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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测谎技术研究的进展及法律态度

  

  │阴性(试验诚实)│C(假阳性) │D(真阴性) │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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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A+C │B+D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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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A,B,C,D为测试主体数量。


  

  (1)灵敏性的定义:从实际说谎的情况中检测出来的说谎结果=A/(A + C),它是对于说谎者而言实验结果正确的条件概率(true-positive),或者表明单次实验对说谎者而言的正确比率。


  

  (2)阴性错误率的定义(FNI):从实际说谎的情况中检测出来的诚实结果=C/(A+C),它是对说谎者而言实验结果错误的条件概率(false-negative),可以看作是对灵敏性的补充指标。


  

  (3)特定性的定义:从实际诚实的情况中检测出来的诚实情况=D/(B + D),它是针对于诚实人而言实验结果正确的条件概念(true-negative),或者表明单次实验对诚实人而言的正确比率。


  

  (4)阳性错误率的定义(FPI):从实际诚实的情况中检测出来的说谎结果=B/(B+D),它是针对诚实人而言实验结果错误的条件概念(false-positive),可以看作是对特定性的补充指标。


  

  通过对(1)(2)(3)(4)的定义,以下三项指标与评价实验结果的好坏有关系:


  

  (5)预见说谎的正确率(PPV):在所有实验结果呈阳性的情况下,真正说谎的情况=A/(A+B)。PPV与FPI之间的数字关系是:PPV = 1/(1+FPI), PPV越高,FPI越低;反之亦然。


  

  (6)预见诚实的正确率(PNV):在所有实验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没有说谎的情况= D/(C+D)。


  

  (7)假阳性指数:所有错误的阳性结果与正确的阳性结果的比率=B/A,这是表征预见说谎的正确率所传达信息的另一种办法,是为了看清楚假阳性与真阳性之间的关系。


  

  第二,美国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分为实验室研究和实践运用研究两个层面。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分类,原因在于实验室研究条件与实践研究条件大不相同。在实验室研究中,各种技术和环境条件都容易控制,对被测对象可以随机抽样,可以准确地知道被测对象会在什么问题上撒谎,会在什么问题上说真话,由此可以得到被测对象在说谎时和说真话时的“标准”反应图谱,这是实验研究的优势所在。不过,实验研究饱受垢病之处在于:过于“理想”的实验条件与现实条件相差太远,而且所用的案例只是一些模拟案例,不是真实案例。{7}根据模拟案例得出的一些规律性认识和试验标准方法,由于其实验条件与实践条件相差较远,运用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实践研究的优势在于实际针对性强,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有效性程度高。但是,由于各种变量因素太多,实际运用研究过程不像实验室那样,有比较理想的实验条件,测试人员总体上难于掌控所遇到的变量因素。而且,实践研究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测试人员事前不能准确地知道被测对象会在什么问题上说真话,会在什么问题上说假话,这样不能够得到被测对象说真话或者说假话的标准反应图谱,因而对被测对象的判断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出错,这也是测谎技术受到猛烈批评的关键所在。不过,正如CQT技术的坚定拥护者查尔斯·R.杭特斯教授和戴维·C.拉斯金教授所言:“如果在实际案例中测试人员确切地知道被测对象什么时候说真话,什么时候说谎,那么测谎检验就没有必要再做了。”{8}正因为如此,美国严格区分了测谎技术的实验研究和实践研究两种情况。


  

  第三,美国在测谎研究中注重区分是否存在“反测试手段”的情况。反测试手段是指被测对象力图通过物理的或者心理的意志行为干扰测谎结果的各种措施。被测对象采用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真正有罪的人为了隐瞒罪行,二是真正无罪的人基于对测谎技术的不信任而恶作剧。物理行为的措施包括测前服用相关的精神性药物、高声尖叫或者用脚趾使劲地按地;心理的意志行为则比物理行为措施多得多,诸如分心、故意欺骗、故意强词夺理、心理放松调节等等。被测对象运用反测试手段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事前不知道测试所需调查事项的情况下,概括地确定所需要采用的物理行为或者心理意志行为;二是在事前知道测谎所需调查事项的情况下,在测谎开始之前通过反复的演练确保在特定问题上得到被测对象力图达到的反应图谱。研究表明,对“反测试手段”的运用,就主体而言,实际上有罪的主体比例要大一些,就效果而言,对于阳性结果影响不大,但是对CQT(“准绳法”)和GKT(“情节法”)都有可能增加阴性错误。{9}不过CQT技术的反对派认为这些研究成果根本不可信。


  

  如果把CQT看作是对RIT(“相关法”)的替代,把DLT-CQT(在准绳法中加人“直接诱导性问题”)看作是“改良型”的CQT,那么美国有关测谎技术的研究进展大致可归结为CQT的研究和GKT的研究两类。前文提及的查尔斯·R.杭特斯和戴维·C.拉斯金教授,主要研究CQT,并不反对GKT的运用;而亚科诺和莱肯两位教授,主要研究GKT,反对CQT的运用,认为应当用GKT来代替CQT。总体上,1975年美国犹他州立大学犯罪心理测试实验室首次对CQT技术进行了准确性评估的实验室研究。{10}到了1983年,美国技术评估办公室(OTA)确认了全美14个实验室和10个实际部门有关CQT技术研究成果有效,其中部分成果可用来作为对CQT技术实践推广的参考指南。{11}997年,美国社会科学委员会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庭之友”,在United States v. Scheffer案中,{12}确认全美CQT技术有8个高质量的试验研究成果。{13}DLT技术研究开始较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七个试验室发表了DLT实验研究结果,{14}但是最有价值的是霍罗威茨(Horowitz)教授利用DLT技术对CQT和RIT技术的比较研究成果。{15}与CQT技术比较起来,GKT技术的研究更早一些,莱肯教授在1959年就作出了GKT实验室研究报告,{16}伊莱德(Elaad)教授在1990年作出了实践研究报告。{17}


  

  二、有关CQT和GKT研究的具体情况


  

  具体而言,对CQT和GKT的研究进展,笔者拟从科学原理、实验室研究、实践运用研究和同行争议等四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科学原理方面,CQT和GKT技术可以看作是心理科学知识在犯罪调查方面的应用,它建立在一种心理学假设基础之上,即一个人说谎时具有较大的心理情绪反应,它表征为一系列不受大脑控制的生理变化,而同样的人在说真话时没有这种心理情绪反应。因而可以通过“比对”的办法,先确定被测对象在比对问题(如无关问题、控制性问题或者直接诱导问题)上是说真话还是谎话,然后再将这些生理反应图谱与被测对象在相关问题上回答的生理反应图谱进行比较,以判断被测对象在相关问题上是否说谎。CQT和GKT技术的科学原理需要回答,这种心理学假设究竟有没有科学性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科学性。对此,全美科学证据(测谎部分)委员会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出四种理论假说:即情绪冲突理论、条件反射理论、心理设置及关联理论和定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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