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冲突理论由戴维斯(Davis)教授在1961年提出,认为一个人处于矛盾的心理之中所产生的生理情绪反应,比在非矛盾的情况下要剧烈。在测谎时如果有罪的人隐瞒真相,必然会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会比无罪的人身心反应更为剧烈,因而可以根据生理情绪反应的剧烈程度判断一个人说话的真假。这种理论后来被否定,很多学者观察到不仅有罪的人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身心反应剧烈,而且无罪的人由于测试过程所带来的紧张气氛,一样可能产生矛盾的心理状态,从而产生同样剧烈的身心反应。
条件反射理论也是由戴维斯教授在1961年提出,认为有罪的人对于犯罪过程具有某种确定的情绪性经验,这些情绪性经验容易受到相关性问题的激发,而产生较为明显的身心反应。此时,相关性问题相当于引发犯罪人身心反应的条件,由此引发的身心反应具有如同条件反射的自发性和难于控制性。这种理论后来受到挑战,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性问题引起被测试人产生明显身心反应,并不能够表明仅仅存在一种可能,即只有亲历过这种事情的人才会具有相应的情绪性经验,从而自发的产生相应的身心反应。实际上,即使没有犯罪的人,对于某些暴力或者血腥的场面也可能产生同样的情绪反应,或者相关性问题里面的某些因素引起其对过去伤痛经历的联想,同样会引发相应的情绪反应。由此将相关性问题作为产生身心反应的“条件”的理论假设是有缺陷的。
再次是心理设置及关联理论,它实际上是心理设置理论和心理关联理论的合称。前者认为,被测试者由于对撒谎后果易受处罚的恐惧,使其不敢在测试过程中撒谎,因为谎言会产生更为明显的身心反应。对于这种理论有许多修正的说法,如“威胁吓阻理论”假定谎言是一种逃避性的心理反应机制,即便撒谎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但也成为犯罪人企图通过撒谎来逃避处罚的“最后一棵稻草”,正是由于对处罚的恐惧,使得罪犯在撒谎时很有可能出现剧烈的身心反应。这种理论似乎更加接近测谎实践的现实。后者认为,被测者的心理情绪变化实际上是不同情绪相互作用的综合反应,不同的提问具有不同的信号价值。对于这种理论的修正形成RIT技术的理论基础,被测者对相关问题和无关问题的反应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图谱比对的办法确定被测者是否在说谎。心理设置及关联理论更像对前两种理论的补充说明。
定位理论的基本原理与前三种均不相同,前三种理论实际上都建立在“说谎者对相关问题的情绪反应比对无关问题的反应剧烈”的基础之上。换言之,诚实的人对相关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反应应当相似,不会有较大的差异。这个已经被测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假阳性错误所证否。因而,莱肯教授在1959年建立了另外一种“定位”理论,即个体在应激状态下会出现定位反应,最典型的例子是喧闹的鸡尾酒会上,如果谈论某人时,这个被谈论的人能够很快注意到谈论的具体地点。尽管周围谈话的声音很大,该人也能听清别人谈论自己的主要内容。这种定位反应,在身心方面表征为不同的指标变化,如心率、呼吸、感官敏捷性、皮肤导电性、肌肉收缩度、瞳孔放大、血管收缩、脑电流等等,并且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在测谎检验中,由于罪犯对过去犯罪情景那种“应激”状态已具有特定的定位反应,因而通过特定情景和具体细节的提问,营造出与犯罪情景相似的“应激”状态。这种状态可以再次唤醒罪犯特定的定位反应,从而达到确定嫌疑、排除无辜的检验目的。定位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假阳性错误的问题,即相关性问题的刺激,如果达到一定强度,也可能引起无罪的人产生相应的定位反应。不过这种错误的概率由于是5选1,所以错误率只有20%,如果用5个完全彼此独立的细节问题,如果特定的人对于每个细节问题的“正确选项”都具有明显的定位反应,那么错误率只有20% × 20% ×20% x 20% x 20%,即0.00032。{18}
对于这四种理论假说,美国国家科学院研究理事会科学证据分委员会认为:(1)不同的理论假说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运用和侧重。例如,“关联理论”和“定位理论”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目击证人证言可信性应用的多一些,而条件反射理论和情绪冲突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应用的多一些,{19}仅此而已。(2)如果上述的心理学假设成立,即对于相关性问题的生理反应信号不受大脑控制,且能够准确表明被测者是否说谎,那么测谎检验应当具有很高的灵敏性和很高的特征性,即很好地区分一个人在说真话以及在说假话时候的情况,对于被试者使用“反测试手段”也能够很好的辨别,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关的研究表明这种假设是站不住脚的。莱肯教授甚至认为,没有一个独立的生理信号能够指示说谎。其原因在于,被试者由于个人曾经遭受处罚的经历或者急于摆脱嫌疑的心理,有时也可能对相关问题产生很大的生理信号反应值,{20}同时,如果测试者不道德或者对于被测者在测试之前具有较强的说谎或者说真话的认知偏见,那么在测试阶段和图谱解释阶段,可以很容易地把自己的想法传递到最终结论之中。(3)各种理论在不同的场景也许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和价值,但是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局限性。例如,所有理论对于测谎检验中测试主体和被测人员的个体差异对测谎结果的影响,并没有相应的解释。测试人员对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心理预期以及被测对象对于测试结果准确性的心理定位,对于最终测谎结论都有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怎么来解释这种影响,并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再如,心理设置理论认为,对被测对象的刺激越强,被测对象的心理反应就越大,相应的生理信号的表现也就越明显,但是这种假说仍然具有局限性,相反的案例在实践中也存在。同时,各种不同的生理指标对于外界刺激的反应机制不一样,从而无法根据任何一个生理指标对被试者是否说谎作出准确的判断。{21}全美科学证据委员会的这些意见,对于CQT的支持者而言,当然不赞同,他们认为之所以对测谎结果的准确与有效产生争议,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缺乏直接的研究以及相关技术经验。{22}
第二,实验室研究方面的进展如表2所示。{23}表2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文提及的美国社会科学委员会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庭之友”,在United States v. Scheffer案中确认全美CQT技术有8个高质量的试验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关于DLT的实验室研究,第三部分关于GKT的实验室研究。
表2 CQT,DLT和GKT的实验室研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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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研究情况 │有罪的情况 │无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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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数│正确率│错误率│不确定│个数│正确率│错误率│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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