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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测谎技术研究的进展及法律态度

  

  │2.亚科诺和莱肯所作的同行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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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 │SPR │ 为保证调查结果公正排除 │ (1)64%的SPR成员否认 │ 对于这次调查,查尔斯·R.杭 │


  

  │10月 │ │这两个专家的“学生”PR成员, │CQT技术立基于正确的心理科学 │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提出的主 │


  

  │ │ │随提问卡片附上邮资以便寄回, │原理,相反,认为GKT有心理科学 │要质疑是:(1)所提的很多问题 │


  

  │ │ │对于没有回复的SPR成员,进行 │基A的成员有77%0 (2)70%的成 │不是“科学的”,是“法律的”,以 │


  

  │ │ │催促。对具有美国通信地址的成 │员反对CQT结论作为法庭证据提 │测试证据的法律可采性替代了 │


  

  │ │ │员进行随机抽样,抽出214个 │交。(3)99%的成员认为CQT容易 │测谎技术的科学有效性,只有其 │


  

  │ │ │人,91%的成员回复了所提问题。 │被击败。(4)认为CQT有很高准确 │中三个问题真正涉及测谎技术 │


  

  │ │ │在所提问题中,每一个问题都附 │性的成员,无罪的只有22%,有罪 │有效性问题;(2)他们所谓的“随 │


  

  │ │ │上一封信解释所提问题含义,区 │的只有27%0 (5)只有17%的成员 │机”抽样也是可疑的,因为故意 │


  

  │ │ │分了CQT与GKT的情况。 │认为CQT的实验研究成果对于评 │排除了CQT技术的支持者;(3) │


  

  │ │ │ │估CQT技术准确性有效。 │有可能在调查抽样中作“手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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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对象 │主要内容 │主要结论 │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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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APA{45} │ 同上述调查一样,对在美国│ (1)70%不赞同CQT技术有 │ 对于这次调查结果,查尔 │


  

  │ │ │的226个心理学家发了调查表, │科学基础;80%不赞同法庭采纳 │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给│


  

  │ │ │收到76%的回复。调查内容大致│没有通过测谎试验的证据(阳性 │亚科诺和莱肯写信,要求提供原 │


  

  │ │ │与上述调查一致,提了九个问 │结果证据);76%不赞同法庭采纳 │始调查材料,以便独立进行分 │


  

  │ │ │题。 │通过测谎试验证据(阴性结果证 │析,被拒。 │


  

  │ │ │ │据);(2)有75%认为可以通过各 │ │


  

  │ │ │ │种措施扰乱CQT测谎试验结果。 │ │


  

  │ │ │ │(3)80%的人认为CQT测谎试验 │ │


  

  │ │ │ │没有标准,90%的人认为CQT结 │ │


  

  │ │ │ │论不客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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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美国国家科学院的评价及法律界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中的“行为、社会科学和教育分委员会”在2003年就测谎技术的准确性问题,作出相对中立和比较权威的评估分析。{46}在科学原理层面,他们认为:(1)在关涉国家安全的测谎检验中测谎的科学基础远远少于人们对测谎结果准确性的预期。对于一些经验不足的被测对象而言,测谎具有一些诊断价值。但是现有科学研究表明,测谎仪所获得的生理信号与企图表明人脑说谎的心理反应之间联系有限,其他因素也可能引起与说谎同样效果的生理反应信号。(2)测谎结果的准确性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变化。这是因为不同的被测对象有着不同的社会阅历,这些因素较难控制,因而对于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不同的生理反应。(3)反侦测措施对测谎结果有影响,这有心理科学的依据。(4)即使测试记录手段得到较大发展,现有科学知识也表明测谎检验的准确性在科学原理层面有较为明显的上限。(5)尽管基础科学表明测谎就准确性而言存在固有缺陷,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可能通过这种检验来获得较大的准确结果,也有可能提高实践中检测的准确性。在实践层面,测谎准确性的评估可以分为定性和定量两个部分,定性关注整个检验的标准有效性问题,目前的研究质量一般比较低。这种状况部分反映出进行高水平实践研究的固有困难以及一些先进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的缺失。定量关注影响实验结果的一些具体自变量因素。


  

  正是由于CQT技术在学术领域的广泛争议,美国大多数州法院仍严格禁止测谎结论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其主要原因是许多法院都认为测谎结论不可靠,采纳测谎结论所具有的证明价值太低、危险太大。一些严格适用Frye规则的法院认为测谎结论仍然没有达到“多数承认”的标准,因而不具有可采性。{47}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Scheffer案件中对测谎证据的可靠性所作出的评价,可以代表目前司法实务对测谎结论的一般性态度:“迄今为止,科技领域对于测谎技术的可靠性仍然存在严重的两极化态度。一些研究表明,测谎仪测试总体上精确可靠。另一些研究则发现,利用测谎仪评估案件事实显然不够精确,科技领域的研究表明,‘控制提问技术’测谎仪的精确度‘与掷硬币的精确度几乎差不多’,即精确度为50%。科技领域对此缺乏一致的意见,反映在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中则是对测谎证据的可采性与可靠性有不同的看法。”{48}这表明,对测谎原理是否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测试结论是否具有可靠的真实保证,美国的理论和实践仍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


  

  四、简要评述


  

  从上述美国有关测谎技术的研究进展来看,对于测谎技术的科学性,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


  

  首先,应当肯定测谎方法本质上是科学的、理性的,不能够与占卜、巫术等非理性的方法相混淆。测谎在本质上属于心理科学知识的法律运用,它表明心理科学中一些带有规律性和客观性的系统知识,尤其是关于情绪心理反应机制的研究,可以加以利用为案件事实调查服务。一个人撒谎时的情绪心理与其没有撒谎相比较(可以简称为“撒谎情绪心理”的有无),以及一个人愿意提及过去某些“情景”的情绪心理与他竭力想隐瞒相比较(可以简称为“隐瞒情绪心理”有无),即使从朴素的个体经验来观察和评价,也具有很多的不同之处,现代心理学无非宣称这两种情绪心理反应与个体的生理参量的异常波动之间,有着比较牢固的联系、是一种带有规律性和客观性认识的心理学现象而已:个体的撒谎或者隐瞒一定会产生超出他意志以外的心理焦虑,并通过生理参量的异常波动表现出来。美国主流的CQT测谎技术,可以看作是“撒谎情绪心理”反应知识的运用;而GKT测谎技术,可以看作是“隐瞒情绪心理”反应知识的运用。这一点是确定的、不容怀疑的,是通过大量的心理学实验观察和研究所得出的。因而这种带有规律性、科学性的知识,当然与占卜、巫术那些伪科学毫无联系,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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