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紧急办理。“特提”和“特急”件当日完成,“加急”和“急件”3日内完成,“平急”件5日内完成。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九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抓好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局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三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