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姓名的排列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其中,“请示”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机关的,采取按照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的顺序排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批转、印发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印发的“通知”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个数一般不得超过5个。国家海洋局上行文的主题词从《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第一个词必须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