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五)电报格式按照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机关各部门发文代字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其纸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职权可向国家各部委和沿海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机关各部门除局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或询问、答复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具体问题,可以发函。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可同国家各部委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局办公室可与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厅(室)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该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或撤消。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向国家海洋局请示事项,应当给局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5日,紧急事项不少于2日。需要在2日内批复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以及在本部门(单位)的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