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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二元结构论

  

  法益侵害说以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为立论的依据来对犯罪的本质进行探究,能够很好地对犯罪的本质进行诠释。犯罪的实质乃是对刑法法益的侵害或危险。这里所说的法益并不是一般的法益,而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由于其他部门法也存在法益,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其保护的法益也应当在程度、方式、力度上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而这种区别也必须以犯罪对象受侵害或威胁的程度来进行综合把握。


  

  (3)义务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是德国学者施卡富斯坦因(Friedrich chaffstein)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是对义务的违反。这一理论在没有完全构成之时,由于纳粹政权的崩溃而被抛弃。当然这一见解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正如日本学者大冢仁教授所指出的,义务违反的观念,乍见把握了所有犯罪共通的性质,但是,它过于模糊,与法益侵害的观念相比,缺乏具体性,不能充分发挥作为认识各个罪的具体性质的机能。[17]因此义务违反说也不能很好地揭示犯罪的本质性问题。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把犯罪的本质理解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更容易被人接受。因为任何犯罪行为必将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而这种侵害或危险必须通过承载这种法益的犯罪对象的侵害或危险表现出来。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就可以得出犯罪对象具有法益性的结论。如在绑架罪中,犯罪分子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绑架人,犯罪的目的是通过绑架获得财物,行为手段是通过绑架人给财物所有人产生影响,进而逼迫财物所有人交出财产。在绑架罪中,犯罪分子侵害的法益是: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这两种法益是以财物所有人和被绑架人为承载的对象的。故任何犯罪对象都有两面,一面是犯罪对象本身,另一面是犯罪对象所承载的法益。


  

  (三)犯罪对象客观实在性与法益性的二元结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见,犯罪对象所具有的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是犯罪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生物、生理以及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制度、秩序等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是由这些犯罪对象所映射或承载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和法益性有机地统一于犯罪对象这一特定化的范畴之中。刑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本身也蕴涵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无论从个人权利、集体权利还是从国家政权、国家制度,经济秩序来看,无不体现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考虑具体定罪量刑时,也应当考虑犯罪对象的两性即二元结构。充分发挥犯罪对象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犯罪对象二元结构对传统刑法对象理论非难的矫正


  

  1.对逻辑上的自相矛盾的矫正


  

  犯罪对象二元结构将犯罪对象分为两个面,其中一面即犯罪对象所承载的法益可以很好地与犯罪客体接轨。当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时,犯罪对象被犯罪行为所侵害,作为犯罪对象所映射的法益也必将受到侵害。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被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记录下来或表征。既然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那么作为犯罪对象也必将受到侵害。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客体完全可以被犯罪对象的法益性所包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同源性也得到进一步证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也就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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