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文由负责公文处理的机构或人员统一收发、传递、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七条 公文办理中涉及当事人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评选表彰或检举处分等内容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翻印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汇编公文,应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六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三条 销毁涉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公文外出。
第六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单位)撤销时,应当将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