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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占有权能与他物权控占权二元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五、他物权中控占权的基本种类形态


  

  控占权是民商主体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的实际占据和控制的权利。也即传统理论中所说的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它可以是单独的一种权利,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控制、占据,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控制、占据,也可以成为其他他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性条件,如使用他人之物,必需先控占他人之物;享有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权时,也必需先对他人的物享有控制和占据之权。不过,此时的控占权已经可以被使用收益权所包容、吸纳。


  

  单纯性质的控占权,在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一)保管控占权。这是指依照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人对于他人交付的物品进行保管控制和占据的权利。依保管合同,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保管人后,保管人虽然不是所保管财产的所有权人,但却成为所保管财产的控制和占据人,既形成财产保管人和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形成财产保管人和包括财产所有人在内的非财产保管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依据财产保管人和财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保管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占据是对财产所有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但依据财产保管人和非保管人之间法律关系,财产保管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的控制占据则是其重要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同样对抗及财产的所有权人,即在保管期内,财产所有人对于该财产的占有权能已经分化为两种状态,一种状态是保管人对于该财产的控制占据;另一种状态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这时,即使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也要受到来自财产保管人的限制,不能再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而必须移交约定的或者相关的法定凭据经过财产保管人同意知晓后才能对自己的财产重新进行正常的直接支配;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非财产保管人来说,更是不能对保管人所保管的财产进行支配,否则,即构成对两种性质权利的侵犯:一是构成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能的侵犯;二是构成对财产保管人的控占权的侵犯。我们这里着力讨论的正是对财产保管人控占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担保控占权。这是指依照质押或者典押等担保合同产生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控制占据的权利[14]。依据物的担保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而债务人依约提供担保物后,债权人即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具有了相应的控制和占据的权利。依此在担保期内,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也不能再对自己的物进行随意支配。债权人对于担保物进行的控制占据,既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优先受偿,就要使担保物不受损失和侵害。这种侵害来自于包括担保物所有权人在内的所有非财产担保权人。担保物在担保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控占权期间受到侵害时,该控占权人应当有权提出保护控占权之诉,也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


  

  (三)运送控占权。这是指根据运送合同产生的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运送人后,财物的运送人对于他人交付的财物具有控占运送的权利。根据运送合同,也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种是财物的运送人和财物的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依此法律关系,财产所有人有要求财物运送人安全准时地将约定的财物运送到目的地,财物的运送人则有此相应的义务。另一种法律关系是财物的运送人和包括财物所有人在内的非财物运送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依此种法律关系,财物运送人为财物的控占权人,享有对他人的特定财物进行控占运送的权利;其他的包括财物所有人在内的非财物运送人则都负有不侵犯财物运送人对运送财物的控制占据之权的义务[15]。如果有人对所运送的财物造成了侵害,财物的运送人同样具有提出保护控占权之诉的权利。


  

  除上述三种比较单纯典型的控占权外,还有和使用、用益等结合在一起的控占权问题,如依借用合同产生的占用权,依租赁合同产生的用益权,依承包合同产生的经营权等他物权当中都存在着对他人财产的控制和占据问题,由于这种控占权是作为其他他物权的种类的基础或者前提条件出现的,可以被占用、用益等他物权类型所吸纳,且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故对其不做专门探讨[16]。


  

  每种控占权,都需要有其合法依据。它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合法根据而控占他人之物的,即为非法控占,也即罗马法中所谓的“占有盗”,即会因所有权人或控占权人的请求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商主体取得控占权的目的,往往在于取得相关利益或者使相关利益不受损失,而不在于直接从其控占之物获得利益。因此,民商主体取得控占权后,只能对他人之物在空间、时间上进行直接的占据和控制,而不能使用、收益,更不得处分。如果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则构成相当于罗马法中所谓的“使用盗”,此时,则应对财产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商主体取得控占权,虽然并不直接从其所控占之物中取得收益,但有其特定目的和特定利益,因此对控占权人的控占权亦应予以法律保护,且具有独立的保护意义。如果民商主体的控占权被他人侵犯,理应让非法控占者返还原物或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罗马法中,对占有曾设专门的保护方法。我们虽不必照搬罗马法的做法,但依侵权行为之债的机制既可以对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予以保护,又可以对非所有权人的控占权予以保护[17]。这样,既稳定了财产所有权关系,又稳定了他物权中的控占权关系,从双重角度完整高效地调整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明显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六、占有权能与他物权控占权二元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由上可以看出,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是肯定和无可争议的,他物权中的控占权尽管在理论上还没有被广泛认可,但在实务上的存在也是没有疑问的。如果要建立起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和他物权中的控占权的二元制体系,重要的问题在于对理论学说上长期存在的独立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之外的占有如何看待和如何处置,在于能否摆脱旧有思维模式的束缚和能否切实关注实务中关于占有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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