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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占有权能与他物权控占权二元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民法理论中,有观点认为占有就是人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是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据、控制;还有观点认为占有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13}243这里,如果将占有权视为占有权能的简称或者是占有的权利含义以及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据控制进行表述的观点尚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将占有看成是人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的观点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它正是混淆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和独立于物权之外的占有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另外,也有学者将占有权作为和所有权并立的一种物权制度来进行研究的,称“占有权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物权,非所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允许的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14}199这种占有权实际上与传统物权理论中的他物权的范围相当,其中还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因此与笔者本文着力探讨的控占权是不同的。


  

  (三)控占权的法律特性和价值功用


  

  1.控占权的法律特性


  

  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发生分离后,原来的占有权能已经不再具有所有权的属性,不再继续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而成为了一种他物权、一种新的民商法律关系。其明显的基本特性是:


  

  (1)主体要素方面的特性。从法律主体上说,对物进行控占的主体已经不再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而成为该特定财产的非所有权人。尽管法律关系主体上仍然具有物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如该法律权利主体仍然是特定的人,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但其范围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该法律主体以外的人,而且包括了该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人,即该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成了控占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由于控占权成了一种新的权利,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义务,对于新的权利人—控占权人的权利也应当予以尊重而不加干涉。


  

  (2)客体要素方面的特性。从该种权利的客体上看,控占人所控制、占据的物并不是归自己所有的物,而是所有权归属于他人的物。尽管这时物的本身并没有什么变化,状况依旧,面貌依前,可能只是物所存在的地点和时间有所不同而已,甚至是地点也丝毫未动,但先前被占有的物为所有权人自己的物,而此时被控占之物则为归他人所有之物;同时因为该物之上有了新的权利主体,故也已不能任由该物之所有权人占控、支配或处置。


  

  (3)内容要素方面的特性。从主体对于该客体的支配关系上看,尽管主体对于客体仍属于支配关系的范畴,但是其所享受的权利并不是所有权或者完全物权,而是一种他物权或者限制物权性质的权利了。控占权人对物进行支配控占的状态,已经不像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支配那样,可以是完全的或不受限制的,而是要在支配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或约束。控占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约束,不是来自于法律对所有权进行约束的直接规定,而是来自于对他物权的相关规定,既包括了法律对控占权的直接规定,也包括了控占权人和所有权人的事先约定。


  

  (4)事实行为要素方面的特性。从控占权产生的原因方面看,其产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多数情况下则基于控占权人与所控占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议。在协议行为的性质上,产生新的所有权的协议为买卖、赠与等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协议,而产生控占权的协议则为保管、借用、租赁、担保等不转移所有权而只转移物的占据或利用等权能的协议。


  

  (5)保护后果要素方面的特性。所有权是受保护的重要权利。凡侵犯所有权者,均为非财产所有人,其后果必然构成侵权行为。而在控占权被侵害之时,则可能有来自财产所有权人和控占权人之外的其他非财产所有人两个方面。在财产所有人方面,可能是侵权,如偷窃租借给他人的物;也可能是违约,如提前收回租借给他人的物。在非财产所有人方面,则必然构成侵权,其侵权对象且往往具有双重性质,既侵犯了控占权人的控占权,也可能还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


  

  2.控占权的价值功用


  

  这种具有自身特性的他物权制度,应当说也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功用。


  

  首先,具有方便财产所有人的价值功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流动与物的流通频繁复杂,因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影响,财产所有人往往在对财产进行支配控制方面需要和自己的财产暂时分离。为方便财产所有人和保障财产的安全,财产所有人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财产交予他人暂时控制支配。这时,控占权即发挥着满足和方便物之所有人的价值功用。


  

  其次,具有满足财产所有人经济生活的价值功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拥有状况不同。有的财产所有人欲使财产增值,但自己没有条件或者没有能力直接支配财产使其增值时,法律即可以直接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约定由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他人直接支配利用,以使之增值。将财产交由他人支配利用,则必须以将物交由他人控制占据为前提,故控占权也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增值发挥了基础性的功用。


  

  再次,具有满足非财产所有人需要的价值功用。人们拥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和数量多寡不同,有的民商主体欲使自己的劳动能够创造出价值,并获得相应利益,即需要以支配利用他人的财产为条件,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以体现,使社会的财富得以增加。可见,法律允许民商主体对他人的物进行控制占据,即为无财产者提供了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使非财产所有人上岗就业、其劳动价值得以实现创造了条件。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但通过设置多种科学有效的具体制度规则就可以满足人们创造财富的需要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控占权具有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价值功用[13]。最后,具有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的价值功用。控占权虽然不像所有权那样具有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作用,但是通过确认控占权的主体、控占权的性质类别、控占权的内容以及控占权的获得方式和保护措施,即可以明确和稳定控占权人对他人财产的支配状态,协调特定的控占权主体与财产所有人以及其他非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也起到确定名分,防止纠纷,稳定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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