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
臧冬斌
【摘要】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有逻辑推演法和实证分析法,应以实证分析法作为量刑基准点确定的基础性方法,在对实践量刑结果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演最终确立具体个罪的量刑基准点,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主导量刑基准点的确定工作,其工作主要在于实证分析,专家只起辅助作用,作用在于对实证分析结果的逻辑推演。
【关键词】量刑基准点;实证分析;逻辑推演
【全文】
量刑基准点是量刑活动的一个切入点,量刑基准点是在任何量刑情节尚未对量刑发生作用时,犯罪基本构成事实所对应的特定的刑罚的量。在刑法学界很早就有学者对量刑基准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量刑基准点的确定基准提出了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和主要因素论等理论。[1]近年来,量刑基准点的确定已经由理论向实践转化,2003年以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常见的犯罪确定审判实践中的量刑基准。但是在理论上仍有不少学者对量刑基准点理论持有疑义。
之所以会出现对量刑基准理论的否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与量刑基准点的难以确定有一定关系,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应当说是量刑基准点理论的关键,尽管在理论上多数学者是认可量刑基准点理论的,但是如果量刑基准点理论仅仅停留在对量刑基准点的存在性的论证阶段,而拿不出切实可行的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那么人们必然会对量刑基准点理论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进而会对该理论持否定态度;同时,若拿不出切实可行的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量刑基准点理论对于量刑实践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量刑基准点确定方法关乎到量刑基准点理论的合理性、价值性以及存在性。但是要正确地确定量刑基准点,其前提是寻找出一种正确的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
一、逻辑推演法与实证分析法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量刑基准点的确立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逻辑推演法和实证分析法。逻辑推演法具体表现为综合分析法和数额计算法两种方法,综合分析法主要适用于社会危害性无法用数字体现的大多数犯罪;而数额计算法主要适用于以财产数额来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2]逻辑推演法的可行性在于:一方面,根据立法精神或司法解释,通过对犯罪数额与法定刑刑种和刑度进行比较,建构罪与刑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确定不同数额犯罪所对应的量刑基准在我国是有可操作性的;另一方面,虽然通过逻辑推演法确定量刑基准点会有一定的困难,但是经过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并相互借鉴,仍然可以找到与某一个抽象的个罪相对应的稳定的刑罚量;逻辑推演法强调大致的、直观的判断,是目前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确立量刑基准点的方法,也是在各种量刑资料公开程度有限的背景下所能够采取的也许是唯一或最好的方法。[3]实证分析法是一种针对某种犯罪,以大量也己判决的案例为调查对象,以计量的方法查明“平均化”的刑罚量的量刑基准点确定方法。在日本刑法学界,学者们非常推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建立量刑基准点。一方面,学者们从事着根据司法实践机关及人员的司法行为所进行的统计学以及法社会学的研究,以每年正式发表的司法统计年表上标示的各种犯罪类型的宣告刑为素材,学者们按主要罪名将各个裁判所的量刑加以分类整理和甄别,就可以明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抽象个罪在既遂状态下一般地、大致地应当承受的刑罚的量。通过这种实证的研究,不但量刑基准可以确立,还可以进一步审视影响或左右量刑的各种要素,使相应关系的机制得到很好的理解,从而获得一种能够为将来的工作提供进一步思考的知识,而且将此放在不同地域来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地域差的情况,比较不同的数据则可以显示时间的经过影响量刑的趋势。另一方面,学者们尝试更多的实证研究是:围绕着某一主要犯罪,力图从数量上把握其影响量刑的因素,即针对某个案件,以计量的方法来查明“平均的”裁判官所进行的量刑,其目的是方便事前预测的量刑计量化,这种研究的具体方法是从已经确定的判例中选出作为调查对象的适当标本,再根据达到一定数量的这种事例列出与量刑有紧密相关关系的音讯并给予评分,从而求解出量刑基准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