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设定公文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拟制公文,需使用“发文稿纸”,并将正文附后。如对正文内容有特殊需要说明事项的,应在“发文情况说明单”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专人进行审核。其中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制发的公文,还须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是否需要加急和印送范围是否合适等。
未经局办公室审核,不得将公文直接送给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上行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为减少局领导事务性工作,对登机政审等一些局例行性下行文,经局领导授权,可由局办公室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需以局办公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的,可由部门(单位)写出代拟稿,交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领导报请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文稿一经负责人签发即为定稿,负责人签发后的定稿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需作内容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签发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局发公文由局统一编号,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发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编号。
第三十五条 公文校对工作由拟稿人负责。拟稿人不在时,可委托他人校对。校对人员要严格校对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