━━━━━━━━┫
  ┃  诊断人     ┃                            ┃
  ┣━━━━━━━━━━╋━━━━━━━━━━━━━━━━━━━━━━━━━━━━┫
  ┃  诊断结果    ┃                            ┃
  ┣━━━━━━━━━━╋━━━━━━━━━━━━━━━━━━━━━━━━━━━━┫
  ┃  诊断实验室名称 ┃                            ┃
  ┣━━━━━━━━━━╋━━━━━━━━━━━━━━━━━━━━━━━━━━━━┫
  ┃  备 注     ┃                            ┃
  ┗━━━━━━━━━━┻━━━━━━━━━━━━━━━━━━━━━━━━━━━━┛

  填表人(报告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3

牲畜口蹄疫周报表



  序号:

  ┏━━━━━━━━┳━━━━━━━━━━━━━━━━━━━━━━━━━━━━━━━━━━━┓
  ┃ 报告单位   ┃                                   ┃
  ┣━━━━━━━━╋━━━━━━━━━━━━━━━━━━━━━━━━━━━━━━━━━━━┫
  ┃ 上次报告日期 ┃                                   ┃
  ┣━━━━━━━━╋━━━━━━━━━━━━━━━━━━━━━━━━━━━━━━━━━━━┫
  ┃ 本次报告日期 ┃                                   ┃
  ┣━━━━━━━━╋━━━━━━━━━━━━━━━━━━━━━━━━━━━━━━━━━━━┫
  ┃ 始现症状日期 ┃                                   ┃
  ┣━━━━━━━━╋━━━━━━━━━━━━━━━━━━━━━━━━━━━━━━━━━━━┫
  ┃ 最初感染日期 ┃                                   ┃
  ┣━━━━━━━━╋━━━━━━━━━━━━━━━━━━━━━━━━━━━━━━━━━━━┫
  ┃ 病毒型别   ┃                                   ┃
  ┣━━━━━━━━╋━━━━━━━━━━━━━━━━━━━━━━━━━━━━━━━━━━━┫
  ┃ 确诊单位   ┃                                   ┃
  ┣━━━━━━━━╋━━━━━━━━━━━━━━━━━━━━━━━━━━━━━━━━━━━┫
  ┃ 确诊日期   ┃                                   ┃
  ┣━━━━━━━━╋━━━━┳━━━━━┳━━━━━┳━━━━━┳━━━━━┳━━━━━━┫
  ┃        ┃ 畜种 ┃ 存栏数 ┃ 发病数 ┃ 死亡数 ┃ 扑杀数 ┃紧急免疫数 ┃
  ┃        ┣━━━━╋━━━━━╋━━━━━╋━━━━━╋━━━━━╋━━━━━━┫
  ┃ 发病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传染来源   ┃                                   ┃
  ┣━━━━━━━━╋━━━━━━━━━━━━━━━━━━━━━━━━━━━━━━━━━━━┫
  ┃ 传播途径   ┃                                   ┃
  ┣━━━━━━━━╋━━━━━━━━━━━━━━━━━━━━━━━━━━━━━━━━━━━┫
  ┃  追 踪   ┃                                   ┃
  ┣━━━━━━━━╋━━━━━━━━━━━━━━━━━━━━━━━━━━━━━━━━━━━┫
  ┃ 控制措施   ┃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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