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收制度为例;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可以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经合组织在1993年的一份关于税收与环境的报告中认为环境税包括两个组成:一是初始即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设立和征收的,并且被明确规定为“环境税”的税收,如排污税等;二是最初并非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设立,但是对环境保护有影响而后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修改或减免的税,如能源税、燃料税等。荷兰是实施环境税中较为典型和成功的国家,其政府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生态税收有:燃料税、噪声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税和消费税等,种类繁多,体系较完善。目前,该国9%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环境税。多年来,荷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较有效地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水平{28}。而我国现行税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则存在缺陷。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没有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如消费品税收面对一次性电池、塑料袋等消费品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其抑制污染的作用。为此,在税制中,应当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建立独立的资源环境税税种。一方面,增加新的税种,如对各种丢弃式包装产品统一征收“环境消费税”;对现代装修材料、电器等产品中的一些有害原料使用,征收“潜在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造现有税种,如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污染程度结合起来,对污染程度大的,加征一部分资源税,从其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环境保护转向支出;在现有消费税中,考虑其中对有污染的产品,提高其税率{29}。
(二)社会法在利用其社会功能优势的同时应当重视其经济功能的发挥
社会法的经济功能的运用,有助于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衔接,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以劳动法为例,它以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资、政”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为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经济功能。如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甚至可以说是其他社会资源之源,没有劳动力资源,则其他资源难以开发、利用。劳动法通过保护、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近些年来各地方政府纷纷致力于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其中有个误解,即以为劳动法的实施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把劳动法视为影响投资环境的负面因素。这种认识是不符合事实的。就全国比较而言,广东、上海的劳动法实施状况相对好于其他地区,而其引进外资的规模和绩效却相对好于其他地区,这表明劳动法是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因素。又如,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不足为常态的需求约束型经济,扩大需求以带动经济增长是具有普遍性的经济政策,劳动法通过工资保障、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等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的稳定和增长,这是提高消费水平,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再以社会保障法为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既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而扩大消费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又可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社会预期,降低和消除居民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的恐惧,这有利于将巨额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消费需求。其中,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更为直接,如失业保险制度,既有生活保障功能,又有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建立初期,其主要功能是为失业者提高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的日臻成熟和国家对宏观调控的日益重视,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应发生变化,在促进就业和为企业用人服务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联邦德国的《就业促进法》颁布后,即要求在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起就业服务系统,失业保险基金不仅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还用于职业介绍、专业培训和帮助企业安置多余劳动力等方面。因此失业保险发展到现在,已不只是简单地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还积极地配合劳动力市场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但需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制度如果偏重生活保障功能而忽视促进再就业功能,如生活救济金标准过高,就可能对就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已经显示出的这种教训,值得我国吸取。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配合的个案思考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还是政治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综合发挥作用,其中,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功能配合上的需求尤为强烈。以下就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问题为例作简要分析。
自1998年以来,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房屋供应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房地产业在迅猛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以下泡沫化迹象:(1)住房供给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十五”计划期间,2001年到2004年,住房年度投资额从4216.7亿元上升到8837亿元,增长109.6%;住房新开工面积从30532.7万平方米上升到47949万平方米,增长 61.6%;商品房中住房销售量由40212亿元上升到 86194亿元,增长114%(住房销售面积从19938万平方米上升到33819万平方米)。(2)房价畸高。 2003年以来,上海、杭州、北京、深圳等城市的商品房平均价格已逾5000元/平方米,上海中心城区价格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比比皆是。房价之高非普通消费者所能承受,房价收入比大约是10-15:1,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的家庭在不吃不喝的前提下购买一套房子需要10-15年{30}。(3)住房空置率高。美国《纽约时报》曾经指出,中国的房屋空置率[7]已超过国际警戒线(10%),“在上海,大约有1/6的高级住宅是没有人住的;在北京为1/4;在深圳附近为 1/3。而且在未来的几年里,房屋的空置率一定会在目前的基础上大幅增加。”{31}62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到2005年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 12亿平方米,空置率达26%,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6204万平方米{32}47。(4)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投资性购房比例过高。在2003年的四个季度中,上海的中高档住宅上市量分别占了总上市量的 38%、47%、43%、54%,其中,11月份比重高达 63%。在中高档住宅市场,自住性购房的比例非常有限,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协会2003年底的调查,全市投资性购房比例达到16.6%{33}44。(5)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是主要受益者。有人说,地方政府是“无本万利”的受益者,房地产商则是“一本万利”的受益者{30}。房地产开发利润率,据2004年的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第三号公报,2004年为7.77%;而来自非官方的数据则显示,高达30%以上。政府作为土地价格、楼盘价格、房地产供应等经济现象的操控者,是房地产市场中最大的“庄家”{34}29。2001年到 2003年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30}。正由于房地产业利润率高,房屋空置并不影响房地产商的收益,亦无法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形成;正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房价一直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