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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

  

  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 (uberschieβende Innentendenz)。在这一点上,要把目的与故意区别开来,故意需要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只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并非没有处在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之内的。例如,通说、判例认为作为横领罪要件的“不法领得的意思”,就是以与横领行为共同的范围为对象,只不过是对其进行规整并且赋予其意义。这种目的,被称为赋予意义的目的(sinngebende Absicht)。[39]


  

  在此终于出现了“有意义的目的”这一用语,并用来揭示目的犯之目的的性质。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有意义”呢?我国学者在解释麦兹格的观点时指出:


  

  在麦兹格看来,这种“外部行为的有意义的意欲”,法律对于行为人仅仅有意识并且有意志的实现外部的构成要件还不满足,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行为者的特定的附随的精神现象,外部的东西必须能够展示所谓的特定的心理色彩、特定的精神内容、特别的主观意义。[40]


  

  因此,这里的“有意义”是指独立于客观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违法性认定具有意义,从而区别于依附于客观的构成要件、只在责任判断中发挥作用的单纯的意欲。


  

  综上所述,目的性是希望的意欲的应有之义,但这种目的与动机及目的犯之目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不可混为一谈。


  

  3.非难性。希望是一种意欲,它反映行为人的意志倾向,因而不同于认识因素。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观认知,这种认知本身无所谓善恶之分,但希望这种意志具有可非难性。


  

  (二)放任


  

  放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意欲形式,它存在于间接故意之中,是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在理解放任这一意欲形式的时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1.可能性。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可能的故意与未必的故意,这两种称谓表明:它都是从认识因素上界定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之可能是指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而未必的故意之未必是指认识到结果未必发生。笔者认为,对于间接故意,从意欲上界定更为科学。因为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存在对结果的意欲,这种意欲就表现为放任。这里的放任,是指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相对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结果是容认其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间接故意是以放任作为其意欲形式的,但这种放任又是以结果发生的相当可能性为根据的。如果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即使是在对结果不在意的情况下实施其行为,也不能认为是放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对放任的错误理解。例如对孙伟铭酒后无证驾车导致交通肇事的案件中,认为孙伟铭明知酒后无证驾车出行会造成交通肇事后果,仍然驾车出行,其主观上对于交通肇事后果具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以上分析似乎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但实际上它不是建立在对间接故意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现在的问题是:酒后无证驾车出行造成交通肇事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这种可能性是50%以上,那么可以说对结果是放任的。但如果可能性是10%,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酒后无证驾车出行并不会造成交通肇事后果,那么就不能由此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是放任的。由此可见,放任这种心理态度是在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相当大的可能性的基础之上,通过认识因素对放任加以限制,以免使放任成为抽象而空洞的东西,从而使间接故意的放任虚幻化。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判断可能性呢?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来加以判断。例如,张某在驾车路过公安检查站时,因车上载有违禁品,就想冲过哨卡,窄小的通道上站有执勤民警王某示意张某停车,张某开始减速佯装欲停车,结果行至哨卡前五六米时突然加速冲向哨卡,民警王某见状阻拦,当车行至他跟前时想躲闪已经来不及。张某急忙刹车,但车头仍然将王某撞倒,张某见状快速驾车逃逸,民警王某不治身亡。在本案中,张某交待以为快速冲撞过去,民警王某会及时躲避,然后再驾车逃跑,但没想到车撞向民警王某时,王某已经来不及躲避。这一口供有张某在撞到民警王某的瞬间曾经急踩刹车的动作可以佐证。对于本案,控方指控张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张某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关键是张某认为民警会躲避,这种躲避的可能性有多大,实际上也就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从社会一般人来判断,民警王某见到驾车冲撞过来,当然可能躲避,但他也会认为对方不敢冲撞,不及时躲避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将民警王某置于一种生命危险的境地,对于因民警王某未能及时躲避而被撞倒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本案对张某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正确的。


  

  2.间接性。间接故意的放任具有间接性。关于这种间接性,边沁曾经作过以下深刻的阐述:


  

  一项后果在它是有意的时候,可以是直接有意,也可以仅仅是间接有意。当产生它的前景构成那导致人采取行为的因果链上的一环时,它便可以说是直接有意。当后果虽在意中并似乎很可能随行动而来,但产生它的前景不构成上述链条的一环时,它便可说是间接有意。[41]


  

  边沁在这里所说的直接有意是指直接故意,而间接有意是指间接故意。由此可知,间接故意之间接性就表现在结果的发生不是构成其预期的链条的一环,因此这一结果是间接的或者附带的结果。可见,间接性主要是就意志与结果的关系而言的。当意志直接追求结果发生时,意志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而当意志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结果只是直接结果的附属结果时,意志与结果之间具有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在上述张某撞死民警王某案中,张某的直接目的是想闯过哨卡逃避检查,而将民警王某撞死只是为追求这一结果而放任发生的另一个间接结果。正是间接性这一特征,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加以区分。


  

  3.附属性。间接故意的放任具有附属性,它往往是依附于另一个主意志而存在的。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杀甲而放任乙的死亡。二是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结果而放任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打兽而放任将人打死。三是行为人放任轻重结果中的一个结果发生,例如不顾他人死伤而捅刀子,无论捅死捅伤都是行为人放任的结果。在以上三种形式中,除第三种形式以外,前两种形式都存在主意志与从意志的关系,其中放任意志都处在从意志的地位,对于主意志具有一定的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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