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送局的“请示”件一般只送1份,“报告”件一般送3份。机关各部门送局的“请示”、“报告”件一律以“国家海洋局签报”形式上报,只送1份。
第二十三条 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单位)名义向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双重领导的局属单位向局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局向受双重领导的局属单位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跨层或颠倒排列。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