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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测谎技术研究的进展及法律态度

  

  针对GKT,主要报道见表4。


  

  表4 GKT的实践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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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 究 情况 │有罪的情况 │无罪的情况 │


  

  │ ├──┬───┬───┼──┬───┬───────┤


  

  │ │个数│正确率│错误率│个数│正确率│错误率 │


  

  ├─────────────────────┴──┴───┴───┴──┴───┴───────┤


  

  │第一部分:GKT的实验研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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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son(1968) │12 │92 │8 │36 │1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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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ts et al. (1994)(排除反侦测措施) │10 │80 │20 │10 │9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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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kken(1959) │37 │86 │14 │12 │1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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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ldesny&Raskin(1978) │10 │90 │10 │10 │1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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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ller et al.(1987) │47 │85 │15 │40 │1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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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16 │86 │14 │108 │9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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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GKT的实践研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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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aad(1990) │48 │42 │58 │50 │9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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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aad, et al.(1992) │40 │53 │47 │40 │97 │3 │


  

  ├─────────────────────┼──┼───┼───┼──┼───┼───────┤


  

  │合计 │88 │47 │53 │90 │98 │2 │


  

  └─────────────────────┴──┴───┴───┴──┴───┴───────┘


  

  根据表4的第二部分,GKT技术具有很高的阴性错误率,达到53%,这就意味着实践运用中,几乎有一半真正的罪犯可能通过GKT测试,其根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GKT技术需要一系列的“关键信息词”来组织问题,这种关键信息不是在每个案件中都存在。根据伊莱德教授对FBI案例情况的研究,他估计只有13%-18%的案件可以用GKT技术来提问,{30}因而GKT技术的实践运用大大受限。二是真正的罪犯也不见得对犯罪的所有细节都记得那么清楚,有些罪犯的“记忆力还很不好”。因而查尔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两位教授认为,GKT技术只是一种针对实验研究有效的工具。{31}实际上,这有点忽略GKT技术实践运用意义,在日本刑事诉讼中,运用GKT技术排除犯罪嫌疑人很普遍,对此美国学者和日本学者都有论述。{32}


  

  第四,同行争议。美国有关测谎的争议主要集中在CQT和DLT技术的科学性上。易言之,对于被测对象,测谎人员能否仅仅通过提问和图谱分析、而不依靠其他案外信息就确定被测对象在相关问题上是否说谎。以亚科诺和莱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不可能;而以查尔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这些学者都是应用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在美国有着二十多年的测谎经历。


  

  亚科诺和莱肯教授认为,CQT和DLT技术不过是一种诱导性很强的讯问策略,它的作用体现在测谎检验程序之外,而非程序之内,{33}测谎程序本身毫无科学性可言。其主要理由有三点:(1)在科学原理层面,CQT和DLT的心理学假设似是而非,控制问题不可能具有相应的控制性功能和作用。CQT所谓无罪的人对控制性问题的身心反应大于相关问题、有罪的人对控制性问题的身心反应小于相关问题这两个假设,现有研究数据表明第一个假设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而第二个假设则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34}(2)在科学方法层面,CQT和DLT技术不具有实验性科学的基本特征—确定的标准和统一的结果,因而根本不能算是科学试验。确定的标准指测试人员没有办法获得有关被测对象说真话或者说假话的标准反应图谱,所有问题的设计和结果的评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程序,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因而对于同一被测对象的检测结果,间信度很低。{35}(3)在具体操作层面,即便被测对象对有关问题(包括相关问题和控制性问题)作了真实或者虚假的回答,检测人员通过改变提问的方式或者语气,可以很容易地得到与被测对象原来回答相反的反应图谱。例如,检测主体告诉被测人员他们怀疑什么事项,这样在相关事项的回答中很容易得到被测对象情绪反应剧烈的图谱。{36}因此,检测主体对于被测人员在测试之前的心理预期和相关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对于检测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真正有罪的人,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心理威摄工具,可以诱导他们作出相关的供认。对于真正无罪的人,则可能产生较高的假阳性错误。


  

  查尔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教授反对上述的论点。他们认为,亚科诺和莱肯关于“如果被测人员对控制性问题作了真实的回答,控制性问题则不能发挥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控制性功能”的观点,是不理解控制性问题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因而他们的分析根本站不住脚。{37}诚然,控制性问题的设计理念的确是通过被测对象对控制问题作虚假陈述,来确定他对相关问题的反应方式和程度,但是亚科诺和莱肯对于控制性问题在具体操作上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明显具有问题”。主要表现在是:(1)从理论研究来看,控制性问题的“控制性功能”已经得到实验研究和实践研究大量数据支持,而亚科诺和莱肯无视这些研究成果,而且有根据他们的研究需要,“裁剪”有关CQT研究数据之嫌。与亚科诺和莱肯所称的CQT需要很高的提问技术,相反,检测人员组织控制性问题并且进行正确提问,只需要心理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即可。至于他们所说的有罪的人,基于过去的“漏罪”,有可能在控制性问题具有更强烈反应(从而通过测谎测验)的观点,实验研究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有罪的)被测人员存在基于过去“漏罪”对控制性问题反应强烈的情况,但是他们对相关性问题的反应则更为剧烈,因而不能通过测谎检验。{38}(2)在实践运用方面,亚科诺和莱肯认为:“测谎检验只在两种情况下运用,一是确定有罪的情况,即侦讯人员没有其他的可靠证据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采取逮捕措施;二是确定无罪的情况,即对有足够证据表明犯罪嫌疑的已经逮捕的嫌疑人,其辩护律师需要‘洗脱’其犯罪嫌疑。”查尔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认为,实际情况与他们说的正好相反:侦讯人员有相当理由确定嫌疑人具有犯罪嫌疑、极有可能作出有罪供认的时候,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逮捕提交审判的时候,才会经常使用测谎检验。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会涉及辩诉交易,如果要进行最后审判常会被判决无罪。因而,无论无罪的人通过测谎检验而没有有罪供诉,还是有犯罪嫌疑的人通过测谎检验确定是否说谎,对于被测人员或者其他人的犯罪嫌疑调查都会自动终止,侦讯人员必须在测谎结论的基础上展开新的调查,有罪的人往往在此后的调查过程中作出有罪供认。{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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