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有关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逻辑推演的方法,早期的量刑基准点理论中的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以及近年来量刑基准点理论中的最低限度论均属于逻辑推演的方法。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危害性分等与刑度中线模式的量刑方法在实质上也属于量刑基准点的中间线论。只是该观点将某类犯罪的一般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作为一个基准点,这个基准点所对应的宣告刑就是法定刑的中间线,然后根据特定的需要进行刑罚裁量的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的轻重来相应地调整宣告刑的轻重。
二、单纯的逻辑推演法之否定
从下列有关刑法的轻重观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纯粹以逻辑推演的方法确定量刑基准点的不合理之处。“刑法的轻重观是否可靠?每个国家的每部刑法都为每一犯罪配置了高低不等的法定刑,也即标明了犯罪轻重的法定读数。但由于这些读数从来没有说明过求解的方式和程序,因此无从解释每一读数的由来和读数之间的差异。例如,为什么侵犯通信自由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非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为什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2年有期徒刑,前罪多出的1年重在哪里,后罪少了的1年又轻在哪里?这些法定读数可能是准确的,也可能不准确。问题不在于读数的准确与否,而在于它们的尚未经过任何论证。”[5]该论证说明,既然我们无法通过逻辑推演来精确地确定罪的量化值,那么罪刑关系的等价性其实就是无法通过逻辑推演来求证的。罪刑的等价是量刑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既然罪刑的等价性是无法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来求证的,那么作为罪刑等价展开之基础的量刑的基准点也就无法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得以确证;否则,量刑基准点如果可以纯粹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加以求证,也就必然会造成在量刑基准点的基础上展开的罪刑等价是可以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得以实现。
三、实证分析法之肯定
实证的研究方法是近年来在确定量刑基准点时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的量刑基准点确立的司法实践中,实证的研究方法也是作为确立量刑基准点的基础性的方法来使用的,例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制定《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时就对该法院前三年审结的900多件刑事案件逐一分门别类地进行比对分析,从大量的同类案件中找出量刑的相对幅度,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点的重要依据。[6]《美国量刑指南》中个罪的量刑基准点的确定也是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作为基础的,《美国量刑指南》的制定以评价以前的量刑实践的资料作为出发点,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分析了一万份从对以前的判决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各种刑事实体法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各种要点、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的指南和统计,以及从其他有关来源中获得的能够说明在过去量刑实践中起重要作用的区别点等资料;在确定各种犯罪的适当的量刑幅度时,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估计了以前的制度中对每一种犯罪适用的平均的刑罚,还考察了规定在联邦法律、假释指南以及其他有关的、类似的资料中的刑罚。[7]《美国量刑指南》的修订也是以实证的方法来完成的,如果某类案件会有经常性地偏离量刑指南,就说明这类案件的量刑指南需要修改。[8]这说明了量刑司法实践对量刑基准点的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